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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思平衡方法规范效力的来源

2017-01-13常永强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罗尔斯伦理学直觉

常永强

论反思平衡方法规范效力的来源

常永强

《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复兴。在该书中,罗尔斯克服了元伦理学对直觉的单纯依赖,运用反思平衡方法建构了两个正义原则。而要想理解反思平衡方法如何能够跨越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就必须回到普遍被忽视的罗尔斯的早期作品中去寻找答案。反思平衡方法与自然科学的建模方法是高度同构的,契约论相当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理论模型,这种相似性才是反思平衡方法规范效力的来源。然而,由于伦理学与自然科学根本性质的不同,反思平衡方法能否真正超越直觉主义,两个正义原则是否具有普遍的规范效力,我们是有理由加以怀疑的。

罗尔斯;反思平衡;规范效力;契约论

1999年,瑞典皇家科学院授予罗尔斯逻辑学和哲学方面的罗尔夫·绍克奖(the Rolf Schock Prize),在颁奖词中说道,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复兴,并且从根本上为规范伦理学的方法论做出了贡献。可以说,这是对罗尔斯一生事业的中肯评价。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罗尔斯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形成了所谓的“罗尔斯产业”,众多学者都是借由回应《正义论》一书所涉及的问题才走上学术舞台的。

《正义论》的理论价值不只在于提出了众所周知的“两个正义原则”,更重要的是,罗尔斯在该书中发展并运用了一种全新的建构伦理规范的方法,从而使得沉寂了近百年的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得以复兴。而在此之前,元伦理学长期占据着伦理学领域的主导地位。受分析哲学影响,元伦理学家们普遍认为,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经不起严格推敲,伦理学的任务只能是对道德语言和道德行为进行分析,而不应尝试建构任何一种规范体系。作为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批评以往的伦理学家们在没有弄清伦理学的根本问题的情况下就试图做出回答,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混乱。在摩尔看来,怎样给“善”下定义的问题,是伦理学最根本的问题。而他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是自明的,无须也无法对其进行论证。[1](P10)以往的伦理学要么将某种自然性质等同于“善”,从而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要么根据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性质来给“善”下定义,从而僭越了人类理性的认识能力。他们的根本错误都在于跨越了“是”与“应当”之间的鸿沟,将某种自然的或超自然的事实性质等同于伦理性质。摩尔之后,普理查德继而指出,伦理学的首要问题不是“善”,而是“义务”或“应当”,重要的不是去回答什么是善的,而是回答为什么应该做某事,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来澄清人类道德义务的真正性质。

无论是摩尔还是普理查德,虽然都认为伦理学的起点(善或正当)是不可定义的,但却是可以凭直觉来加以认识的,他们持一种道德实在论的立场,认为道德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有待于人们去发现,伦理学仍旧可以成为一门有研究价值的学科。然而,随着元伦理学依其内在逻辑的深入发展,直觉主义很快被情感主义所取代,这是一种非认识主义、反道德实在论的更为激进的理论形态,从根本上动摇了伦理学学科的合法性。在卡尔纳普、艾耶尔等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人类的知识要么是逻辑的,要么是经验的,除此之外都是非法的。道德判断无非是主观情感或态度的表达,无法断定其真伪,一切关于价值的理论学说严格说来都不能算作知识。由此,规范伦理学以及与之关系密切的政治哲学也就彻底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可以说,自从密尔《功利主义》出版之后的一百多年里再无重要的规范伦理学著作问世。《正义论》的发表打破了这种沉寂,罗尔斯在该书中力图发展一种正义理论,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而要想在元伦理学的理论背景下重新建构一种价值规范,罗尔斯就必须首先对规范伦理学的合法性做出证明,这就要求他务必在方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那么,罗尔斯是如何跨越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的呢?两个正义原则的“正义性”来自何处?他能避免元伦理学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批评吗?这正是本文要研究的内容。

