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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存在的法律形态及监管的必要性

2017-01-26唐丽丽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套利跨国离岸

唐丽丽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存在的法律形态及监管的必要性

唐丽丽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使得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不断为贸易国所接受。与此同时,人民币跨国结算中的监管漏洞使得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现象逐渐增多,并且非法套利的进行严重危及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因此,本文对人民币跨国结算的非法套利形态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对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监管的必要性,为相关主体修改并完善监管法律提供理论基础。

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监管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给国际金融市场中的跨国交易带来了良好的金融环境,促使跨国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与其他国家间进行的跨国交易在全球跨国交易中占很大的比例。“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扩大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跨国交易的范围与规模,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伴随对外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向前推进。本文主要对人民币跨国结算的非法套利的法律形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监管的必要性。

一、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的法律形态

所谓法律形态,就是人民币跨国结算在法律规定下的表现形式。人民币跨国结算所展现的法律表现形式的不同,必然涉及在人民币跨国结算过程中跨国交易主体运用的结算工具与结算策略的不同。

(一)人民币跨国结算贸易型非法套利

我国的跨国贸易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类型,本文就跨国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的非法套利问题进行研究,从跨国贸易进行的一般层面上探讨对非法套利行为的法律监管问题,因此,按照交易是否直接进行的分类标准进行探讨非法套利的表现形式。

跨国直接贸易主要是指交易进口方作为跨境交易的最终消费者不再将所取得的交易产品转卖给第三方的贸易。在此种交易中,跨国交易双方在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时,主要是利用人民币结算工具,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达到套取利益的目的。

跨国转口贸易是指交易进口方作为转手方将交易货物转卖给第三方,第三方作为最终消费者获得交易货物的所有权。此类交易具有明显的转口贸易货物的来源地与目的地“两头在外”的特性,给跨国贸易监管带来更大的挑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银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并应在企业进行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这一规定出台后,跨国交易主体为逃避转口贸易外汇收入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纷纷采取先行用人民币进行跨国结算,然后支付外币进行结算的方式,规避法律对转口贸易的监管。

(二)人民币跨国结算融资型非法套利

人民币融资跨国结算按在岸与离岸市场划分,可分为在岸市场中的贸易融资人民币跨国结算和离岸市场人民币融资跨国结算。因此,相对应的非法套利的类型分为在岸市场贸易融资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和离岸市场人民币融资跨国结算套利。

在岸人民币贸易融资主要发生在交易主体进行跨国贸易时使用人民币结算工具获取人民币贸易型融资资金的过程中。由于人民币跨国结算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大外汇银行相继推出与人民币跨境结算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人民币结算工具,其品种覆盖表内外其金融设计具有明显的套利性质。

离岸人民币融资跨国结算是发生在离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金融行为。对离岸人民币融资跨国结算可以进行这样的诠释:跨国交易主体作为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非居民使用人民币进行金融行为,但该行为不受我国在岸金融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规制。离岸人民币融资跨境结算项下的套利活动主要是利用离岸银行提供的结算产品,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中的汇率差与利率差,突破我国在岸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从中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对人民币跨国结算监管的必要性

监管主体对人民币跨国结算的非法套利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使维护人民币跨国结算活动的正常发展,对跨国交易主体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意义:首先,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国结算,有利于企业规避跨国贸易中结算项下的货币汇兑风险,避免企业受外汇汇率波动的影响而在跨境结算中遭受损失。其次,通过人民币进行跨国结算可以大大简化企业在外汇核销方面的办事程序,提高企业进行跨国交易的效率。再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国结算能够使企业进行贸易融资更加便利。

然而,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活动不但未能使人民币跨国结算的优势发挥出来,反而使跨国交易主体在进行人民币结算时面临更多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监管主体加强对人民币跨国结算非法套利行为的监管是实现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安全的监管目标的题中之意,本质上更是维护跨国交易主体的利益免受侵害的重要措施。

[1]乔兆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法律保障研究[D].重庆大学,2011.

[2]左艳君.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法律规制研究[D].厦门大学,2014.

F

A

2095-4379-(2017)14-0252-01

唐丽丽(1990-),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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