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体跨域治理的国外经验
2017-01-19陆颖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污染
陆颖
2016年岁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实行联防联控。从各地已经开展的“河长制”实践看,人大监督对“河长制”的落实和起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还有些水系由人大领导任河长。国外没有与“河长制”完全相同的设置,但也有各自的河流湖泊管理和保护机制,特别是在跨地区合作治理水体上有一些有益经验。特将这些方面的信息进行整编简介,以期为人大今后在水体管治方面发挥更大更多作用提供一些参鉴。
基本举措:立法进行规范
就水体污染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是许多国家处理跨地域治水事务的基本措施。立法确立了水体管理和治理的刚性框架,也是各项举措得以顺利推行的根本保证。
英国在全面治理泰晤士河时,首要的就是通过相继颁布《公共健康法》《防污染法案》《污染控制法》等相关法律,对直接向泰晤士河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作了严格的规定,各工厂的废水需自行处理,符合一定的水质标准后才能排入河中,或排入下水道转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后,再排入泰晤士河。为了解决大气中烟尘对泰晤士河的污染,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限期达标,一些污染严重又不认真治理的工厂被关闭。
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治理伊利湖的富营养化污染问题时,各州相继通过法案,禁止生产含磷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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