在《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是通过契约论的方法被提出来的,这是一种“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并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2](P9)。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古典契约论相类似,在罗尔斯更为抽象的契约论中,契约主体同样是在原初状态下追求自身利益,相互妥协并达成共识。对古典契约论来说,这种共识本身就具有规范效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古典契约论的契约主体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具有一些天赋的自然权利。契约本身并没有创造出新的具有规范效力的权利,而只是将这些权利进行了部分转移,从每个个体手中转让到国家政权的统一管理之下,而且每个个体一致同意做出这种转让,由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也就得到了证明。然而,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和实证精神的深入人心,古典契约论因其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而遭到了休谟、边沁、密尔等人的普遍质疑。人们不再认为超验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前提,而认为一切论证都必须建立在可验证的经验事实与可靠的逻辑推理之上。在《论自由》中,功利主义者密尔明确说道:“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一个东西)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的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置未用。”[3](P12)

罗尔斯虽然不赞同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对形而上学的拒斥上却与密尔等人有着共识,罗尔斯的契约论从一开始就不包含自然权利概念。而且,这种更为抽象的契约论所达成的共识也并非一致同意的结果,处于无知之幕下的契约主体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只是一种抽象的设定,并不存在于任何社会现实当中,这与古典契约论的契约主体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因此可以说,与古典契约论不同,罗尔斯式的契约论本身并不具备规范效力,通过契约论所达成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正义性”并非来自于契约论本身。那么,这种规范效力究竟来自何处呢?

在《正义论》中,我们会发现,契约论并非一种独立的证成方法,而是处于反思平衡方法的总体框架之下的。正如罗尔斯自己所说:“在寻求对这种原初状况的最可取描述时,我们是从两端进行的。”[4](P16)这两端分别是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和通过契约所达成的原则。罗尔斯设想,在契约推理之前,我们就具有一些经过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这些道德判断是通过直觉获得的,并不具有任何理论形态。而在契约推理的环节,我们则需要通过不断调整契约的前提——原初状态的条件设置,从而使契约所达成的原则能够与直觉性的道德判断相吻合。如果不能,就要么修改原初状态的设置并得出新的原则,要么重新反思直觉性的道德判断是否真正是深思熟虑的,直至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这种方法被罗尔斯称为“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它是一种平衡,因为它在直觉与原则之间达成了一致;它又是反思的,因为它通过原则的推演过程解释了我们直觉性的判断。唯其如此,通过契约推理所得到的原则才具备规范效力。但问题是,反思平衡方法的规范效力又来自何处呢?契约推理所得出的原则与直觉性的道德判断达成一致,就能够确保这样的原则具有规范效力吗?对此,罗尔斯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通观《正义论》一书中“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过程,罗尔斯很少对反思平衡方法给予进一步的说明,而是将更多的篇幅用于描述契约论的推理过程。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包括哈贝马斯、德沃金、内格尔等人在内的很多学者在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评价的时候,往往抓住契约论不放而批评罗尔斯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将罗尔斯作为一名传统意义上的契约论者来看待。应该说,这些批评对罗尔斯并不公允。而要想全面理解反思平衡方法的内在结构与规范效力的来源,我们就必须回到被研究者们普遍忽视的罗尔斯的早期作品中去寻找答案。

