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学研究中受试者的利益分享权
2017-01-21张洪松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研究
张洪松
(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zhhongsong@163.com)
论医学研究中受试者的利益分享权
张洪松
(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zhhongsong@163.com)
从生物医学研究中可能获得多种形式的利益,包括被证明最有效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由受试者人体组织繁殖产生的后代、衍生物或者化学物质,以及以专利或者商业秘密等形式获得保护的研究数据等。由于受试者参与研究过程并由此承担风险、提供研究用的人体组织以及附载在人体组织之上的基因信息或者医疗资讯等,受试者的利益分享权可以从回报主义和功利主义两个角度得到辩护。受试者的利益分享权可以通过自主协商、伦理审查、法定分享、司法救济等多种方式实现。
医学研究;受试者;利益分享权
由于医学研究关系社会大众的生老病死,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作是一项由政府投入支持的公共事业,研究人员通常并不会为研究谋求特殊的回报。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医学研究单位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商业合作增加,通过对研究成果的商业性转化,医学研究往往意味着可观的商业价值。在这种背景下,不仅研究人员会对研究成果的分享提出要求,同时参与研究的受试者也会要求分享某些利益。在一些国家,还出现了一些受试者要求分享研究成果中的财产利益的诉讼。比如,在1990年的Moore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案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虽然否定了受试者对研究成果的财产权,但仍然通过知情同意等形式肯定了患者的某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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