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017-01-26娄金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娄金明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娄金明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日益尖锐,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逐渐突出。本文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现状着手,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分析其中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和措施。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公权力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少,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很难解决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这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亲权与监护制度不分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其子女所享有的以管教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1]。而监护制度则是指在未成年人丧失父母或父母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设置监护人,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只是监护人而非亲权人,把亲权和监护制度混为一谈。可见,我国缺少相对独立的亲权制度。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的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首先,单位的成立宗旨是为本单位创造利润,如果强行施加给其监护压力,对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由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也很不合理。由于其没有足够的经费,又缺少专业的监护人员,更没有相应的场所供未成年人居住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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