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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纠纷

赵 丽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赵 丽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从本质上,讲具有一致性,都指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使本应清晰明了的司法实践活动陷入迷茫的境地。本文笔者希望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希望能为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尽一份微薄之力。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目的

一、引言

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依据是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存在,而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则需要行政诉讼法规范的合理制定。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规则的法,行政诉讼法是为实现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的正确实施而制定并起作用的。以上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行政诉讼规范有序地进行,也不能否认二者的目的不同,更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二、概念比较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查裁判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行政纠纷的活动。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的行为的律则。

简洁一些,行政诉讼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则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律则。虽然,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是行政诉讼法存在的价值之一,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规范化进行是其主要的功能。而且行政诉讼的常态化,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都有赖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但二者的目的不完全相等,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任何时候都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三、研究行政诉讼的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区别的价值

行政诉讼的目的堆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指示性作用,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不少学者直接将之与行政诉讼目的等同。细读条文表述,我们能发现,该规定确定的目的有三层,保护公民权益、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司法实践中究竟应该那个目的优先,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将直接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遭遇不同的对待,或者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行政诉讼的目的直接决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容,法官判案的结果。诉讼法与诉讼活动本身不是同一概念,行政诉讼也如此,对行政诉讼的目的和立法目的的准确把握才能更好地解读每条法律规则设置的初衷。

因此,我们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区别,这样可能较为深刻、准确地解读每条法律规则。对人民法院来讲,准确解读立法目的,有利于人民法院能在受理案件时正确地判断是否受理纠纷,而不是单纯地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表述机械地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审查裁判的范围,将本应受理审查的纠纷拒之司法解决渠道之外,在审理案件过程时,对受案范围的深刻解读,能使人民法院更准确地判断案件性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行政主体来讲,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的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来讲,能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能更好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的目的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的区别

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①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三,确保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效率、保证行政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规范有序地行使、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且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占多数。三个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具体的问题,到底哪个目的具有优先性,很容易造成混乱,不合理也不具操作性。

笔者比较赞成前者,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唯一的。因为,首先一个行为的目的不该是多样的,多样的目的往往造成无目的,使行为无方向性,滞缓行为的效率;其次,行为的目的不可能多样,虽然行为进行过程中会有阶段性目的,但都应该是实现最终目的的过程。按照这个理论,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即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多数学者所支持的行政诉讼有三个目的的观点,实质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实质是将诉讼的目的与立法的目的等同了。因为,我们知道行政诉讼具有解决纠纷、救济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和行政效率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是它存在的价值,这些功能的运用,是为了化解纠纷,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预防社会矛盾激化。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规范的目的就是维护秩序,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秩序,确保行政诉讼过程有序顺畅。这样来讲,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该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化解纠纷的效率。而如果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不完善,或存在不严谨不科学的地方,导致上述功能不能得以正常发挥,那仅仅需要进一步完善法的内容,而不影响行政诉讼法应有的目的。

总之,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诉讼法的支持,诉讼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审判效率。

[ 注 释 ]

①张树义.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28.

D

A

2095-4379-(2017)14-0265-01

赵丽(1980-),女,河南沁阳人,硕士,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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