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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案采用法定赔偿数额的思考

2017-01-26陈超浪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数额法定

陈超浪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侵犯专利权案采用法定赔偿数额的思考

陈超浪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在专利侵权实务当中,由于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官在专利诉讼中,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法定赔偿额的适用占比极高。通过对采用法定赔偿额在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分析,提出建议,用以完善法定赔偿制度,让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合理、科学。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完善

一、法官采用法定赔偿数额的背景和原因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报告(2015年)中写到:专利权判决类案件赔偿方式中,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案例极少,而未出现许可费倍数赔偿方式的相关案例;法定赔偿占数据总量的97%。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经过分析,归纳如下:

1.当事人举证困难。专利权人在证明实际损失时,专利权人须证明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与专利侵害有相当因果关系。在证明侵权获利时,专利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者的真实所得,十分不易。许可使用费倍数是以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为前提,易形成恶性循环。2.现有民事诉讼制度没有提供有效手段让专利权人在面对不合作的侵权者时有效举证。3.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专利侵权案件案情难以理顺、专业性强,涉及的利益冲突情况复杂,很难认定。4.审理法院出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考虑。诉讼过长,达不到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的作用。

法官在实务中大量适用法定赔偿额来判决案件,有其一定的道理和优势,但操作过程中的问题也不少,笔者在下文将具体说明其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法官采用法定赔偿数额的实效分析和建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数额有其正面意义,一方面,可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另外可以有效防止了当事人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或收益等而久拖不决,或者因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得不到维护事件的发生。但在法院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经过分析,归纳如下。

1.法定赔偿数额让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会导致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取决于法官对个案的总体印象,而不是客观的事实。2.法定赔偿额对于轻微侵权案件而言可能过高,而对于重大侵权案件则可能过低。3.如果随着市场价格、货币汇率等因素的影响,法定赔偿数额长期维持在一万至一百万范围之内是明显不科学。4.法官对于酌定因素的不同认识会导致赔偿数额的差异。5.判决书中,对于赔偿数额的依据过于抽象简短,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谨性。

结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国家准备对于《专利法》提出第四次修改,笔者希望可以让专利制度更完善,细化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笔者具体的建议如下:

建议一,应该加紧对“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影响因素”的定量研究,量化具体侵权情节对赔偿额的贡献度,明确举证方向,减少诉讼当事人的举证障碍,也为法官的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专利侵权赔偿的预测研究,提供更为科学办案手段和工具,帮助法官合理、科学地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减少自由裁量。

建议二,针对重大侵权案件,一方面当事方要积极获取证据,法官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标准,优先利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来确定赔偿额,减少法定赔偿额的适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加大赔偿额度,尽可能多的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比如将最高赔偿数额提高至五百万或一千万。(笔者认为上限还可以提高,但要和细化后的法定赔偿数额配套适用。)

建议三,如若出现市场价格、货币汇率的剧烈波动,或是同行业从业人员认定细化后法定的赔偿数额不再适应市场的价值规律,可以引入市场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从而及时调整数额。

建议四,首先,由最高法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在案例中明确酌定因素,或者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说明各级法院在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因素,有利于统一标准,并在具体的案例判决理由中列明。其次,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别很大,可以利用经济发达省份的实践来编写知识产权民事司法报告,供其他地区法官学习参考,能够提高法官以后办理业务的能力。

建议五,判决书中详细说明裁判理由。实务中法官往往都只是简单的指明引用的法条或是简短的说明理由。实际上,尽量详细阐释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不仅有利于确保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让双方当事人信服,减少当事人的上诉率,也有利于维护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了法律的严谨性。

[1]刘劲松.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贺宁馨,李黎明.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及预测研究[J].科研管理,2016(10).

[3]牛红.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陈国猛.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报告(2015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5]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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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4-0227-01

陈超浪(1991-),男,汉族,湖北咸宁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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