早在读博士期间,罗尔斯就在自觉探索建构伦理规范的新方法。1950年6月,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论文题目是《一项关于伦理学知识基础的研究:对于品格的道德价值的判断的考察》。次年,罗尔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公开发表了他的第一篇文章《一个伦理学决定程序纲要》,从中已经隐约可以看到《正义论》中反思平衡方法的雏形。在这篇论文中,罗尔斯试图寻找一种合理的程序,以此检验一项道德规则是否正当,并据此来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裁决。实际上,这种程序也就是对伦理规范的辩护和论证,一旦找到了这种程序,也就为规范伦理学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罗尔斯设想,我们可以将经验科学的研究方法类比应用到伦理学领域,判断事实真假的程序同样也可以用来判断价值上的对错。科学研究运用的是“归纳逻辑”的方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归纳法。同样地,我们也可以把伦理学看作是类似于归纳逻辑的研究。[5](P2)接下来,罗尔斯首先构想出一些“能够胜任的道德裁判”(competent moral judges),他们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智力能够达到一般水平;(2)知道这个世界的一些基本事实,能够预测行为的结果;(3)成为一个合乎情理的人;(4)对人类利益具有一种同情的知识。这样的道德裁判不能是接受某种特定原则的人,否则他就会根据他的既有原则来做出选择,他进行道德判断的唯一依据就是直觉。罗尔斯对这种直觉判断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它们是不偏不倚的,在一系列限制条件下所达成的直觉判断被称为“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considered moral judgments),可以将之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建构的工作至此已经完成了一半。

但是,此时我们仍旧没有超越元伦理学的直觉主义,而这些依据直觉进行的判断也毕竟带有主观色彩,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胜任道德裁判的工作,也很难要求人们在任何情形下都进行一番深思熟虑的判断。于是,罗尔斯指出,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试图为这种直觉性的判断寻找一种“解释”(explication)。所谓解释,并不是去论证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的合理性,相反,这些判断是在先的,无须证明,凭直觉就可以达到确信的程度。解释的任务只是通过寻找一种“启发性的设施”(heuristic device),适当设置条件然后进行演绎推理,从而获得一种具有明确理论形态的原则,通过不断调整这种设施的各项前提条件,使其推导出来的原则能够将各种深思熟虑的判断融合为一个整体。这些原则越是能够吻合所有的直觉性判断,那么这种解释也就越是成功。假如依据原则所做出的判断可以得到与深思熟虑的直觉判断同样的结果,那么就可以直接依据这些原则来行事。由此,我们也就超越了单纯的直觉,而获得了指导行动的规范,建构的任务也就全部完成了。对直觉的超越也就是对元伦理学的超越,规范伦理学的学科地位也就重新被确立起来了。

