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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证成、无政府主义与社会秩序

2017-01-13杨伟清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保护性物品

杨伟清

国家证成、无政府主义与社会秩序

杨伟清

国家虽然已经存在,但这并不表明它就应该存在。国家是否应该存在取决于它能否得到证成。要证成国家,就必须回应无政府主义者的挑战,表明只有国家才能为人们确保一些重要的利益。社会秩序与安全就是一种最根本的利益,是人们追求其他利益的前提条件。因此,证成国家的关键在于表明唯有国家才能够保障这一根本利益,在于说明为何无政府状态难以维系一种和平有序的生活。

国家证成;无政府主义;社会秩序

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某个国家之中,因而很多人把国家的存在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可很明白的一点是,凡是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不能把一种普遍的事实看作自然正当的。即便国家的存在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我们仍可以问,国家应该存在吗?这就意味着,不能把国家实然的存在看作是应然的存在。若要从实然过渡到应然,就必须为国家的存在提供证成。

当然,很多时候当人们要求证成国家时,并不是基于以上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理由,而是因为国家所具有的一些显著的特征:国家声称唯有自己有权威对生活在其中的所有人制定规则体系,执行规则体系,以及裁决围绕规则体系的争执,而其他组织或机构无权染指这些领域;唯有国家可以通过使用暴力的方式来确保人们服从规则,来制裁和惩罚那些违规者。这都是一些很过分的主张,并非自明正确的。稍具反思精神的人就会追问,这样的国家能得到辩护吗?如果再考虑到这个世界上曾经或正在存在的那些邪恶专制的国家,人们很容易地就会问,究竟什么样的国家可以得到证成?国家是一个值得拥有的事物吗?

可以说,对国家的存在心生疑虑并追问其存在的理由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情。有哲学家甚至把是否应当存在任何国家看作是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很显然,若欲知道是否应当存在任何国家,关键在于国家的存在能否得到证成。国家能否得到证成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国家能否提供一些重要的利益,但更要紧的是,是否只有国家才能提供这些重要的利益。若其他机构和组织同样能够提供国家保障的重要利益,但却比国家更少强制性,给予民众施加的负担更少,那要证成国家就会遭遇很大的挑战。因此,要想证成国家,就必须把国家与其他可能的选项作比较,并力图证明,除了国家之外,其他任何一些组织和机构都无力保障人类的一些重要利益。这里面特别重要的一种比较是在国家与无政府状态(自然状态)之间进行的。无政府主义者通常声称,国家能够提供的一些重要利益也可以通过非国家的组织来实现,因而国家的存在缺乏必要性。这就意味着,要想证成国家,就必须回应无政府主义者的挑战。本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成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回应无政府主义立场。

在证成国家、回应无政府主义立场时,我将主要诉求于国家提供的一项重要利益,即社会安全与秩序。社会安全与秩序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种利益,或者说是一种基础性的利益,若缺乏它,人们的其他利益根本就无从谈起。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合作,以及个人的自我实现,都必须以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为前提条件。如果能够证明只有国家才能提供这项利益,这将是对国家的存在给出的极为有力的证成。

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在第一部分,我将对什么是证成、如何证成国家以及证成的目标给出一个说明;第二部分借用霍布斯的分析,试图表明无政府状态为何会缺乏稳定的社会秩序;第三部分从囚徒困境和公共物品的角度进一步证明自然状态因何难以维系稳定有序的生活;第四部分通过引入洛克关于自然状态存在的三种重大缺陷,来再次表明自然状态为何易于变得混乱和无序;第五部分将考察一些无政府主义者所推崇的市场机制和共同体的力量是否足以带来稳定和秩序;最后总结全文,给出结论。

谈到国家证成,需要先对“国家”和“证成”这两个概念作简要的分析。当说到国家的证成时,这里的国家指的是我们所熟悉的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其核心特征是:对内声称拥有最高的权威,具有排他性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独享暴力的使用权;对外声称自主和独立,不受他者的干涉,并自称对一定领土的控制权。当我们试图证成国家时,要证成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国家。当然有必要指出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政治组织的一种形态,或一种类型的政治社会。即便它无法得到证成,也不意味着其他的政治组织形式或政治社会模式也不成立。

那么,该如何证成现代国家呢?欲回答该问题,有必要先对人们的证成活动或实践作简单的说明。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试图证明某个行为、政策或指令的正当性时,通常会采用两种策略:其一是指出该行为、政策或指令是可被允许施行的;其二是表明,相比于其他可选项而言,当前的选项是最好的选择。前一种策略可被称作许可式证成,后一种可被叫作最优式证成。[1](P740)当有人质疑我为何把一天的大好时光用来打游戏时,我可以回应说,把时间用在游戏上的确不是最好的选择,但我所用掉的是自己的时间,并没有因此侵犯他人的权益。这时所给出的就是许可式证成。许可式证成的关键不在于与其他可选项进行比较以说明当前选择的比较优势,而是要阐明当前选项为何是可被接受的。例如,当前的选项合乎既定的法律规则,没有背弃公认的道德律令等。最优式证成的要求则截然不同。既然说到“最优”,那就一定是相较其他选项而言的,是比较意义上的。至少从理论上来说,若欲对某种行为给出最优式证成,需要表明在特定的境况下,与所有其他可能的选择相比,该行为综合来说是最好的选择。当然,从现实的角度来说,最优式证成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你不知道是否穷尽了所有可能的选项,也不知道当前的最优在其他时间尺度上是否也是如此。不过我们至少清楚的是,最优式证成的要点在于不同可选项的权衡和比较。

