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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速裁简易程序小额

杜 悦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关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

杜 悦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小额诉讼程序可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救济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小额诉讼的大众化。本文基于当下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完善的路径。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完善路径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旨在解决实际生活中普遍出现的,发生于普通民众间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小,诉讼成本低,不宜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案件。此制度可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因其注重调解性,审级制度和审判主体特殊,适用范围明确具体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

简易程序较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广,程序规定更为完善,内容更为充实。小额诉讼程序是我国目前程序最简化的一种新生的诉讼制度。因其对象与理念的特殊性,规定了一些比较特别的诉讼程序,如当事人不得上诉、一审终审、只有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等。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现状

首先,适用率低。如15年商丘辖区的9个基层法院总共审理民商事案件35296件,而只有2513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次,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缺失。我国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制,在实践中法官为了速裁了事,大多会以调解结案。同时,当事人不得上诉的规定也损害当事人的上诉权。以损害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代价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是值得商榷的;再次,程序适用混乱。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主体限定在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因我国基层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之基层法院审案量大,司法实践存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三者适用的混乱,易造成“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

四、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途径

(一)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

1.效率与公正并重。诉讼效率决定着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的高低,但在小额案件中应当兼顾效率和公正并重的原则,二者都不可偏颇。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过分的重视了结案效率而忽视了实体公正,这不利于维护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有违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在以后的司法审判中,应该发挥出这一制度应有的优势,规范司法,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辩证的统一。

2.快速审理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并重。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都是速裁的小额案件,速裁即意味着要对这类案件进行快速审理。我国小额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审理期限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小额案件速裁的特点,但法院不能因审判期限短而破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忽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值得肯定的是,2015年的《民诉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所的规定。

3.法院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并重。“强化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①。第一,诉讼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要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第二,诉讼当事人有权对小额案件的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第三,诉讼当事人对小额案件享有撤回起诉权;第四,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法院运用调解结案。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路径

1.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可以通过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减负,更能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小额案件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②不管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亦或是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中来看,我国都应该尽快将小额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凸显出它独有的法律价值和特殊性,以做到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的精准化和司法大众化。

2.赋予诉讼当事人有限制的程序选择权。于当事人而言程序选择权是一项特别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关乎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民主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应当有限制的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这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有原则的限制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力。

3.赋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可见一项成熟的制度应有完善的救济程序与之配套。笔者建议,赋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如可允许当事人合理的上诉,或允许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判决提出异议,为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法院内部可建立专门的小额法庭,规范小额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小额案件审理质量。

4.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机制。在小额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人民法院发现所审案件有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不能速裁结案的情形,应当终结小额诉讼程序,并将已经启动的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条件或转换成简易程序或转换成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 注 释 ]

①常怡.中国调解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68.

②[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

D

A

2095-4379-(2017)14-0222-01

杜悦,男,汉族,甘肃定西人,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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