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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2017-01-10李淑康李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转喻

李淑康+李克

摘要:认清转喻与翻译的关系,有利于我们以转喻式翻译理论为框架,深入剖析该理论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鉴于法律文本的文体特征,法律翻译中的转喻词汇一般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应当在初稿与终稿中的句型方面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以确保翻译的准确性、一致性、规范性与简洁性。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理论研究与翻译实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转喻;转喻式翻译理论;法律文本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迅猛发展,学界开始讨论其与翻译学之间的关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译与认知》,标志着认知翻译学逐步形成。谭业升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创造性翻译研究的几个核心问题,对认知翻译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了有意义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从认知语言学视角建构翻译理论的思路,提出“认知翻译观”和“认知翻译研究”的新兴边缘学科[3-4]。在认知翻译学框架下,一般认为,翻译与转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翻译的本质是转喻性的,是源语言与译入语之间的一种语言转换。Tymoczko曾提出“翻译转喻学”(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译转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术语,并认为,翻译的转喻性主要体现在翻译的联系/创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译的局部性(partiality)这两个方面[5]41-57。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篇类型,法律文本的翻译也离不开这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严谨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法律翻译必须把握这种文体特征,使译文映现源语言的“味道”。对法律翻译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克罗地亚法律翻译学者Susan arcˇevic'。国内近十年法律翻译的兴盛与这位学者是分不开的。国内学者研究法律翻译的视角比较多样化,包括译者的创造性(黄巍[6])、法律交流原则(杜金榜[7])、翻译策略(张法连[8]、刘法公[9]、穆可娟[10])、语用视角(张新红、姜琳琳[11],马莉[12],韩健[13])、文化美学(王同军[14])等。纵观研究现状,学界基于认知角度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着墨较少,鲜见认知转喻对翻译的研究路径。本文将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试图探索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法律翻译策略。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

涉及认知转喻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对比喻性语言的翻译上。从传统修辞学角度看,这种语言现象的翻译很少,因为转喻只不过是一种修辞格。从认知语言学视角看,这种语言现象俯拾皆是,因为转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工具,在语言中无处不在。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转喻视作后者。

英、汉语的词汇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义仅部分等同,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体、部分代部分、整体代部分”转喻机制的认知基础[4]20。Denroche进一步强化了翻译的转喻性本质,提出了转喻式翻译理论[15-16]。他将比喻性语言看作翻译可行性的基本对象,但它并不主要关注比喻性,而是重点关注源语文本与译文初稿、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紧密相关的意义转换。这种理论可为翻译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依据这种理论,转喻处理在翻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同语言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的不同变体之间的转喻关系使翻译成为可能。翻译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语际迁移阶段(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二是语内修正阶段(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这两个阶段具体包括:理解源语文本意义,对比源语与译入语,作出由转喻框架激活的词汇选择,修改译文初稿直至预期。翻译即是通过转喻关系处理这个过程。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充满了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中某些句子的转换其实就是转喻转换。再到译文终稿中所做的词句微调,其旨在关注语篇连贯,也是转喻处理在发挥作用。

同样在2015年,常年关注隐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学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转喻——语言、思维与交际背后的“缩影”》中也谈及了转喻与翻译的关系,为转喻式翻译理论做了有益补充[17]。她指出,译者在将源语文本译成译入语文本时可能会涉及转喻表达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转喻表达按照恰当的翻译策略译出。在国内,卢卫中曾专门研究了转喻的翻译策略,并指出,转喻的翻译可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译入语特有喻体翻译”、“源语喻体+喻标”、“源语喻体+注解”和“源语喻体的舍弃”等策略[18]。

简而言之,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可以从转喻的视角界定翻译。具体来讲,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前者指具体转喻表达的翻译,其翻译策略要视语境而定,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后者意指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讲是转喻的,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的关系也是转喻的,这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把控与指导原则。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可行性

