试论如何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017-09-21焦露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焦 露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试论如何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焦 露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国家赔偿法》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往往难以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把间接损失界定为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指出在把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时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被侵权人要对自己提出的间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勿因间接损失形式的多样化而重复计算,可以通过收益平均法、同类比照法计算出单位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以求得间接损失的总量。对于律师费、合理的差旅费等,也应在正常、可接受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未来确定可得的利益损失;单位时间的收益;维权费用
一、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一)抚慰性原则的不足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抚慰性原则,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人身损害中的间接损失也只是在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残而导致的误工收入。然而被侵权人所受之损害往往大于国家作出的赔偿,这种象征性的抚慰赔偿不能助其恢复到遭受损害之前的状态。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就是对被国家行为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和保障机制。抚慰性赔偿标准不能从根本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在运作中把一部分责任和风险转嫁给受害人,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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