从这里能够明显看出罗尔斯深受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正如他自己所说:“一般而言,一个原则,如果它表明它有能力解决在它被制定的时期以及未来都会存在的复杂道德问题,它就证明了其合理性。这个检验,某种程度上可以类比应用到经验性理论上去的那种检验:它有能力预见到那些目前尚未知的规律和事实,并且解释这些目前不可解释的事实和规律。”[6](P13)可以说,这句话道出了反思平衡方法之所以具有规范效力的秘密所在。试想一下,我们是如何建构起自然科学理论的呢?首先,科学研究人员通过观察和实验获得大量数据,进而运用归纳法对这些数据进行抽象总结,由此得到一些命题。然后,提出一种理论模型(或假说)来对这些命题进行解释。这种模型本身并不是归纳的,而是演绎的,可以通过自身内部的逻辑或数学推理而得出一系列的结论。如果这种模型所推导出的结论能够完美地吻合归纳所得到的命题,那么,这种模型及其结论就可以看作是对未知世界的真实描述,不仅可以用来解释已经观测到的事实,而且还可以用来预测尚未观测到的事实。类比到罗尔斯所设想的伦理学建构方法上,能够胜任的道德裁判相当于有着良好素养的科学研究人员,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相当于通过归纳数据所得到的科学命题,寻找对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的解释的过程相当于建构科学理论模型的过程,启发性的设施则相当于最终建构起来的理论模型。如果科学理论模型能够完美地解释所有观测到的数据,那么,这种模型就被认为是对真实世界的描述,从而就可以据此来预测尚未发生的事情,并指导科学的进一步探索。事实上,现代科学对自然世界的探索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取得进步的。在罗尔斯看来,正如科学理论模型能够解释已知的事实并预测未知的事实一样,通过启发性的设施所得出的原则,一方面可以用来解释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未来的行为进行规范指导,从而不仅具备解释效力,而且也具备规范效力。这正是反思平衡方法规范效力的来源所在。可以说,罗尔斯所设想的规范伦理学的建构方法与经验科学的研究方法是高度同构的,这种同构关系在罗尔斯后来的著作中隐而不显,但他正是以此为基础一步步建构起了正义理论的大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早年所设想的建构方法得到了充分展开。《正义论》不再使用“能够胜任的道德裁判”的概念,或许罗尔斯意识到这一概念与“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事实上是重合的。验证一个道德裁判是否能够胜任,其实也就是看他做出的道德判断是否经过了深思熟虑,而一旦我们得到了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那么整个建构工作的第一步也就完成了。《正义论》一书的重点在于建构工作的第二步,亦即寻找“启发性的设施”,为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提供一种解释,并通过解释而得出理论化的原则。罗尔斯所找到的这种启发性设施就是契约论,这是一种抽象化的契约论,是纯粹假设的、非历史的,其作用只在于解释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罗尔斯的契约论虽然表面上模仿了古典契约论的推理模式,但契约推理的顺序却正好是颠倒的,契约的结论事实上先于契约的前提,契约最终所达成的原则必须能够吻合在先的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在此要求之下,可以根据需要有所取舍地设置原初状态的前提条件。罗尔斯认为,必须允许道德哲学如其所愿地应用可能的假定和普遍的事实。没有别的途径可以解释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深思熟虑的判断。[7](P40)而且,原初状态的限制性条件必须尽量简洁,“假定其他情况相同,当一种正义观是建立在显然更简明的一般事实之上,且对它的选择无须根据对众多理论上可界定的可能性加以明确计算时,它就比别的正义观更可取”[8](P109)。概而言之,无论《正义论》一书的行文顺序如何,罗尔斯的整个建构过程遵循的是从道德直觉到正义原则再到原初状态的逻辑顺序。通过寻找一种最简洁的原初状态,推理得出既定的原则,使之能最好地解释在先的直觉性的道德判断,那么,这种原则也就具备规范效力了。通过对两个正义原则推理过程的简要考察,更有助于我们看清这一点。

《正义论》一开篇,两个正义原则的总体表述就被直接提出来了。具体来说,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强调的是平等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具有一种优先地位,只有首先确保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才能谈论第二个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强调的是不平等的可行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差别原则,亦即不平等要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研究者们经常将这两个正义原则的核心部分分别表述为自由优先原则和差别原则。下面我们简要考察一下自由优先原则的直觉基础和推理过程。

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9](P3)罗尔斯心目中的正义社会必须首先确保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这是一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直觉性的道德判断,也是罗尔斯之所以拒斥功利主义的主要原因所在。正是出于这种直觉,罗尔斯才需要从原则上确保自由的优先性。而要想使契约论能够达成自由优先原则,罗尔斯就需要对原初状态的各个环节进行适当的设计。首先,罗尔斯指出,原初状态中的契约主体不会无止境地追求物质欲望,也不会出于妒忌而与他人进行攀比,只要物质条件丰富到一定的临界水平,人们对于生活计划的根本利益的关切将占据中心位置。这些生活计划涉及宗教信仰、人生理想等非物质层面,只有经由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才能确保它们得以实现。其次,罗尔斯认为,在契约主体所追求的所有基本善中,自尊的基本善具有中心地位。而要想实现自尊,就必须赋予人以自由,只有自由的人才能谈得上尊严。再次,罗尔斯规定,契约主体所做出的选择将是最终的和永久的,正义原则一旦被确定就不能更改,这就迫使契约主体必须首先考虑那些最坏的结果,确保这些最坏结果也在其可承受范围内。经过上述设定,原初状态中的契约主体事实上已将自由视为最根本的利益,他们根据合理选择理论来进行推理,势必达成自由优先原则。从中可以明显看出,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设定带有强烈的目的性,是对复杂的现实世界进行简化和刻意挑选的结果。现实中的人未必更看重信仰和理想,未必不受妒忌情绪的影响,不是所有人都将自尊看作是最重要的基本善,也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原则一经确定就没有变通的余地。类似地,在差别原则的推理过程中,罗尔斯也引入了“最大最小值”规则、链式联系、紧密啮合等很多与真实世界不尽相符的设定,并因此招致了很多批评。批评者们指出,罗尔斯之所以会支持差别原则,是因为他为了引向差别原则而故意拼凑起来的对无知之幕的刻画果然引向了差别原则。[10](P126)但是,我们需要明白,罗尔斯式契约论的全部作用本来就只在于解释在先的直觉判断,而并不需要与复杂的现实世界保持一致。只要这种解释足够吻合,原初状态的设定足够简洁,契约论就是成功的,契约所达成的原则也就具有了规范效力。

