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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澳大利亚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7-01-06程景民王长辉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信息

程景民 王长辉 刘 睿

1.山西医科大学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1 2.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山西太原 030024

我国与澳大利亚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

程景民1*王长辉2刘 睿1

1.山西医科大学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1 2.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山西太原 030024

本文对澳大利亚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分类与分级、运行机制及食品召回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就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以上四个方面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对比研究。并就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提出建议: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各级监管;提高召回工作专业性,完善召回运行机制;加强食品召回宣传教育,建立良好沟通交流机制;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系统,建设权威信息公示平台。

食品召回; 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不仅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重要保障。[1]部分发达国家较早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本国的食品安全。[2]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5年3月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并于9月正式实施,标志着食品召回工作开始制度化。虽然该《办法》内容翔实,但配套措施仍有待完善。[3]澳大利亚国土面积大,地域特色与我国相似,并且其食品召回体系完备,程序合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因此本文介绍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制度,并与我国进行对比研究,旨在为今后我国食品召回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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