有鉴于许可式证成容易得到满足,而最优式证成不易达成,我们可以把前者看作是一种较弱的证成,把后者视为较强的证成。一种满足许可式证成的行为可能仍与最优式证成相距甚远,但一种得到最优式证成的行为定然也可以通过许可式证成的检验。

关于证成活动或实践,还有一点需要提及的是,几乎所有的证成活动都是为了应对他人或自己的某种既存的或可能的质疑与挑战。证成是一种理智的活动,有时还是一种特别复杂和艰难的理智活动,若没有合适的契机去触发,是很难自动开启的。人们没有动因去证成那些早已习惯和自然而然的行为与活动,只有当习惯的和自然的行为遭到挑战时,人们才会去反思这些行为并进而为其辩护。就此而言,证成主要是一种防御性的活动。无论是许可式证成还是最优式证成都能体现这种特征。

行文至此,我们的问题就出来了,国家所要求的证成是一种什么样的证成?许可式证成还是最优式证成?试想一下,如果有人能证成国家的存在是可以得到许可的,这是否足以确立国家的必要性?似乎很难这样认为。原因是,现代国家是一种很独特的存在,拥有广泛的权力,令民众背负很多颇为沉重的负担,并极大地限制了人们自由活动的领域,因而引发了相当多的人的不满和疑虑。对这样一种独特而显著的现象,似乎必须要为其存在提供极强的证成方可。这看似就相当于排除了许可式证成,要求最优式证成的介入。换个角度而言,若在现代国家之外另有其他备选项,可以确保为民众提供诸多重要服务和利益,但却给予民众更多的自由活动空间,能明显减轻民众的负担,并且也不要求广泛的排他性权力,那现代国家还能得到证成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国家的证成取决于与其他可选项的对比,意味着采用比较式证成的方法,而最有力的比较式证成自然是最优式证成。因此,能与国家的证成匹配的只能是最优式证成。

欲为国家的存在给出最优式证成就需要把国家与所有其他可能的选项比较,并证明国家是人们所能有的最佳选择。国家之外的其他选项可分为两类:其一是无国家或无政府存在的状态;其二是现代国家之外的其他政治组织形式,包括现代国家之前的政治社会形态和未来可能存在的政治社会模式。从理论上来说,最优式证成必然要求我们把国家与这两类选项对照,并说明国家为何会胜出。显然,这是一个极为宏大的课题,无望在这里完成。换句话说,最优式证成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此我们将退而求其次,主要把国家与无国家的状态进行比较,看看国家总的来说是否要明显优于无国家的状态。如果国家的存在能胜过无国家的状态,那国家的证成就是有希望的,为国家提供最优式证成的前景仍是开放的;若不是如此,那证成国家就只能是奢望了。事实上,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近代思想家在证成国家时,主要就是把国家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比照,力图把自然状态描述为糟糕的或不便利的处境,把国家视为对这种不利状况的救济,以此说明国家的必要性。

于是,我们的任务是将国家与无国家存在的状态进行比较,以此来部分确证或否弃国家的必要性。在进行这项任务之前,有必要先作两点限定性说明。第一,即便所有类型的国家都要优于无国家的状况,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因此就对所有的民众都是必要的。可以想象,有些人居住在深山密林之中,或生活在自然资源丰富、人烟稀少且与世隔绝的岛屿上。对于这些人而言,国家的存在似乎没有多大意义,也很难说国家要优于他们所处的自然状态。这意味着什么呢?它说明,要想证成国家,证成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处于正常物质条件下的普通人群。[2](P19)这一限定并不会使证成国家丧失意义,因为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都是生活在常规条件下的普通人。第二,我们似乎也很难认为世界上已存或既存的国家都要优于无国家的状态。要知道,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或正在存在一些邪恶或极权的国家,它们疯狂践踏人权,肆意制造恐怖,随意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些国家中的民众所处的状态可能比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还要糟糕。正因为如此,证成国家若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它就绝不能是证成所有国家,而只能是证成一些既存的或可能的国家,也即证成一些既存的或可能的国家要优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

既然要拿有国家的状态与无国家的状态比较,我们就首先需要明白何为无国家存在。没有国家存在在这里指的是没有现代国家存在,也即没有支配性与排他性的政治权力,没有人人皆必须服从的最高政治权威。这种无国家的状态就是无中央政府的状态,也即是国家存在之前的自然状态。

