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思考
2017-01-19王娟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规范性
王娟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近年来,中央连续发文,要求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国家层面已建立了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参与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本市也应积极地启动相关工作,以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市。
一、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背景情况
(一)我国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领域监督、各负其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党内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明确,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法律规定,上级人大有权对下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开展备案审查。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二是跨领域监督。宪法、立法法、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命令开展备案审查。
(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基本内涵。其内涵是:为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各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在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协作机制。2012年颁行的党内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率先提出建立该制度,其着力点在于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个规范体系的协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又成为协同人大与政府备案审查工作的抓手。2016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有关方面共同建立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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