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运输劳动关系与工伤补偿责任判定
2017-01-23宋毅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6期
■文/宋毅
挂靠运输劳动关系与工伤补偿责任判定
■文/宋毅
挂靠运输经营中较多的一类争议是工作伤害的责任补偿问题。往往是挂靠人(通常是自然人)雇用的司机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伤亡,在挂靠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要求被挂靠人(通常是运输企业)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对此,由于涉及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
挂靠运输经营中法律关系的判定
挂靠运输经营中存在不同的法律主体和多重关系。
其中主体分别是:(1)具备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其运输资格准入合法,按照运输企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其直接管理运营的车辆依法登记,其直接雇用的司机和其他劳动者一般与企业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能够办理各类社会保险。(2)通过挂靠从事运输经营的自然人车主。这些自然人个人投资购买了用于运输的车辆而无运输资质,未取得运输许可,采取“挂靠”形式,一般以每年向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获得该运输企业的许可——以该企业名义从事运输业务,双方缔约的形式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无异。(3)挂靠车辆的司机,即一线劳动者。挂靠车辆司机拥有运输车辆的驾驶执照,一般而言,司机与挂靠车车主之间采取口头约定报酬和出车运输工作量。
在上述三类主体之间,现实中形成了三类关系:第一类关系是运输公司与挂靠车主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是挂靠产生的基础。两者之间形式上是一般的合同关系,双方按照约定,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挂靠费(承包费),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提供运输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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