那么,国家的存在是否要优于无政府状态呢?问题的关键自然取决于国家能提供什么东西,无政府的状态又能提供什么,且国家能否提供一些无政府状态根本无法提供的重要东西。那么,国家为民众供给了什么东西呢?不同的国家所提供的东西当然不尽相同。但大体来说,任何生活在体面的现代国家的民众大都能享受国家保障或资助的一系列重要利益,诸如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医疗与教育、交通设施、通信服务、货币与金融体系、养老保障、失业救济、娱乐和休闲设施等。这些服务和利益密切相关于人们的基本生活质量,以至于我们几乎无法想象它们的缺失。若国家与这些服务和利益是共存亡的,那鉴于这些服务和利益对于民众生活的重要性,国家的存在似乎就是有正当理由的。但那些对国家持敌对态度的人并不认为这些服务和利益只能通过国家来保障。在他们看来,以前或目前由国家所保障的东西,一部分已经或可以由私立机构来提供了。我们或许曾经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提供可靠的邮政服务,可看看当今兴盛且有效的民营快递服务,似乎不得不改变曾经的成见。在很多国家,私立机构也可以提供很好的教育、医疗、通信、交通、休闲与娱乐等服务。看上去,国家做的很多事情并非不可取代的。若如此,有什么理由一定要保留国家呢?

针对这种意见,可以给出两种回应。第一,必须承认的是,曾经以为只有国家能做的事其实私立部门也完全可以做到,甚至有可能做得更好。与此同时,有一个很明显的事实也需得到关注,即私立部门提供的很多之前完全由国家确保的服务,或现在仍部分由国家从事的事务,都是在国家已经存在的前提下发生的。我们并不清楚的是,若国家不存在的话,私立机构还能充分和有效地提供这些服务吗?完全可以想象的是,可能正是由于国家的存在,由于国家提供的一些重要条件,才使得私立机构能够很好地完成它们之前或现在从事的事业。考虑到这种可能性,我们就不能单单因为私立机构可以很好地接管国家所做的很多事情,就认为国家的存在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第二,有必要继续追问的是,私立机构虽然可以承担国家做的很多事情,但它们能否承担国家所做的所有事情,尤其是那些事关民众根本福祉的事情呢?在国家提供的众多利益中,最被人们强调的其实是稳定的社会秩序。任何体面的国家通过相关的国家机构都可以为其民众确保最低程度的社会秩序。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民众的人身与财物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人们的行为模式是稳定的、可预期的,人与人之间有更多的合作。要理解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最好想象一下没有社会秩序会发生什么。若人们处在动荡的社会状态,人身和财产安全随时面临外在的威胁,那人们的首要任务就只是自我保存,人们并没有多余的时间、心情和精力来与他人交往和合作,交往和合作自身可能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当然也不可能按照心中的理想来规划生活,自我实现将成为泡影。换言之,在这种状态下,有意义和有价值的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此外,若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国家和私立机构似乎也很难有效地提供在秩序良好的状态下能确保的其他服务和利益。国家和私立机构提供的很多服务看似都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考虑到社会秩序的这种地位,如果只有国家能确保它,这将构成对国家的有力证成。但是,没有国家是否就等同于没有社会秩序呢?社会秩序究竟能否由私立机构来提供呢?

我们先来看看霍布斯对此问题的看法。在他看来,若没有国家的存在,或者说若没有共同的权力使大家畏服,那么自然状态就只能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绝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存在。他的主要思路如下: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处在相对平等的地位。这里的平等指的是人们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大致是相似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完全超出他人,以至于可以支配他者,或者要求获得他人不能要求的利益。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当人们遭受他人攻击时,很容易被伤害,丧失自由、财物甚至生命。就此而言,没有任何人处在全然安全的状态。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可以得出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也就是说,当人们对同一样东西有欲望且又不愿共同享用它时,就没有人会轻易退却,而是仍会坚持要求得到它。这就容易产生竞争,令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手。当然,要充分解释人们为何会竞争和仇视,还需要引入另外一个重要的前提,即人们想要自我保全。自我保全就令人们对一些重要的物质利益产生兴趣,也使得人们在竞争物质利益时不会随意让步。同时,在没有公共权力威慑的地方,由于畏惧他人会侵犯自己,自我保存还会要求人们先发制人,用武力或欺诈等控制住一切他能控制的人,直到没有其他力量能危害他为止。这样做的后果是,一些本来只是单纯采取防御以保全生命的人可能被逼要采取攻势,主动去侵害他人。自我保存会使人们产生严重的冲突,但还有另一个原因也容易引发人们之间的敌视。霍布斯认为,每个人都对自身的价值有评估,也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给出相同的估价。若遇到估价过低或轻视时,就会尽自己的力量加害于人,强使他人做出更高的估价。考虑到遭他人轻视可能会使得自己面临更多的外在威胁,因而使得自我保存更加困难,故也可以说,这一原因也与人们的自我保存需要密切相关。

总之,在霍布斯看来,从人类的天性中我们可以发现造成争斗的三种原因:一是对利益的追逐和竞争,二是因对他人的疑惧带来的不安全感,三是为了求名誉。这三种原因都会导致人们去侵犯他人,其结果就是处在相互为战的状态。所谓的相互为战不一定是持续不断的实际的战斗,也可以是战争的乌云密布、人人恐惧不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危险与焦虑当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这种很不稳定的环境中,也很难有产业、文学、艺术、发明、社会的存在。[3](P94-95)

