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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重整制度中利益平衡问题及对策

2017-01-26黄锡楚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

黄锡楚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浅谈破产重整制度中利益平衡问题及对策

黄锡楚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破产重整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其中不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包括有新投资人和股东等。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失衡问题,且该项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立法和司法通过一系列措施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各方的利益进行平衡,本文首先针对破产重整过程中各方利益平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对策。

破产重整制度;利益平衡;完善对策

一、破产重整制度中利益平衡问题

在破产重整制度中各方利益失衡的问题较为严重,根据不同性质和发生原因可以分为重整援助实施困难、债权人和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管理人规划不完善和重整信息缺乏等[1]。

(一)重整援助实施困难

重整援助实施困难是破产重整制度中关于各方利益失衡的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由于企业本身已经面临破产,并且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动均较为困难,人才招聘更是难以为继,而在商业环境下,很少有个人或者企业愿意和随时有可能破产的企业发生商业关系和往来,因此重整援助实施难度较大[2]。

(二)债权人和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在面临破产的企业中,其日常经营已经难以为继,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尽管现阶段国家破产重整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三)管理人规划不完善

管理人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特殊主体,能够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干预作用。但是现阶段管理人的任免、监督以及职责方面的规制仍存在明显的漏洞,需要完善。首先是关于管理人的任免问题,尽管《企业破产法》中指出采用职权主义确定管理人,但是管理人往往难以被债权人所信赖;其次是管理人的专业背景与破产企业的专业性质往往相差较大,很显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有不良影响;最后管理人受到的监督力度较差,大多只是流于形式,在真正的执行过程中缺少监管和制衡的主体。

(四)重整信息缺乏

重整信息缺乏是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利益失衡的另一项常见问题,企业在进入重整计划期后必须向债权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且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明确性[3]。但是在《企业破产法》修订后只有在第八条有关于重整信息的限定,并且只有简单的高管在重整计划的制定、执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问题。再加上当前炒股成风,重整信息缺乏、信息严重不对称势必会影响市场参与方的利益。

二、完善对策

针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利益平衡问题特提出以下完善对策。

(一)完善援助机制

完善援助机制主要包括鼓励破产企业获得贷款、减免企业所应负担的税费、帮助企业留住人才等。债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利为了继续经营企业进行贷款,并且和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制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但是需要保证无论破产重整的计划是否顺利执行均需要对没有设定担保的出借人的债权进行优先清偿。减免企业所应负担的税费可以有效预防企业破产清算中利益失衡问题,且帮助企业留住人才能够有效避免恶性循环。

(二)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破产重整制度中往往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才能保障其权益,并保证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首先需要制定各个主体均认可的重整计划,其次还应当针对存在有冲突的问题进行调整,保证各方的利益均衡,彰显人民法院公正、公平的地位;最后还应当在整个破产重整阶段均重视职工的利益,并且保障重整失败后员工的安置工作或者在经济上适当给予补偿,更好地减轻企业破产对员工家庭造成的冲击。

(三)做好对管理人的规制

对管理人的规制力度关系到各方利益均衡的公平性,甚至可以说关系到破产重整计划的成败,在做好对管理人的规制过程中首先需要改善其专业能力,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确定管理人选,避免外行管理的情况。另外,在整个重整过程中需要对管理人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其能够站在绝对的公平、公正的角度同时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四)规范并完善重整信息的披露

对重整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完善首先需要使破产企业明确重整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否则难逃法律责任;其次,立法机构和部门需要确定企业重整信息的披露范围和具体表现形式,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定,以保证重整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真实性;最后,还要把握好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场所,确保其效果,并且尽量避免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再加上金融危机对各行各业的不良影响,使得企业破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利益失衡的问题也日渐凸显。经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破产重整制度中涉及到多方利益,很可能会出现利益失衡的问题。此外,建议对相关问题给予重视、规范和完善,才能真正保证各方的经济利益,并且为顺利完成企业破产重整奠定基础,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1]杨海.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16(11):68-69.

[2]吴狄.中美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及启示[J].浙江金融,2016(4):23-26.

[3]唐卫华.新常态下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与对策[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6(23):78-80.

D

A

2095-4379-(2017)14-0210-01

黄锡楚(1971-),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法学本科,律师及经济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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