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野下诉讼监督的思考
2017-01-13金雅蓉袁雪娣
犯罪研究 2016年6期
金雅蓉+袁雪娣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扮演程序参加者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角色,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者,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丧失监督的合法性、可能性和积极性。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弱化检察监督;并非弱化审前程序;也并非弱化庭审指控职能。”故应顺势而为,在审判中心视野下仔细审度诉侦关系、诉审关系,并认真思考如何实现诉讼监督的多元化,以提升监督实效。
一、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侦与诉审关系再认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突出庭审的地位和作用。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这些活动最终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依赖于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以审判为中心是在强调“如何最大限度提高庭审质量”,意味着侦查、起诉要考虑审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服务于审判,不断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不断提高起诉质量,而庭审应当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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