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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补血”红糖被判赔500元

2017-01-10刘传江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货款安全法红糖

超市售“补血”红糖被判赔500元

超市销售的红糖宣称能“补血”,消费者将超市起诉至法院。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费纠纷,法院认为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并退还货款。

2015年2月,消费者丛某在哈尔滨市某超市花费4.9元,购买了华海顺达纯正女士补血红糖一袋,发现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130903030022属于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丛某认为,该产品标签标明是补血红糖,有虚假夸大内容,涉嫌欺诈消费者。2015年4月,丛某将超市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按《消法》相关规定三倍赔偿。

庭审中,超市辩称,不同意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消费者提供的购货小票显示所购商品是纯正红糖,超市出售的也是纯正红糖,而消费者起诉是华海顺达补血红糖,与事实不符,故超市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超市称消费者主张的华海顺达纯正女士补血红糖并非其销售,但因该产品与超市购物小票所载的华海纯正红糖的条形码一致,故应认定消费者主张的华海顺达纯正女士补血红糖是在超市处购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超市理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

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产品标注有“补血”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食品,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请求超市返还货款并赔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消法》相关规定,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并退还货款。

(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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