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即时通讯记录证据能力规则研究
2017-01-10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陈 浩(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网络即时通讯记录证据能力规则研究
证据信息化是全球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必然趋势,科学证据中,网络即时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已步入21世纪司法证明的核心舞台。抽象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度明确了网络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地位。然而,微观层面,通讯主体匿名性、通讯过程瞬时性、通讯方式数据性、通讯语境娱乐性等特殊素因却造成传统证据能力规则必须历经重组才能适用于网络即时通讯记录认证。故此,真实性认证、关联性认证、合法性认证中,鉴真规则、辨识规则、综合认定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排除规则等规则的重构成为破解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司法认定瓶颈的综合进路。
即时通讯记录;认证规则;证据能力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民诉解释》),首度明确网络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资格,根据其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发讯人、受讯人共时通讯所形成的网上聊天记录隶属于电子数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即时通讯过程内源性生成或外源性使用的音视频资料因存储于电子介质中亦应适用电子数据规定。但是,在证据资格与证据类型的静态式界定以外,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动态式的专属性和系统性证据能力规则研究却为缺位,亟待完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