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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2017-01-26王丽静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问责制职权救济

王丽静 高 杰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18



论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王丽静 高 杰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18

行政问责制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立法层面上看,有行政问责制的一些规定,事实上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进程比较缓慢。存在着一些等问题。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制的积极作用。

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范围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的缺失,行政问责缺乏强制力

从前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对于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都是散见于各个地方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这就导致各个地方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律适用的问题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也就存在大量的问题。

(二)“责”不明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公权力的同时,公权力来自于公众,势必要受到公众的监督,也必须到做的对公众负责。手中的权力多少责任就应该多少。行政责任的一个重要政治基础是,明确划分每个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负责人应该是一个负有明确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人”不明确

问责的“人”的不明确的问题,即主体客体的问题,其主要还是责任的不明确。就整个问责体系来讲,无论是问责的主体还是问责客体,基本上大家都是体制内的官员,又或者更近的事上下级关系,这样就会带来内部监督不力的后果,人员庞杂,相互交叉,在人的问题上就容易出现不明确的问题。

(四)问责的程序不健全

①责任方式规定的单一,实际运用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也无规律可循。事实上,一个完善的责任系统包括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②问责的启动程序不明确。对此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关的规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之中往往受上级领导的意愿影响。③问责的救济方式。救济内容规定的过窄过少,有谁的来救济?如何救济?救济的标准如何?甚少规定。

(五)问责的范围太窄

我国的行政问责的可问责的对象规定太狭窄,其主要从它的发展状况就可以看出。行政问责,常常是因为重大事故的发生,即安全事件、食品卫生和重大经济不当行为方面。还有就是问责的环节只局限于行政执行阶段,对于谁提出的,监督方面在所不问。

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的法律

因此根据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其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行政问责法》。制定行政问责法,从立法层面确定行政问责的内涵,对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统一规定。

(二)明确行政问责的“责”

明确好责任,才能将行政问责发挥到实处,才能实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力监督。变革行政机关职权相互交叉的局面,让民众知晓某个行政机关的职权,以及他相应的责任,要清楚由谁负责,有谁掌管,由谁负责。

(三)明确行政问责的“人”

明确行政问责中人员问题,还是要通过立法层面予以确定和明确。当然,法律对此规定不应过窄,要适当放宽。同时对于一些主体,也要赋予其问责的权利。例如,强化全国人大的问责职权,不要空在其位。还有就是要强化司法机关的问责职权,可以将个案引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类似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同时强化新闻媒体,网络媒体以及一些自媒体的监督职权,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四)建立完善系统的行政问责制

建立完善系统的行政问责制度,首先就是要完善其程序问题,程序上的问题的已解决,一个合法、合理的行政问责,才能进行下去,行政问责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程序也是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完善行政问责的启动主体,认定方式和标准,问责的处理结果,也就是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最后的救济程序,也是需要重新制定。

(五)扩大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最主要的目的是行政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对其负责。于此可见,行政问责应不单单控制在重大事故中,而是扩大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职权所在。让行政问责制适用于平常大众的日常生活中,从社会公共利益到集体利益、个人利益。

三、结语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其实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发展的时间不长。我们对它的关注其实并不太高,只是由于近几年发生的重大事故,让我们对此有了较多的了解。因此,我们在发展自身行政问责制的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对我们建立一个责任政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1]孟雷.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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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侠.行政问责机制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9.

D

A

2095-4379-(2017)14-0205-01

高杰,女,河北无极人,河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通讯作者:王丽静,女,河北正定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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