可以看出,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战争状态是基于他对人性的分析。他认为,人所具有的一个主要的激情就是自我保存。自我保存会驱使人们追求自保的手段,这就容易造成人们对自保手段的竞争。在没有公共权力存在的地方,这种竞争就可能是无序与恶意的,表现为赤裸裸的掠夺与抢劫。更关键的一点是,若没有强大的政治权力震慑他人,人们就会处于焦虑不安之中,担心自己会受到攻击,就不得不对外做出防御的姿态,而这种姿态又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恐惧和不安。这种恐惧和不安可能会促使一些人主动攻击,去制服那些潜在的威胁者。这种主动出击会进一步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疑虑,要么引发他人的效仿,要么会逼迫人们做出咄咄逼人的防守。这样一来,自然状态似乎必定就是一种阴郁、压抑、恐怖不安的状态。

可能没有人会完全同意霍布斯的每一处分析,但总体来说,他的推理是否足够有力呢?不难想象,有人会认为霍布斯的结论完全基于一种偏狭的人性观念,他过分强调了人性中自私的那一面,没有认识到人性中合作和利他的面向。对于这种意见,我们可以给出两点回应:第一,人性中的确有高尚的一面,但有谁能认为人性主要是利他的呢?利他和利己的倾向虽然都是人性的事实,但很难否认的是,人性主要是利己的。霍布斯不需要否认人性中利他和合作的这一面,而只需要指出,利他的这一面对人的支配远不如利己的面向。当涉及自我保存问题时,利他的这一面就更难发挥作用了。第二,霍布斯的结论并非完全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基础之上。如同上面所分析的,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戒备和敌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恐惧和不安。要知道,无论是高度利他者还是彻头彻尾利己者,都可能会对潜在的威胁采取防卫的态势。就此而言,这种相互为战的状态不是只存在于自私的人之中,而是也可以存在于由利他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组成的人群中。此外,当人们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而先发制人时,这也可能只是一种正当的自我防卫而已,似乎还谈不上自私。[4](P12)这样来看,就很难把战争状态的原因完全归结为人们的利己主义。

对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述为战争状态,我们还可以基于日常的生活经验来做部分解释。对于生活在正常国家的人来说,人们在很多时候也对他人心存戒心。例如,当人们外出时,必定会注意锁好房门;若要长期在外旅行时,还会仔细检查家中的窗户是否紧闭。深夜外出时,人们有时会携带防身的武器,或者会和他人结伴而行。当和他人交往或相处时,有时人们会作防范措施,以规避可能的危险。夫妻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可算作一例。这些情形都深深透露出人们彼此之间的疑虑和惧怕。要知道,这还是在有国家权力保护民众安全的情况下出现的。据此可以想象,若国家权力不存在或突然消失,人们之间的畏惧和不安必定会进一步升级,从而使自然状态很容易变为战争阴云密布的状态。

以上的这些解释虽有助于说明自然状态为何会是战争状态,为何缺乏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仍不足以消除人们的所有质疑。可以想象会存在下述批驳:自然状态的确可能呈现为战争状态,但战争状态可能只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内,战争状态之后可能就是和平有秩序的自然状态。换言之,我们应把自然状态视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不能只留意其中的某一阶段,而要看其最终的结果如何。这一反驳的确很有道理。它意味着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自然状态,要考虑更多的可能性。那么,这时的问题就变为:自然状态的最终结果究竟是什么呢?显然,如果自然状态必定会过渡到国家,那就恰好说明了自然状态定是混乱无序的状态,也说明了国家的存在要优于自然状态。但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自然状态无须被国家的存在取代,它可以最终演变为和平的状态。但是,事情会是怎样的呢?

我们可以从霍布斯所描述的战争状态开始进一步思考。试想一下,那些生活在恐怖不安的战争状态中的人一定希望能超越这种状态,过和平稳定的生活。每一个人应该都会明白和平的生活是多么可欲,能够感觉到稳定的生活对大家都有利。他们应该会向他人表示出追求和平稳定生活的欲望。当自然状态中的大多数人都表示出此种欲求时,他们可能更进一步,共同商讨如何实现这种欲求。在自然状态中,实现和平有序生活的一个主要障碍就是人们的为所欲为的自由所带来的恐惧。既然如此,人们为何不能确立一些法则来约束这种自由。例如,要求每个人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与自由,不得谋杀、抢劫、偷盗,要履行约定等。可把这些法则称作自然法则。只要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能够遵守这些法则,最低限度的和平似乎就是有保障的。可问题在于,虽然和平稳定的生活为人们共同向往,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们是否有足够的动因去遵循这些维系和平条件的自然法则呢?