不可否认,罗尔斯契约论的原初状态是刻意加工过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得出既定的结论。这样的建构过程是循环论证吗?显然不是。因为这种抽象的契约论根本就不是一种论证,而只是一种解释,它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理论模型有着类似的功能。当科学家们通过建模来解释观测数据的时候,他们对模型的初始条件的设定同样是刻意选择的,并需要经过反复试错才能最终加以确定。在选择和试错的过程中,科学家们唯一需要考虑的,就是借助尽量简洁的前提条件,经过其自身内部的演绎推理,确保所得出的结论能够对观测数据做出完美的解释。可以说,罗尔斯对原初状态“如其所愿”的设置,以及他对简洁性的强调,都是对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借鉴。正如前文所指出的,这种同构关系才是反思平衡方法规范效力的来源。然而,我们虽然不能批评罗尔斯是循环论证,但这种借鉴本身是合理的吗?伦理规范与科学真理的建构方法真的可以相互借鉴吗?对此,英国伦理学家威廉姆斯的相关论述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一书中,威廉姆斯对比了科学理论与伦理学之间的不同。他认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没有人称之分的,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会做出相同的判断。而对于伦理学,“关于行动的思考却不尽相同,实践考虑在每一种情形下都是第一人称的”[11](P68)。伦理判断总是由一个个“我”所做出的判断,这种判断是因人而异的。造成这种认识论上的差别的原因在于本体论上的差异,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独立于人而存在的,而在伦理活动中却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道德实在,不同的人对于好的生活和道德义务有着不同的理解,这些不同的理解并没有真假对错之分。威廉姆斯的上述分析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罗尔斯,但罗尔斯对科学研究方法的借鉴显然正是威廉姆斯所反对的。反思平衡方法试图在直觉与原则之间达成一致,这就需要对直觉和原则进行不断的修改调适,但是,正如科学建模方法很少会对作为前提的观测数据进行修改一样,罗尔斯在建构过程中也几乎没有对深思熟虑的直觉判断进行过重新反思,他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让原则来适应直觉。但问题是,人们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真的能够在直觉上达成一致吗?只要我们对现实稍加反思就会发现,不同地区和文化的人,各自的直觉判断经常处于冲突之中,甚至我们自己也总是拥有多种相互冲突的直觉。事实上,这种价值观上的多样性正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特征,罗尔斯的后期著作也不得不直面这一事实。但是,在《正义论》及其他早期著作中,罗尔斯却有意回避了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要想建构一种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原则,就必须假设存在一些无可争议的直觉共识作为前提,如果没有公认的“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整个建构工作都将无从谈起,我们就仍将面临元伦理学所无法避免的困境:当不同的道德直觉发生冲突的时候,无法通过一种更高的判断标准来做出取舍。罗尔斯显然无法接受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的混乱情境,“道德哲学的一个目标就是在似乎不存在协议的地方找到它的可能基础”[12](P460)。即便没有秩序,也要人为地建构出一种秩序出来。

