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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地方立法权

2017-01-26刘潇阳孟一雪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山西财经大学立法权官员

刘潇阳 孟一雪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浅析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地方立法权

刘潇阳 孟一雪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2015年《立法法》自修改以来首次修改,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文将对地方立法权的概念、权力来源、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背景原因、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发现问题,以期能对地方政府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能尽一己绵薄之力。

地方立法权扩容;地方立法质量;地方保护主义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力来源

依照周旺生教授对于地方立法权的描述:“所谓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政权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依照权利法定的原则,地方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2015年《立法法》自修改以来首次修改,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284个设区的市的权利机关和人民政府。

二、我国地方立法权的现状和问题

地方立法权“扩容”,给享受到地方立法红利的地方政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社会治理法制化走上了新台阶,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无法驾驭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下放,是为了地方政府能够利用该权力解决社会的日常事务,从而缓解地方政府权力与立法缺位的紧张关系,然而纵观自地方立法权下放以来的各省市的立法状况,在内陆地区的地方立法很少,收效不大。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难防。地方政府在为本地的地方事务立法之时,是为了实现本区范围内人民的利益,由此很容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以本地的利益为核心,忽视与全国、与周边省市所制定的法律的法律并不是我们所期望的“良法”。

第三,地方官员对该权力的不良意图。如果地方立法权被居心不良的官员利用,作为其谋政绩的手段,那么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毫无意义。所谓地方立法权,无疑只是某些地方官员为升迁所凭借的手段而已。

第四,地方立法的群众参与程度不高。新型的社会治理要求多元主体的共治,民众的参与对于立法民主化具有很大意义。而看我们身边,尤其是内陆城市,人民群众更多的精力还是在放在生活层面,对于参与政府的治理并没有很大的兴趣,民主的觉悟不高,在这样的环境下,地方政府所立之法能否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能否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答案是否定的。

第五,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立法人才匮乏。地方立法权的“扩容”,各地均出现了地方立法立法越位、立法缺位、立法打架的问题。地方官员的选拔机制使得他们很少有人是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或从事司法工作的,地方立法专业人才欠缺,与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地方立法权力不匹配。

三、对存在问题的思考

地方立法权“扩容”所带来的问题不可忽视,我们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解决这些问题。针对以上提出的几点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地方立法权有条件的下放。要严格确立各个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标准,在标准中约定经济的发展水平、民主的参与程度、人才的储备状况。对于条件较差的城市,应当根据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和人们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重视程度等适当缩小地方利权涉及地方事务的范围。

第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制化。可以通过让各方利益主体参与立法的全过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将受立法影响的各个利益主体组织到一起就影响其切身利益的法案公开发表意见,既使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得到尊重,又使各利益主体通过谈判最大限度地将立法外部性内在化。

第三,提高官员的素质,严格官员的筛选。公务员的考察、监督、选拔机制应当严格,给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官员以方便之路,给为自己谋政绩的官员以遏制。

第四,给与群众参与立法更多的方式。群众参与政府的地方立法,将极大的提升政府所立之法的质量。完善群众参与立法讨论的途径,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得民众在立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从立法项目的征求、论证到法案的起草、到表决审议,保证立法的整个过程都能体现群众的意志。

第五,培养地方专业的立法人才。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立法人才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但是由于培养方式的问题,我国学习法学的人数多却缺少顶尖的法律人才,因而需要转变我国人才的培养方式。在增加人才储备的同时,还应当提升地方人大代表的素质,因为地方人大代表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地方立法的质量。

地方立法权“扩容”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地方立法权扩容带来的问题是必然要经历的阵痛。地方立法权要想更好的发展仍旧需要各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的共同努力,使社会治理走法制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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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4-0236-01

刘潇阳(1993-),男,汉族,河南商丘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孟一雪(1992-),女,汉族,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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