设若你身处自然状态中,你会不会遵循这些自然法则呢?你可能会有下述考虑:其一,如果其他人根本就不把这些法则放在心上,而你却老老实实地遵循了它们,那你有可能遭到致命的伤害。为了规避可能的威胁,你也应当把这些法则丢弃一边。其二,如果其他人严格服从这些法则,你会有两种选择,要么效仿他们,要么秘密地或选择性地背弃这些法则。如果是前者,你无望得到他人得不到的额外的利益,但可以和他人和平相处;若是后者,至少当你足够聪明时,你既可以获得非分的收益,又得享和平。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弃法则于不顾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更值得强调的是,在自然状态中,你无从获得他人是否会遵循法则的确定信息,也就是说,你面临的是一种不确定的状况。在不确定的状况中,比较理性的选择是尽可能规避最坏的结果出现。对你来说,自然状态中最糟糕的结果就是你单方守法可能带给你的恶果。为了避免这种后果,你的选择只能是无视自然法则的要求。当你这样推理时,其他理性的人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这就意味着,人们都不会按照自然法的要求行动,自然状态仍旧是战争状态。对于自然状态中的人而言,战争状态显然并非他们想要的结果,可它又的确是个人的理性选择行为所导致的。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总体上不理性的结果。人们常用囚徒困境来描述这种状况。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说,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面临着囚徒困境,因而难以摆脱战争状态,确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囚徒困境有助于说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实现和平的艰难。但从与囚徒困境密切相关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一角度也许更能说明问题。所谓集体行动,当然指的是人们的联合和一致的行动。单就这点而言,集体行动的达成就十分困难。集体行动的困境最明显地体现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上。公共物品指的是那些一旦产生后就要向所有人开放的物品。它有一系列鲜明的特征,如不可分割、不涉竞争、难以排他。不可分割指的是无法把公共物品予以切割后分配给每个人享用;不涉竞争指的是某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不会妨碍其他人对它的有效使用;难以排他指的是很难排除一些人对已经产生的公共物品的享用。*不同的学者在概述公共物品的核心特征时,往往不尽相同。要了解相关的阐述,可参见: Christopher W.Morris. An Essay on the Modern Stat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59-61; David Schmidtz. The Limits of Government: An Essay on the Public Goods Argument. Boulder: Westview, 1991, pp.55-56; George Klosko.“Presumptive Benefit, Fairnes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7(16):243.比较明显的公共物品的例子如国防、环境保护、法治等。这些公共物品完全吻合以上所提到的三个特征。在这三个特征中,这里要重点强调的是难以排他这个特征。更详细点说,难以排他说的是公共物品提供后,无论你是否参与它的生产,或者说不管你有没有付出代价,你都可以完全与他人一样享用。这就与非公共物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非公共物品的享用必须要以你的投入和付出为前提条件。公共物品的这个特征为一些人的不劳而获或免费享用打开了方便之门,并因此也给公共物品的生产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公共物品若可以轻易地被生产出来,那它的难以排他这个特征也不会造成很大的困难。可公共物品既然是公共的,这就意味着单个人或少数人的努力不足以使它产生,而只有靠相当数量的人合作和共同努力才可以确保它。换言之,它需要集体的行动。集体的行动要求大多数人要摈弃不劳而获的想法,真正参与到生产公共物品的行动中来。但公共物品的难以排他性又很容易使人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使人很难有足够的动因介入集体行动。正因为如此,集体行动的落实就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公共物品的生产自然也不易实现。事实上,人们可以基于两种原因不投身于生产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第一种原因是人们想搭便车,想免费享用公共物品。这是出于利己主义的考虑。第二种原因与利己主义无关,与人们的确信有关。当考虑是否参与某些集体行动时,只有当能够确信会有足够多的人投身进来,从而使得结果有充分保障时,人们才会有所行动。每个人都不愿投身于毫无希望的行动,使自己的劳动被白白浪费,也不愿因单边行动而蒙受损害。可在关涉集体行动时,人们很难获得必要的确信,因此也就选择不加入集体行动。[5](P56)由此可见,集体行动要成为可能,就必须同时克服搭便车问题和确信问题,否则集体行动就会成为泡影。鉴于集体行动面临的问题颇为棘手,依赖于集体行动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也自然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明白了公共物品的特征和集体行动的困境后,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何自然状态难以维系稳定的社会秩序,容易沦为战争状态。这其中的关键在于,社会秩序是公共物品。社会秩序具有公共物品的一系列特征,它不可分割,不涉竞争,难以排他。同时,社会秩序的产生和维系当然也需要人们的共同努力。可凡是公共物品的供给就必然伴随着集体行动的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社会秩序的维系成为问题,使得战争状态得以可能。

以上我们从公共物品与集体行动困境的角度解释了自然状态为何难以确保稳定的社会秩序。下面我们尝试着把讨论更加细化,看看究竟是哪些具体因素导致已确立自然法则的自然状态难以实现和平有序的生活。在这方面,洛克提出了很好的解释。

在洛克看来,受自然法则支配的自然状态存在着三个重大的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6](P77-78)基于这些缺陷,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就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时常处于恐惧和危险的状况中,因而才会想要联合组成国家,置身于政府权力的统辖和控制,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与财产。

