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协议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2017-01-23王炜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2期
■文/王炜
让协议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文/王炜
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既包括“定点”的确定,也包括“定点”确定后的监管,这不仅关系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生存,还关系医保基金的安全,更关系每位参保人的利益。过去,定点医药机构是人社部门通过“行政审批”方式确定,一旦通过审批,该机构便具有“不坏金身”,即使被发现违规行为,一般也是给予相应处罚了事。这也导致定点医药机构违规现象不断发生。2016年,济南市人社局创新“两定机构协议管理”,确保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公开公正公平”,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搭建政策框架
在《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政策精神基础上,济南人社局成立“推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组”,全面、真实了解定点医药机构运行存在的问题、参保人员较为强烈的诉求及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为有的放矢实施“协议管理”提供了有力决策依据。
经过多次研究分析,济南秉持“各方都有发言权,消费者参与监督”的方针,本着全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协议管理”各个环节在“阳光”下操作,杜绝人为干扰因素。同时明确“维护各医药机构权利,为所有参保人权益服务”的宗旨,主动吸收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建议,并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举办专家论证会接受专业指导。最终,集合各方面的智慧,济南出台了零售药店、门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制定出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标准和方法,建立了“协议管理”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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