此外,罗尔斯对于简洁性的追求显然也是受到了科学建模方法的影响,科学家们在建构理论模型的过程中遵循“奥卡姆剃刀”原则,使用尽量少的前提假设。如果几种理论模型具有同样的解释力,那么,越简洁的模型就越受青睐。这主要是因为,科学模型作为对未知世界的猜想,做出的假设越少,犯错误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然而,同样的方法运用于伦理学却未必合适,伦理学毕竟不是对未知世界的猜想,而是着眼于解决现实世界中存在的问题。在科学研究中,模型越简洁就越有可能接近真实,但在罗尔斯的契约推理中,原初状态的设置越简洁就越有可能远离真实,毕竟伦理学所关切的属人世界相比于客观物质世界来说要复杂得多。罗尔斯或许会辩解说,我们并不需要考虑真实世界的所有侧面,只需要从中挑选出一部分就可以了。但是,这种挑选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服务于理论建构的需要,事实上只反映了罗尔斯本人的价值偏好。更何况,罗尔斯对简洁性的过分强调,甚至使他做出了很多与真实情况相反的假设。比如,在建构差别原则的时候,罗尔斯就认为相互冷淡与无知之幕的组合比慈善与知识的组合更为可取,因为前者更简洁,而后者有太多模糊之处,信息量太大,不利于建构。联想到罗尔斯曾指出差别原则体现了启蒙运动中的博爱精神,而其心理基础却反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冷漠,这无疑给人一种悖谬之感。《正义论》发表之后,面对一系列的批评,罗尔斯只能疲于修补,不断引入各种新的假设进行自我辩护,最终我们会发现,他的理论事实上也并不真正简洁。

总之,罗尔斯运用反思平衡方法建构了指导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两个正义原则,复兴了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传统,克服了元伦理学对于直觉的单纯依赖。反思平衡方法与自然科学的建模方法是高度同构的,罗尔斯式的契约论作为一种启发性设施,相当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理论模型,其作用只在于解释直觉性的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罗尔斯对直觉主义的超越是有限的,直觉始终是在原则之前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确实很少对他所坚信的道德直觉进行反思,他自己也承认:“我们应当向一种有几何学全部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努力,不幸的是,我将做的推理离此还差得很远,因为它自始至终都是高度直觉的,但在心里抱有这样一个欲达到的理想还是重要的。”[13](P93)此外,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建模方法是一种对于未知的猜测,只要这种模型足够简洁又足够有解释力,那它就可以被看作是对于真实世界的描述,从而不仅具有解释功能,而且也具有预测和指导功能。但是,反思平衡方法下的契约论虽然也追求简洁和解释力,但伦理学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罗尔斯通过对真实世界的抽象和简化建构出一套正义原则,但这种原则事实上只能解释罗尔斯本人所坚信的直觉,它是否能对那些持不同直觉立场的人产生规范效力,是否能够指导我们解决现实世界中复杂的政治和道德困境,我们是有理由加以怀疑的。

[1] 乔治·摩尔:《伦理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4][7][8][9][12][1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 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5][6] 约翰·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

[10]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11] Bernard Williams.EthicsandtheLimitsofPhilosophy.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6.

(责任编辑 李 理)

On the Root of the Normative Validity of th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Method

CHANG Yong-qiang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Government,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nxi 710119)

The publication ofATheoryofJusticesignified the revival of normative ethics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In this book, Rawls overcame the intuitionalism of meta-ethics, and constructed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by way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In order to understand how this method can cross the chasm between fact and value, we must return to Rawls’ early works, which were generally neglected.The method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s very similar to the modeling method in the study of natural science, and the contract theory is just equivalent to the theoretical model.This similarity is the root of the normative validity of th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method.Howev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thics and natural science, we have reasons to doubt whether the method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can really overcome intuitionalism and whether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have universal normative validity.

Rawls; reflective equilibrium; normative validity; contract theory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元伦理学视域下的罗尔斯建构主义方法论研究”(2016C007)

常永强: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讲师(陕西 西安 7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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