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适用现状、困境与变革
2016-03-06连俊雅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连俊雅(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带一路”战略下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适用现状、困境与变革
连俊雅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国家间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是“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司法实践表明,狭隘的“事实互惠”无疑将会给中国和尚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民商事交易活动带来较大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出针对沿线国家实施“法律互惠”,以提供确定性的法律环境。然而,中国关于互惠原则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立法目标模糊、证明责任承担不明确、审查过于严格、互惠例外范围较狭窄的问题。基于此,中国需要明确立法目标,确立划分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标准;确定由法院承担互惠关系的证明责任;实行个案审查,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限定在类似案件;将互惠例外范围扩展至包含外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身份人身权和亲属关系的认定或解除。
“一带一路”战略;互惠原则;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推进,中国与沿线国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将不断深入。与此同时,跨国民商事纠纷将日益增多,相互承认和执行互涉法院判决*这里所称“判决”指法院作出的最后决定,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需求也将急剧提升。畅通、高效的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不仅对“一带一路”战略中“民心相通”目标的实现起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还为整个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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