从微观上讲,鉴于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肃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入语对源语的忠实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翻译。但是,过度强调法律翻译的忠实性与一致性势必会招致法律翻译过度直译之嫌。法律翻译译者一直在忠实于语言与忠实于法律内涵之间摇摆。尽管如此,鉴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不同特征,进行双语转换时难免存在词汇在形式与意义上的部分等同,这即体现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转喻机制。因此,从微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有指导作用。

从宏观上讲,尽管法律翻译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无须进行过多转换,法律翻译毕竟也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转换。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说,法律翻译就是语言转换与法律转换同步进行的活动[19]。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从源语到译入语以及从源语法律到译入语法律的这两种转换背后的认知机制即是转喻运作。这里的转喻即是发生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的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认知操作,也包括发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与译入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操作。正是由于转喻机制的潜在指导作用,促使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灵活把握法律翻译策略,合理运用符合译入语规范的句型,实现两种法律在语法、功能等层面上的一致性。因此,从宏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

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在微观与宏观层面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我们将从词汇与句法层面探讨该理论在法律文本翻译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价值。

从微观上讲,针对法律文本中出现的转喻表达,我们将在参照法律文本翻译原则的基础上,采用恰当的转喻翻译策略。一般来讲,在法律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理解的不仅仅是词的意义,也包括其在另一种语言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及如何实现这种法律效力。就具体翻译原则来讲,李克兴、张新红[20],张法连[8],赵军锋、郑剑委[21]等都曾提出过一系列的翻译原则。总结来看,这些原则多有重叠之处,法律文本的翻译原则可整合为:1)准确性;2)一致性;3)规范性;4)简洁性。本文将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探讨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中转喻表达的翻译问题。

从宏观上讲,针对法律文本中的英汉句型转换,我们也将在参考法律文本翻译原则的基础上,解读译文初稿、修改稿以及终稿之间的转喻关系,阐释转喻式句型转换对提高法律文本翻译效果的作用。

1.法律文本中词汇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第一,整体意义与部分意义之间转喻关系的法律词汇翻译。

作为法律的载体,法律语言必须体现法律的权威与力量,而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确保准确性。为保持意义的完整性,法律文本中多倾向于使用某个词的整体意义表征其部分意义,进而体现法律的威严。在这种语境中,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若源语法律文本中出现转喻表达,译者可按照转喻的翻译策略,将其恰当地译出。Susan arcˇevic'曾提出法律翻译可采取一个渐近的策略:严格的直译、直译、适度的直译、半意译、意译、共同立法[19]24。再者,基于卢卫中的转喻翻译策略,“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与“严格的直译”、“直译”相对应,因此,在保持意义准确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可采取上述“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18]。

例1:主审法官: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摘自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法庭剧本)

译文:The Presiding Judge: This court deems that all facts pertinent to this case have been sufficiently proven and therefore this case is hereby concluded.

在判决书中,法官常常称自己为“本庭”、“本院”。这里的“本庭”即是一种转喻表达,体现着“整体意义代部分意义”的转喻关系,即主审法官作为当庭案件的主要审理者,使“法庭”理想化认知模式的一个重要“次模式”被突显出来。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下的准确性翻译原则,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将“本庭”在词句中直译为“this court”,这样既保持了汉语法律的主旨意义,体现了其与英语法律中相关术语的对等,也保持了法律翻译的准确性。

例2:The Legislature shall, by general Law, conform all charters of savings banks,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 or institutions for savings, to a uniformity of powers,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nd all charters hereafter granted for such corporations shall be made to conform to such general Law, and to such amendments thereto as may be made.

