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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背景下法院辅助人员配备模式研究

2017-01-26梁秋芳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书记员员额助理

肖 珊 梁秋芳

石狮市人民法院,福建 石狮 362700



员额制背景下法院辅助人员配备模式研究

肖 珊 梁秋芳

石狮市人民法院,福建 石狮 362700

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而合理的法院辅助人员配备模式与员额制改革密不可分。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在于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让优秀审判资源集中到审判一线,建立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本文认为,目前适合建立以“一一一”为基础的法院辅助人员配备模式,即一个法官加一名助理加一名书记员,其中一名法法官和一名助理是基本配置,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进行增加,书记员配置则较为灵活。

员额制;法院;法官;书记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部署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而合理的法院辅助人员配备模式与员额制改革密不可分。

一、辅助人员配备是员额制改革的题中之意

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司法技术人员等五类人员,本文探讨主要是指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模式。

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在于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让优秀审判资源集中到审判一线,建立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员额制意味着法官的精英化和人数的相对减少,而在案件数量并未减少的前提下,法官人数的减少,将会使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如何保证员额制改革和整个司法改革的推进,这一矛盾的解决需要多方面入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解放法官的精力,让法官能够专心处理审判事务,这就需要辅助人员的协助。

现行的审判模式当中,主要是法官与书记员的配置模式,根据人员编制情况、案件数情况以及速录员招录情况等,法官与书记员的配置比例可能是一个法官搭配一个书记员(速录员),或者是两个法官配一个书记员,甚至是三个法官配一个书记员。由于辅助力量不足,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难以有效剥离,法官承担了更多的辅助事务。一线法官除承担审判事务外,还要做送达、保全、一般事项调查、调解、接待当事人、判后答疑等非审判核心事务,而书记员一般也要跟两名法官,通知应诉、庭审记录、送达、卷宗装订等辅助事务工作量极大,加上聘任的速录人员因工资待遇、职业晋升空间小等原因而辞职,经常出现工作交接情况,更是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整体效率,法官自己甚至需要自行整理装订卷宗。这些都打乱了法官处理核心审判事务的节奏和思路,很多裁判文书的撰写和阅卷工作只能通过加班的形式来完成,导致法官加班已经日渐常态化,法官内心的疲惫不断显现。

按照现代社会分工理论,没有哪个行业是可以单凭某一主体的力量来完成的,将审判事务区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担,是社会化大分工原理在审判领域的体现。[1]员额制改革在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在提升法官审判素质和审判效果的基础上精简法官,而精简法官与案件数量增长之间的矛盾就需要通过调整法官和辅助人员之间的配置来解决。

二、法官与辅助人员职责区分是配备模式的逻辑前提

实行法官员额制,归根到底是要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2]因此,需要科学划分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范围是人员配置模式的逻辑前提。我国现行的法院运行模式当中并没有法官助理这一角色,制度意义上的审判辅助人员只有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理办法》的规定,书记员主要是进行“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整理装订归档案卷、配合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及完成法院交办的其它事务性工作”,实践中助理审判员和法官基本都是从书记员培养起来的,书记员更多的时候是法官的助理和学徒,审判员可以不受限制的把审判有关的事务交由书记员进行处理。

而司法改革过程中,引入了法官助理这一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法官助理的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上诉职责目前很多是由法官自行完成的,有的甚至是由书记员来完成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书记员基本职责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案件相关信息录入,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分工上来说,是将现在法官需要承担的审判事务、辅助事务进行了细化。明确职责范围能够让辅助人员可以在自己的分工领域内娴熟的处理司法事务,协助法官尽可能快速地将各项工作整理得有条有理,便于法官随时查问和做出决定,从而可以高效地协助法官;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无权决定审判实体性内容,他们不能对审判结果起到不当影响,可以有效地保障法官裁决的公正性。

三、法官与辅助人员配备模式的合理设计

合理设计法官与辅助人员配备模式,是司法改革成效能否凸显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认为,合理设计法官与辅助人员配备模式的前提首先要厘清以下2个问题。

