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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补偿请求的时效

2017-01-23蔡昌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文/蔡昌

二倍工资补偿请求的时效

■文/蔡昌

案例胡某、张某同为江苏省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先后于2014年10月上旬、2015年11月中旬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从事电焊工工作,二人一直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人月工资均为4500元。2017年1月20日,公司开始放春节年假,二人与公司其他职工均离开工作岗位回家过春节。2017年2月6日公司正式复工,但没有通知他们上班。二人于2017年3月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给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确认,胡某、张某二人的上班及离开日期、本人工资收入等,公司均予认可。公司认为2017年春节后已电话通知他们上班,二人也答应报到上班,但一直未到岗,公司未解除两人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胡某、张某主张公司将其违法辞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对于胡某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请求也没有支持,理由是,其在公司上班时间已超过两年,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对张某的二倍工资补偿请求则予以支持,从其开始上班的2015年11月中旬的第二个月即2015年12月中旬开始起算,至2016年11月中旬,裁决用人单位共支付张某二倍工资补偿共11个月计49500元。

评析胡某、张某同时主张二倍工资补偿,为何一人得到支持,而另一人则未得到支持?原因在于仲裁时效,即二倍工资补偿权利产生之时至其主张该权利时,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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