下面我们来对这三点稍加解释,以说明它们如何会引起人们的纷争和矛盾,阻挠稳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先来看第一点。自然状态中虽有自然法存在,但需要明确的是,立法是一件极为困难和复杂的事情,在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去承担这项任务的时候,即便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相互表示和确立了一些法则,这些法则也必然是很粗疏的,远不够健全和完善。而且,由于没有明确的国家机关去颁布和宣传这些自然法则,可能会有人并不明了这些法则的存在。这就为人与人之间的争执和冲突埋下伏笔。首先是明了和不明了自然法则的人之间的冲突,其次是明了自然法则的人因其过分粗疏而产生的冲突。自然法则的粗疏使得人们可以对之作不同的解释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或伸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自然法则的粗疏使得很多必要的细节规定付之阙如,这就相当于说,很多时候人们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而这显然是一种不稳定的容易引发混乱的状态。

即便自然法则足够的清晰、明确和完善,也仍会有其他问题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存在有权威的自然法则的裁判者,当自然法则被违背或人们的自然权利被侵犯时,人们就没有办法诉诸第三方机构去获得救济,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去惩戒罪犯。假定人们有足够的力量可以抓获不法分子,实施打击,但由于每个人都是自身案件的裁判者,考虑到人们的偏私、感情用事、心地不良或报复心理,也很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引发进一步的矛盾和混乱。这里至少有三种情形值得考虑。其一,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和受害方,在愤怒和冲动的支配下,因急于疏解心中的恼恨,可能不会特别关注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使完全无辜的人蒙受惩罚。其二,出于同样的原因,对于真正的犯法者,人们的惩罚也很可能过分和越界。其三,即便给予的惩罚从客观的角度而言是与罪行完全相称的,但从罪犯的视角来看,仍会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要知道,与受害者一样,罪犯也有偏私的感情,会觉得自己应得更宽大的处理。这种偏私之情会扭曲他们看待问题的方式,把公正的判决视作枉法的冤案。同时,也因为这种判决来自与案情密切相关的受害方,而非独立的第三方,因而很容易被罪犯视作是偏颇的决定,缺乏权威性。[7](P8-9)这三种情形共有的一个结果是,它们很容易激发受惩罚者的报复,而这种报复当然会进一步激怒原先的受害人,使得事情变得更加紊乱和难以把控。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固然会引发上面谈到的问题,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自然状态中可能缺乏有力量的执法者威慑那些想要犯法的人,或惩罚那些已经犯法者。这就是洛克提到的自然状态的第三个缺陷。可以想象,自然状态中的一些人出于贪欲、短视或无知,会背弃自然法的要求,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若这些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戒,将会使他们愈发胆大地去做更恶劣的事情,同时也会给他人树立极坏的榜样,诱惑人们的效仿。但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明确的执法机关,人们就只能依赖自身和他人的力量去执法。然而,他人似乎缺乏足够的动因去帮助受害人寻求公道,因为他们会担心犯法者日后会卷土重来,对他们施以报复。[8](P22)如此一来,似乎就只能由受害者及其亲友自行执法了。考虑到有些受害人的力量过于弱小,或施害者的力量过分强大,其结果就是,很多时候自然法得不到执行,犯法者逍遥法外。这将进一步引发两种后果:第一,那些自觉不够强大的人们将不得不做好严密的防护措施,甚至表现出侵略性的外表,以防范强者的侵害;第二,那些身强力壮且机敏的人可能会受到蛊惑,仿效不法分子做出违法伤人的事情。无论是弱者面对他人的防御性态势,还是强者对自然法的践踏,都易于使自然状态变成令人惊惧的恐怖所在。

以上我们简要讨论了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的三个主要缺陷。简单来说,这三个缺陷可概括为:权威的立法机关确立的完备法令的缺失,强有力的执法机关的缺失,以及公正的司法裁判者的缺失。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这三个缺陷的每一个都足以引发自然状态的混乱和无序。若三个缺陷同时发挥作用,且彼此影响,自然状态会呈现何等纷乱也就不难想象了。总之,在自然状态中维系稳定的社会秩序似乎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洛克所列出的自然状态的三个缺陷并非全然是因为人们的偏私所致。可以想象,因为自然法则的粗疏,即便是有道德感的人也很可能发生激烈的争执;有道德感的人也可以对同一案件的裁决持完全相反的意见;把有道德感的人与缺乏道德意识的人放在一起时,他们之间也可以出现剑拔弩张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在自然状态中,即便是道德意识良好的人之间也可能会出现难以化解的冲突,因而难以在他们之间保持稳定有序的生活。*卡夫卡就认为,即便是道德完善的人们也会因认知的有限性、道德多元主义、互动的结构等原因而出现严重的分歧,因而需要国家和政府的介入来化解冲突。换言之,人们之所以需要建立国家,设置政府,并非完全是因为他们不是天使或缺乏美德。人们之所以需要政府,道德缺陷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这远非事情的全部。要了解他的详细论述,可参见Gregory S.Kavka.“Why Even Morally Perfect People Would Need Government?”.In John T.Sanders, and Jan Narveson(eds.). For and Against the State: New Philosophical Readings. Lanham, MD: Rowman& Littlefield, 1996, pp.41-61.自然状态之所以成为战争状态,并非因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重原因共同主导的结果。

以上我们借用了霍布斯和洛克的很多说法试图证明自然状态因何与稳定的社会秩序难以相容。但对无政府主义者而言,到目前为止给出的论证是否已经足够证成这一结论呢?我们有没有漏掉自然状态的其他可能性?

