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法律性质厘定
——基于14个省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2017-01-10林沈节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上海20023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林沈节(上海商学院 文法学院,上海 200235)
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法律性质厘定
——基于14个省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为了治理食品安全,食品监管机关采取发布重点监管名单措施。但是各地对于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范围、条件、监管措施等都有差异,导致学者对于该种活动在行政法学理论中定性有诸多不同的观点。基于对于规范文本的分析,结合监管机关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将公布重点监管名单定性为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管措施,是一种主动信息公开行为。为了使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成为有效的治理措施,必须在全国范围制定统一的规范,在适用范围、情形、程序等方面都必须做统一的规定。
重点监管名单;监管措施;信息公开;黑名单;事实行为
一、问题提出
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传统行政执行方式的执行能力与执行限制变得越来越不足,食品安全领域就是其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传统的行政活动方式均不能有效治理食品安全。在物流交通便捷化、信息流通飞速化的当下,法律、行政机关如何有效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仍是最大的问题之一。
在食品安全领域,当前政府采取了很多监管措施,但监管效果都不尽如人意。监管机关在法律框架之下,选择一种较为全新的治理方式,即发布在食品安全领域有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者的相关信息(多数称为“黑名单”)。笔者在各省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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