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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研究
——以沿海经济欠发达A市为例

2017-01-06杨峥嵘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杨峥嵘

(中共潮州市委党校,广东潮州521000)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研究
——以沿海经济欠发达A市为例

杨峥嵘

(中共潮州市委党校,广东潮州521000)

为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2015年3月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范围内已有许多地方开展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赋予与行使的工作,但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失范”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必须坚持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思想观念、机制体制、机构队伍等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扎实、稳妥推进立法工作,最大化用好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为民;民主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将“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国282个设区的市,并明确了地方立法的范围,即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的事项。

一、地方立法权对设区的市改革发展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让全国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支持和引导其合法合理使用,对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法治格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纵深建构助益良多[1]。

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现实来看,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区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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