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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从WTO到TPP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透明度专家组争端

李 佳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91



论透明度原则在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从WTO到TPP

李 佳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091

透明度原则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着世界贸易的三大领域,也早已被各缔约方接纳并认同。在争端解决的适用中,透明度原则越来越被关注和引用,在不同时期,对透明度原则有着不同的态度和立场。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时期的对比归纳总结该原则在争端解决中适用的情况以及发展趋势,以期对以后的透明度案件提供借鉴作用。

WTO;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

一、透明度原则的定义

作为在WTO领域经常被提及的透明度原则,一般认为,指的是GATT1994第10条所规定的内容,其实不然。透明度原则体现在WTO法律框架领域的方方面面:TRIPs的第63条、GATT的第3条、ADA第12条等等。同时,透明度原则也体现在WTO的贸易评审体制和各方加入时的政府议定书中。若从1947年GATT成立起算,透明度原则至少在39个有关专家组成或上诉机构的案件当中被援引。

国际法上关于透明度的定义很多。基于这个问题,现在很多学者达成的一致是:“WTO中的透明度原则包括外部透明度、内部透明度和信息透明度三方面。外部透明度代表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内部透明度指的是行政管理程序和司法程序的透明;信息透明度指的是信息的可获得性。因此,WTO透明度原则实际上以GATT1994第10条为基础,调整世界贸易领域三大领域的原则。

二、从GATT1947到WTO透明度原则适用的演变

(一)GATT1947时期的适用情况

在GATT时期,透明度原则只体现在第10条,而第10条在GATT时期仅仅有9个相关判决,美国无一例外地参与了这9个案件。其中一个典型性的案例是“美国诉日本的皮毛案II”,美国认为日本的皮革进口违反了GATT第10条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有关规定,指控日本没有公开有关的数据和政策,在实质上起到了保护国内皮革厂家的作用。这个案件的议题是美国依据第10条认为日本违背了“透明度原则”的相关要求,但当时专家组的判定的是日本的进口因违反GATT第11条第1款,从而绕过了对第10款的讨论。关税与贸易协定时期,有且仅有两个专家组的报告对第10条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讨论,通过对这9个专家组报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时期的第10条在实际判决过程中其实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这个时期的专家组倾向采取GATT1947里的实质性条款,通过那些实质性的条款来判断当事人的案件有没有违反GATT1947,自然而然的绕过第10条,就算专家组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将第10条考虑进去,也是先倾向于先判断是否违背第11条,再考虑第10条的情况。由此可见,这个时期的透明度原则并没有被重视,或者换句话说,这个时期的第10条有点被当作附属性条款的意思而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

(二)WTO时期的适用情况

进入WTO时期,最明显的变化是伴随着上诉机构的成立,有关透明度原则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我们通过总结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判决、仲裁可以看出其对第10条的适用态度,以及从他们第10条解释中看出这个时期“透明度原则”适用的演变。

其实WTO早期的很多关于第10条的案子都是由于GATT1947时期的行为引发的,虽然是关税与贸易协定时期的案件,但到了WTO时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沿袭那个时期的做法,即上文叙述的将第10条作为附属性条款。WTO时期,首次强调第10条的是1997年美国限制人造纤维与棉质内衣进口案件的上诉报告中,依据该报告,该案件的上诉机构突出了第10条基础性地位的同时,也强调了正当程序的作用。随后的“阿根廷影响牛皮出口及皮革进口的措施案”也进一步印证了“透明度原则”地位的改变。“阿根廷的牛皮和皮革制品案”在透明度议题的前提下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国内行业代表参与海关清关程序的行政法规是否是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事实措施;该项措施是否按照第10款第3条的要求统一、公平、合理地实施阿根廷的海关法律。专家组对“统一适用”这个条文解释如下:“海关法不应当有所不同,每个出口者和进口者尽管可能处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但是仍当被与其他人相同之方式对待,仍当享受相同的待遇。”在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专家组认为:“合理性和统一性的要求都与信息问题相关,除非信息的获取是统一、合理的,否则一项行政管理措施不可能是公正的。”因此,从上述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WTO时期透明度原则的显著变化。具体来说,依笔者的观点,至少有以下几点:(1)第10条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越来越被专家组所重视,体现在越来越多的被提及;(2)对透明度原则适用的范围逐渐扩大;(3)对政府相关行政行为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的提高,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合理的被公开或者被保密,那么就更容易倾向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实施”;(4)WTO的透明度原则与缔约国的国内制度有着越来越密不可分的联系。

