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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及规范化使用的分析探讨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公安机关

刘 哲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关于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及规范化使用的分析探讨

刘 哲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对于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要求是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且要根据案件的真实特点,准确、客观、清楚地记录案件的实际情况,突出特点,以法定程序为依据,制作并使用各种文书。我国目前关于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性质模糊、内容不全、文种混乱、程序不合法以及表述不清等现象和问题。所以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民警自身素质和执法力度的提高,是我们要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

行政法律文书;规范化;办案

在我们的日常的公安行政执法中,一些民警在制作和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时候,态度不认真,并没有把事实当做依据,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并不规范,这直接影响和妨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在一些地区还出现了民警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要求,最终使得案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败诉的情况。

一、规范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意义

(一)加强了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要求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办理行政案件每个阶段的不同特点,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也各有不同,内容上也存在差异,行政案件的办理人员要通过文书的使用,最终完成办案程序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规范化制作和使用,加强了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案件办理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我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也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一种方法,如果没有这些文书,每个程序的进展过程将失去存在的载体,将会变得不合法。而文书制作和使用的规范化,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具体化,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职责,提高了办案质量。

(三)为公安机关执法和监督提供了准则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客观上记录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文书规范化的要求直接体现出来的是办案质量的标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实际上是把办案监督通过文字的形式体现出来,记录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出了办案工作质量的高低。我国目前有很多的基层公安部门,把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化当做考核的内容,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检验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准则和依据。

二、公安法律文书在制作和使用时出现的问题

(一)问话的内容不完整,没有突出重点

在行政案件的办理中,不但要对案件的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还要对关键的情节重点了解,同时,对当事人的文化,也要全面、有效、突出重点。可有些民警

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中,没有问到重点,或者重要的信息没有想到,这就给办案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所以,在对嫌疑人进行询问时,一定要将其进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作案方法以及涉及到的其他人员都问清楚,这样才可以通过询问的结果,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处理。

(二)文书的使用比较混乱,选用的文种不正确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有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法律文书对其进行记录,由于每种行政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及适用范围,因此对于行政法律文书不可以随意混乱使用。而在实际的工作中,一些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文书的选择经常会出错,这对有效办理案件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就要求公安办案人员在平时要多学习行政法律文书的相关知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正确选择所需的文种。

(三)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不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是要以事实为依据的,如果对事实认定不够准确,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性质,也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阻碍。通常情况下,行政案件涉及的都是违法的案件,处罚的都是违法的行为,可是一些公安办案人员并没有对正常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使得违法事实改变了性质。所以,公安办案人员在对案件进行最终定型之前,一定要认真对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避免因分析错误造成对违法事实性质的判定。

三、结语

之所以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会出现问题,主要是一些民警对于案件的办理方法还十分陈旧,缺少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质量的好坏,将会直接对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造成影响,所以就要求公安办案人员要严格执法办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规范、准确地制作和使用行政法律文书,最终可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

[1]杨鸿雁.对法律文书格式的法理学思考[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2]李立刚.简论法律文书的主旨[J].应用写作,2013(08).

[3]曹慈义.法律文书写作课中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方法之我见[J].法治与社会,2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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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4-0297-01

刘哲(1980-),汉族,河北人,本科,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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