在一些无政府主义者看来,在自然状态发展的过程中,它的市场机制就会启动,借助市场的力量,社会秩序可以得到有效保障。不难想象,当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在焦虑不安的气氛中挣扎时,他们对安全稳定的生活一定充满了渴望。这时就存在对安全保障的巨大需求。而自然状态中也可能会有一些身强体壮、头脑机敏且精于自保之道的人,除了能保护自身安全之外,尚有余力。在看到人们的迫切需求后,可能会想到联合起来组成保护性机构,向人们兜售保护性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保护费。与单纯依靠个人的力量相比,这种方式提供的保护更能威慑那些潜在的不法分子,保护自身的安全。但是,自然状态是否因此就可以有和平稳定的生活呢?

事情当然要复杂得多。既然有人想到组建保护性机构提供安保服务,那也一定会有其他人有同样的想法或效仿行事,结果就会出现多个保护性机构。这些机构为招徕顾客,可能会提供不完全一样的安保服务。有些人更喜欢某个机构提供的服务,其他人可能认为另一个机构的服务性价比更高。如此一来,人们可能分散于不同的保护机构,没有机构能赢得所有人的倾心。*下面的分析部分采用了韦尔曼的论述。要详细了解他的观点,可参见Christopher Health Wellman, and A.J.Simmons. Is There a Duty to Obey the Law?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14-16.此外,会有一些人无力或不愿支付保护费,因而不隶属于任何保护性机构。每个保护性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首先致力于理顺受保护人的内部关系,减少内耗。因此,同属一个保护性机构的人们有望维持和平有序的生活,但隶属于不同保护性机构的人们却会存在很大的麻烦。这其中的原因是,每个保护性机构都想要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这就要求它们必须留住既有的顾客,并招徕更多的顾客。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自己的顾客与其他人发生纠纷时,最大限度地替他们出头,为其争得最多的利益,即便这会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这当然会激怒另一方。而另一方可能有其他保护性机构为其服务,该机构为了能够立足,自然也会奋力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这样,不同的保护性机构之间就可能会出现持续不断的冲突,使得自然状态很难保持稳定有序的生活。即便另一方未购买任何保护性服务,但当他受到如此对待时,也会愤怒不已,可能会积蓄力量,伺机寻求报复,因此给自然状态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众多保护性机构的互相竞争以及由此带来的混乱可能并非故事的结局,事情仍有多种可能性。这里最值得提及的是两种局面。

其一,在竞争的过程中,有些机构逐渐式微,有些则很快被淘汰,最终出现了一个支配性的保护机构,它垄断了特定领土上的保护性服务。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保护性机构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都想挫败对方以便为自己的顾客提供更好的保护,并因此赢得更多顾客的青睐。同时,保护性服务的价值是相对的。若某个机构在与其他机构的竞争中更能保护自己的顾客,那就意味着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价值急剧缩减,人们当然没有充分的理由继续忠于该机构,而一定会转而寻求更有竞争力的机构的保护。[9](P17)垄断的保护性机构看上去可以为生活在某块土地上的人们确保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不要忘记的是,可能会有一些人无力购买保护,另一些人则虽有能力但不愿购买服务。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该如何对待这些人?若纯然依照市场的规则,因为他们没有购买保护性服务,那保护性机构就没有权利强使其接受自己的规约,它虽然可以出于保护自己顾客的理由去威慑或惩罚他们,但却并不能阻止他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生活。这样一来,在自然状态中就不存在人所公认的指导行为的规则体系,也不存在统一的执行规则的体系,当然也没有权威的裁定系统。换言之,自然状态仍然面临着洛克所指出的三个重大缺陷。这也就意味着,自然状态和平有序的生活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可若它使生活在一片领土上的所有人接受一样的规范体系,令人们共同臣服于自己的权威,这虽然有助于保障稳定有序的生活,但它并非由市场的因素所致,而是借助了准国家的力量。

其二,随着竞争的进行,有些保护性机构的确衰落或掉队了,但并没有出现垄断性机构,仍有一些保护性机构存在,形成了均衡的局面。这些保护性机构在品尝了恶性竞争的滋味后,意识到需要在它们之间建立统一的仲裁或法律系统,以裁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并建立强有力的后盾确保裁决得到执行。[10](P70-71)这种局面仍需面对前面提到的问题,即如何处理那些无力或不愿购买保护性服务的人们。若完全依照市场的逻辑,就会出现洛克指出的问题,而这将对稳定的生活构成很大挑战;若强制性地把他们纳入一套规则体系之中,令其接受同样的仲裁或法律系统,这虽能有效地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但已超出市场机制,构成一个准国家所做的事情了。它是一个由独立权限的州或省组成的准联邦国家。