(一)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的界分

中国的法官需要处理的审判事务、非审判事务很多,其中审判事务具体的范围是哪些,是仅仅包括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工作呢还是包括其他的?非审判事务包括辅助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人事监察等等,哪些应该是由法官处理的,哪些是由后勤或者其他专门部门处理的,都应该加以厘定区分,并且审判工作当中哪些工作是必须由法官承担的事务,哪些是可以由辅助人员替代的事务,也应该加以厘定区分。[3]笔者认为审判工作当中必须由法官承担的事务是开庭审理、裁判具体案件,而庭前准备、庭前证据审查、管辖权处理、诉讼保全、委托鉴定等具体的程序性审判事务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由法官助理承担,庭审记录、整理归档卷宗则由书记员负责。至于审判研究、司法统计、人事监察等工作应属于专门部门负责。

(二)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或速录员的职责

在厘定审判事务和非审判事务的基础上,要定位好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或速录员的职责界限。首先要明确司法改革后我国法官的种类,员额制是针对法官人数的比例,但是目前的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主审法官、承办法官等法官的区分,则主审方案与承办法官是否都是员额制范围内的法官,主审法官的职责和承办法官的职责界限是在哪里?二者所审理的案件是如何进行区分的?二者的权限和职业保障是否是一致的?其次,要明确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或速录员的职责和权限。法官助理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当中新增加的角色,其职责和权限是哪些?是否具有独立的审判辅助职责,是否有独立的权限,还是法官助理的所有辅助审判工作都必须由法官来承担后果?

在厘清上述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法官与辅助人员配备模式的设计要考量以下几个标准:一是法院审级与功能,不同的法院所审理处理的案件类别和数量是不同的,所要承担的案件审判工作具体事务也有差异,因此不同审级的法院法官与辅助人员的配置模式应有所区分;我国有专门的行政法院、铁路法院、军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这些专门法院的功能也与地区法院有区别,其法官与辅助人员配置模式也应加以区分,而不是固定的一个比例配比;二是以案件量、人口数量确定法官人数以及法官与辅助人员的配置比例,目前法院系统的编制数考虑了地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但是并不是以法院案件数量为考虑标准,在编制安排上与实际需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应改革法院编制安排的确定标准,以地区人口、经济发展、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多个标准来衡量,同时也是法官和辅助人员配置比例的标准。

在确定上述标准后,笔者认为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与辅助人员应在“一一一”的基础配置模式上结合员额法官数、案件数量均衡度进行调整,即基本的配置比例是一名法官配置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多名法官配一名助理或者多名法官共同配多名助理的情况,容易导致多头管理或者是法官在给助理分配任务时需要考虑其他法官是否有分配任务给该名助理的情况,不利于法官与助理之间的配合,也不利于助理专心处理案件事务的情况,因此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配置最好是以专门配置为主。在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会有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的助理对该合议案件负责辅助事务,其他法官的助理可以根据法官的要求对该案件的处理提供意见建议,但不具体处理如委托鉴定、文书送达等具体的程序性事务,合议庭的法官也可以对主审法官的法官助理就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这样子就可以避免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发生。而书记员的配置则可以较为灵活,这与书记员的职责是相适应的,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和整理归档卷宗,在工作量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是一名法官配一名书记员或者两名法官配一名书记员,或者采取以法庭配书记员的模式,即固定法官庭审所需要的法庭,以法庭固定书记员配置。在一名法官配置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一一一”的配置模式基础上,各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能是一名法官配置两名助理一名书记员,或者是一名法官配置两名助理两名书记员等,具体的配置模式应以法院审判实际工作需要为准。

[1]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工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J].法律适用,2002(12).

[2]贺小荣,何帆.深化法院改革不应忽视几个重要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5-3-18.

[3]詹建红.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J].法商研究,2006(1).

D

A

2095-4379-(2017)14-0133-02

肖珊(1986-),女,硕士研究生,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梁秋芳(1986-),女,硕士研究生,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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