译文:州议会应根据通用法,使储蓄银行、储蓄与贷款协会或储蓄机构的所有章程符合统一的职权、权利和债务责任,所有本宪法制定之后批准的上述存款机构制定的章程都应符合上述通用法或通用法的修改文件。

在上例中,将“Legislature”译作“州议会”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思路。“Legislature”一般理解为“立法机关”,而根据上下文,这个立法机关属于州一级的机构。同时,立法机关一般都是议会,而议会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还是预算和监督政府的机构。 在这种意义上,“议会”的译法是一种整体意义代部分意义的转喻关系,也体现了“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实现了源语与译入语在意义上保持的完整性。

第二,整体形式与部分形式之间转喻关系的法律词汇翻译。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要求其语言形式必须规范化,保持严谨而完整,清晰而无歧义。规范化一般包括语言与文体规范化[8]75。法律翻译的语言规范化原则指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须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这对译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具备较高的双语水准,更重要的是要把握各项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规范表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法律翻译过程中源语文本中若出现转喻表达,则须依据语境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以确保该表达在源语与译入语中的规范性与可接受性。

例3:The Employer hereby covenants to pay the Contractor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execution and completion of the Works and the remedying of defects therein the Contract Price or such other sum as may become payabl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t the time and in the manner prescribed by the Contract.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支付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

源语中的“therein”是一个简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译文将其译为“工程中”,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整体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转喻关系,实现了译入语中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针对同一个“中国”,汉语法律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译者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作“PRC”,将第二、三个译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种译法体现了语言的多样化特征,“PRC”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关系。同时,依据“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PRC”的译法属于部分地直译,未能充分体现汉语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严,可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并调整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是体现转喻式翻译思路的重要依据,法律语言中也存在这种不对等性。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源语与译入语词汇之间存在部分代整体或整体代部分的转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多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

例5: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避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诉诸武力,应避免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译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语中的“成员国”与译入语中的“Members”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词汇缺失现象。一般来讲,“成员国”译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译文则将其处理为“Members”,这种译法既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也切合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转喻关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不仅体现在词汇层面,也体现在句型方面,这种不对等性正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重要依据。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与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对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转喻转换,才能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第一,首尾互换的转喻转换。

为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调整源语的语序,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译文:对于联合国大会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包括因违背本宪章确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而造成的局势,无论什么原因,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和平调解的建议,但不得违背第12条的规定。

英文的语序讲究突出主题,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译入语中,则将其放在句末,这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该例中的语序转喻转换较好地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指导作用。

例7: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译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译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译文2的语序转换实现了译入语的通顺与连贯。

第二,句中成分的转喻转换。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换不仅包括首尾互换,还体现在句子中的成分转换,这种转换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

例8: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译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语言的艰涩难懂,多“归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见的法律术语与复杂冗长的语法结构,没有一定法律常识的读者往往会望而却步。按照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在句法上应表现为结构简单、表意清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译者应时常提醒自己及时对第一稿的用词与句型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化繁为简,化散为整,以确保译文简洁易读的翻译效果。上例中,译文1是翻译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与“raise”两个并列谓语动词,突显了“尽先”与“筹”的动作,突显前者符合汉语法律试图表达的意思,而突显后者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另外,“put”的宾语过长,有点臃肿。相比而言,译文2进行了一定的转喻转换,将这个宾语的位置转换到句首位置,并将“筹”的工作置后,转换为方式状语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语主题,又符合英文表达习惯。这样的转喻转换保持了源语法律的“本色”,又恰当地实现了语言的简洁,进而构建了译入语的连贯性。

三、结束语

法律文本是识别度较高的一种特殊文体,因此法律翻译译者需要同时具备较强的双语转换与法律转换的能力。法律翻译的开展需要多种翻译理论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中的词汇意义或形式的缺失,应当按照“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策略进行翻译;针对双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则需要根据语境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以保证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的“本色”。当然,转喻式翻译理论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其对翻译的指导作用还需进一步细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对此理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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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Drawing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tonymy and trans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guiding role of the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 in law translation. The translation of metonymic expressions in law texts should adopt the “target language vehicle” translation strategy on the basis of the stylistic features of law texts. The metonymic shifts between sentential types in the first and final draft should be processed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precision, consistency, normalization and conciseness. The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 can provide a practical framework for law translation, shedding lights on the translation research and practice in general.

Key Words: metonymy; 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 law translation

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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