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的“前、中、后”
2017-01-23周宏妮王军仁王永伟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2期
■文/周宏妮 王军仁 王永伟
协议管理的“前、中、后”
■文/周宏妮 王军仁 王永伟
迈入2017年,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已有1年,根据文件中“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的要求,山东省烟台市及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事前准备:政策作基础
烟台市首先出台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拟定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称《协议》),为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办法》规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及评估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准入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引入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建立沟通协商、激励约束、考核退出机制;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药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公示、协商谈判、签约等工作。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协议管理具体工作,其中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机构的评估与公示由市领导小组负责。为了确保基金安全,《办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有对外出租和承包科室的、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经营非医药用品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两年的医药机构排除在协议管理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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