三、TPP时期透明度原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适用

2015年10月5日谈判的成功结束,意味着TPP的诞生。作为一个以高标准和高质量为特点的自由贸易协定,第9章清晰明确地列明了投资领域的规则制度。其中,9.23条专门规定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规则,即TPP采取“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透明度原则。TPP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透明度原则做出了规定:

(一)9.23第1款——有关文件以及裁决结果的公开

TPP第1款(a)、(b)项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意向通知、仲裁通知以及裁决结果后,应迅速将此类文件转交非争端缔约方,并使公众可获得此类文件。”TPP在保护不应公开信息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将与案件有关情况的文件公之于众,相比于WTO时期,透明度的力度更大,也更符合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

(二)9.23第2款——听证会的公开

依据第2款,仲裁庭有义务公开举行听证会,同时指明了“理应受保护的信息”例外情况。这种公开听证的安排有助于鼓励大众参与其中,能更好的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保护公共利益。

(三)9.22第3款——听证会的公开

TPP第9.22条第3款规定:“与争端双方协商后,仲裁庭可以接受和考虑法庭之友的书面陈述,条件是此类法庭之友的陈述来自于对仲裁程序具有实质性利益的非争端方的人员或实体,陈述要涉及争端范围内的实施或法律问题,并能够协助仲裁庭评估争议双方的陈述和观点。”

(四)透明原则的例外

TPP在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列举出了透明度原则的例外情形:内容上,首先对受保护的信息下定义,明确了保护的范围,其次在9.23条第3款以及第29.6条分别确立了“安全例外条款”和“可以拒绝提供信息的条款”。程序上,第9.23条第2款规定在举行公开听证会时,提出适用“受保护信息”这一方有“通知仲裁庭”的义务;第9.23条第4款规定了防止向仲裁庭提交任何受保护信息的程序。

综上所述,在国际投资领域争端的仲裁机制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透明度原则,旨在促进世界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具有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透明度原则远不及的高标准和开放度,也代表了新时期国际投资乃至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四、结语

最早作为美国国内法的透明度原则,从GATT时期“被冷落”的状态到WTO时期的逐渐被重视,再到TPP时期的高标准程度,一步一步都是世界经济逐渐自由化、开放化的见证,代表着趋势和潮流。随着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地位的提升,对借助国际贸易快速提高本国经济实力的愿望也更加强烈,作为国际法原则之一的透明度原则在国内被接收和理解也日趋重要。

有的学者提出,在立法阶段如何实现透明度原则仍处于模糊状态,笔者倒是觉得较为清晰——做到缔结国家条约时结果的公开;同时,透明度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应当在我国的司法制度、行政诉讼以及政府公开条例等领域被适用且强调。

虽然透明度具有学说和制度的双重属性,同时更具有WTO的国际法属性,但笔者一直强调,无论是制度也好,抑或是一种价值观念也罢,在维护我国主权以及不违背我国国内法的前提下,适当引用并与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相融合,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也是符合趋势顺应潮流的表现。但不可否认,透明度原则的本土化是一项漫长而艰苦的过程,任重且道远。

[1]邓庆.WTO框架下政府采购透明化的发展与我国政策[J].特区经济,2008(5):208-210.

[2]丁文治.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J].江淮论坛,2006(2):47-52.

[3]王杏飞.WTO透明度原则与裁判文书改革[J].行政与法,2002(7):69.

D

A

2095-4379-(2017)14-0092-02

李佳(1992-),女,汉族,浙江台州人,中国人民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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