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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适用

2017-01-26高国忠李胜媛张董董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正义河北

高国忠 李胜媛 张董董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18



论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适用

高国忠 李胜媛 张董董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18

“毒树之果”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是美国诉讼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则,在美国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毒树之果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对其的态度普遍是否定其效力。在此,认为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摒弃毒树之果,并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论述摒弃的理由。

毒树之果;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一、毒树之果的概念及起源

“毒树之果”,顾名思义,是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子,是刑事诉讼中一个专有名词,是指利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合法获得的其他证据。“毒树”指以违法手段得来的第一手证据,“果”是指利用此第一手证据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此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含义是,司法人员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得来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无法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毒树之果理论起源于1920年希尔索弗恩·伦巴木材公司诉合众国一案,在案件中,联邦法院判定联邦特工人员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因为是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的。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1]1939年那登苏合众国一案确立了毒树之果不被采纳的原则。自此之后毒树之果原则不断完善和成熟。

二、我国“毒树之果”规则的发展现状

在当今世界的大环境中,信息文化交流越来越密切,国家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加深,各国人民关于人权、自由等价值的追求更加迫切,世界各国的法治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学界对毒树之果规则讨论的热度也居高不下。综合来看,不外乎有两种观点,一种更注重程序正义,认为“毒树之果”必须排除,即“毁树弃果”理论;另一种偏向于实体正义,承认“毒树之果”的合法性,即“食果毁树”理论。在刑事实践领域,我国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前均未承认“毒树之果”规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明确排除了以非法言词证据作为控方证据和定案根据,但是对于以非法搜查、拘留、逮捕等行为获得的物证以及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的证据证明力问题,却并没有采取严格的排除规则。[2]

三、摒弃毒树之果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毒树之果的规范还不够明确,甚至导致了某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结合学界的理论观点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该摒弃毒树之果,严格遵循程序正义,来确保司法公正。

“毒树之果”的关键在“果”,也就是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得来的证据。证据是为案件服务的,是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从追求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非法手段或途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忽视和对程序正义的蔑视,赋予这样的证据以证据能力,会对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造成不正确的引导,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鼓励。长此以往,必然会对我国的法律尊严带来挑战。

法治最好的状态,是制定良法并得到良好的执行。立法上,我们可以保证程序上的规范,而在执法过程中,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不仅在于上位法的完善,也在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毒树之果采取部分可取的态度。尽管毒树之果可能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但是由于先前行为的非法性,已经造成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侵犯,此时再以追求实体正义为理由确认毒树之果的效力,简直是滑稽!近几年引起广泛热议的呼格案、聂某案等冤假错案,究其原因,很多都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取证造成的。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毒树之果规则不可取。

四、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随着人们人权意识的觉醒和法律观念的提高,毒树之果规则被提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作为美国法律实践的产物,其本身的确认过程也一波三折,将其完全适用到我国法律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如何正确适用毒树之果规则,使其适应我国的法律土壤,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迅速,侦查手段也在不断提高,过于追求实体正义的观念应该得到纠正,法律法规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做出相应调整。毒树之果作为过于追求实体正义观念的产物,理应通过立法程序明确排除其适用。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目前总体上司法主体专业素质不高,办案能力有限,完全摒弃毒树之果规则会增加司法人员负担。如果按此观点来制定法律,管理国家,那么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将裹足不前。在笔者看来,一个法治国家,需要做的应该是制定良法,然后严格执行,而不是根据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来制定法律。

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食“毒树之果”,但也是无奈之举,长远来看,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摒弃“毒树之果”,树立毒树之果不可食的观念。如此,当事人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司法公正才得以真正实现。

[1]汪海燕.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兼论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2(1).

[2]胡志伟,王丹.美国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存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4(8).

D

A

2095-4379-(2017)14-0221-01

高国忠(1961-),男,河北河间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李胜媛(1991-),女,汉族,山东费县人,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张董董(1990-),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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