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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的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习惯法困境少数民族

郭 旋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 都匀 558000



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的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

郭 旋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 都匀 558000

随着我国的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我国的司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在新时代背景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化法治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国家的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的刑事习惯法的关系一直处于互相借鉴与对弈的环境中。与此同时,国家刑事制定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产生了压制作用。本文通过探讨和分析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发展困境,并提出了发展的相应对策。旨在全面的掌握其法律在现阶段的发展趋势,实现国家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有效的衔接与融合。

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困境;对策分析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传统法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行为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的独特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水平以及文化发展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随着时间的迁移,民族习惯在人们心中已经成为一种不变的规则,它的存在能够有效的对民族中的各个成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而使得整个民族村落的发展以及秩序保持着高度的和谐性与稳定性。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国家制定法的超越[1]。

一、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中存在的困境

(一)刑事和解的范围过大

在法律中刑事和解的方式一般在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刑事案件使用,双方在法院的工作主持中达成一致的协议,能够积极有效的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和问题,通常在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中使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很多的少数民族对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仍然使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在这时,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就起到了一种中间媒介的作用,以此来对民族中产生问题的成员进行有效的调解,从形式上缓解了民族关系,促进该地区的秩序稳定。但是在国家的提出相应政策中,倡导少数民族的政治文明建设要与法制建设相协调[2]。民族的刑事习惯法在一些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中使用刑事和解严重的超越了私人救济的底线,要严格控制刑事和解方式使用的范围。

(二)“重复司法”的尴尬局面

在我国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具体要求之下,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国家刑法一般使用“强制实行”的方式,并且在国家刑法实施的一开始就出现要改动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想法。由于在归家的刑事制定法在很大程度上对民族刑事习惯法比较排斥,对于少数民族的刑事案件在处理上会根据一定的思维定性的模式依法进行判决,这种模式很容易导致国家刑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之前的互动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得二者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责,出现了“重复司法”的尴尬局面[3]。

二、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困境的对策

(一)价值观念的有效转型

在少数民族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整个民族上层建筑层面的关键部分,构成了少数民族的内部结构。刑事习惯法不仅是一种法律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民族刑事习惯法并不能有效的解决一些民族纠纷,很多时候少数民族的人们都是以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去思考解决问题。因此,想要有效的加强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现代化进程,必须要努力改变少数民族人们的固有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对整个刑事习惯法进行全面的理解与改善,逐渐向现代化的方向上靠拢,多元的发展民族区域的法治管理。

(二)社会功能的合理转型

在少数民族地区,很多的历史传统习惯虽然看起来与现代化的法治相一致,但是这只是一种形式,并不能全面的使人们了解现代化法治的内涵,没有有效的体现现代化法治的科学性。想要有效的发展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转型社会功能是亟不可待的,社会功能不能只停留在传统的历史表面,必须与新时期的现代化因素相融合[4]。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传统的民族刑事习惯法能够维持当地秩序的稳定,但是它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实现全民族的最高利益,为整个民族的良好发展做好保证。转变社会功能能够有效的使得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步入现代化的进程,实现与国家刑法的有效结合。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历史文化沉淀与国家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观念有很大的出入,少数民族习惯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陷入困境。本文论述了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发展困境,并提出了发展的相应对策,希望全面实现国家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有效的衔接与融合。

[1]苏方元.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02:50-57.

[2]韩宏伟.正义与秩序的衡平: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司法审视[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05:16-20.

[3]王小龙.民族自治地区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路径探索——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中的“人命钱”“眼泪钱”和“洗礼钱”导入[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02:67-72.

[4]郝楚韵.探究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现状及解决模式——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25:12-14.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级课题:苗族习惯法文化对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影响(项目编号:qnsy20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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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4-0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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