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释人员①的人权保障
2017-08-07傅晓丽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傅晓丽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论我国刑释人员①的人权保障
傅晓丽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在平等权和生存权等人权保障方面遇到诸多的问题和挑战。由于就业困难,社会成员的歧视,家庭不接受等因素使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得不到更好的保障。为此,从国际人权保障视野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
刑释人员;人权保障;制度
一、人权的发展及含义
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了“天赋人权”思想。斯滨诺莎在其著作《神学政治论》中明确了“天赋人权”的思想,他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霍布斯、洛克等其它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受到“天赋人权”思想影响后,分别提出了对“人权”的理解和看法,也推动了当时人们对人权的重视。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生存的权利,绝对的自由和自卫自救的权利。洛克认为在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的享有自由权,平等权和其它的权利。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都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
1776年美国首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写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写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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