总结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很容易发现一点,由市场机制来保障社会秩序虽不能说完全无效,但仍有很大的缺陷。只有国家才能弥补这种缺陷,提供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于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人群而言,似乎只有当人们不论愿意与否都受同一套规范体系的约束,都臣服于同一个强有力的权威时,和平稳定的生活才是有希望的。但市场机制恰恰与此背道而驰。在市场社会中,不仅不同的人可能臣服于不同的权威与规范体系,而且有些人可能不愿接受任何权威,这就很容易导致混乱和无序。可以说,市场机制的内在逻辑使得稳定的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条件很难得到满足。市场的力量虽然很强大,可以在很多时候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但它并不总是能解决所有问题。

在无政府主义者当中,有人相信市场的力量,有人却信赖共同体的效力。共同体式的无政府主义者认为,即便在没有国家存在时,共同体也能维系稳定的社会秩序。接下来,我们要对这一主张作简单的考察。

这里先对共同体的特征作一个简单的描述。在一个共同体中,成员具有大致相同的信念和价值,共同接受一套调节内部关系的规则体系,人们彼此熟识,有持续稳定的交往,对共同体有高度的认同感。可以想象,鉴于人们共同的价值观、彼此的认同与了解,以及舆论的力量,人们会以友善的方式对待他人,维系一种友爱和谐的生活。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描述的一定是一种小规模的、稳定的且相对封闭的共同体。要想在任何大规模的团体中维系此种关系是不可能的。对于任何大规模的群体来说,人们的价值观念往往是多元的,只能与少量的人保持持续稳定的交往,也只会熟识很少的人。同时,即便是小规模的团体,若不能保持稳定和封闭,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其内部也很难保持稳定有序的生活。因此,我们可以把共同体式的无政府主义者的结论概括为:在小规模的且稳定封闭的共同体内部,可以保持高度的社会稳定。

承认这一点,会给国家主义者带来什么挑战呢?一个国家主义者可能会给出下面的几点回应*也可参见韦尔曼和莫里斯对共同体式无政府主义者的评论。相关的论述可见Christopher Health Wellman, and A.J.Simmons. Is There a Duty to Obey the Law?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12-13; Christopher W.Morris. An Essay on the Modern Sta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74-80.:其一,即使世界上存在这种共同体,虽然共同体内部可以维系和谐的生活,但因为它规模过小,可能很难应对外部的威胁,因此,要么被吞并或瓦解,要么内部变得高度不稳定。其二,在现代社会,几乎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国家之中。这些国家根本无望组织成小规模的、稳定封闭的共同体。其三,即便可以想象现代的国家进一步裂变为诸多不同的共同体,但考虑到共同体的多样性或异质性,这些共同体之间是否能维持和平的关系是很有疑问的,而共同体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自然也会影响每个共同体自身的稳定性。

这些讨论意味着两点:第一,共同体根本不是一个可能的选项;第二,即便共同体能够存在,它能否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就此而言,我们无法对共同体抱有很大的期望,似乎只能相信和依靠国家。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给出了种种理由去说明,为何当国家不存在时,稳定的社会秩序很难得到保障,并重点回应了市场派和共同体派无政府主义者的挑战。我们的结论是:稳定的社会秩序似乎只能来自于国家。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国家的存在可以很好地应对自然状态的重大缺陷:通过向生活在一片土地上的人们颁布众所周知的、明确的法律,通过强大的执法机关,利用有权威的可以裁决争执的司法机关,凭借对暴力使用权的垄断,也由于有效的军事力量,国家可以很好地威慑或惩罚内部的越轨者和外部的侵略者,可以让人们安心地进行社会合作,从而较好地解决搭便车问题、确信问题以及协调性问题,有效地提供或确保社会秩序之类的公共物品。*休谟就认为,国家和政府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执法、司法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相关的论述可参见休谟:《人性论》,下册,574-57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就此而言,国家的存在似乎是很有必要的,无政府主义的立场很难得到辩护。

[1] A.J.Simmons.“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 1999(109).

[2] A.J.Simmons.PoliticalPhilosoph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3]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8] Jonathan Wolff.AnIntroductiontoPolitical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5] David Schmidtz.TheLimitsofGovernment:AnEssayonthePublicGoodsArgument. Boulder: Westview, 1991.

[6]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7] Christopher Health Wellman and A.J.Simmons.IsThereaDutytoObeytheLaw?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9] 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10] Christopher W.Morris.AnEssayontheModernStat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责任编辑 李 理)

State Justification,Anarchism, and Social Order

YANG Wei-qing

(School of Philosoph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The fact that states exist does not mean that they ought to exist.Whether or not states ought to exist depends on state justification.To justify states, it is necessary to respond to the challenges of anarchism, proving that there are some important benefits that can be secured only by the existence of states.Social security and order is a fundamental benefit, which constitutes the precondition of other interests pursuit.Thus the key to justifying states lies in showing that only through states can this fundamental benefit be provided and in showing that why it is difficult for natural states to guarantee an orderly and stable life.

state justification; anarchism; social order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西方现代政治伦理思想研究”(13JJD720016)

杨伟清: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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