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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征地补偿 保障征地农民利益

2016-12-30李昆红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13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公平

◎李昆红

做好农村征地补偿 保障征地农民利益

◎李昆红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如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对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形式较为单一,补偿制度也不够完善,很多补偿条件并没有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也引起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的不满。鉴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农村征地补偿存在的不足,然后从完善征地制度,加强被征地农民保障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以期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改革现有征地制度,确保农民在征地过程中集体收益的分配权”。当前,我国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征地现象关乎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将农民征地补偿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调节征地利益冲突,追求社会公平,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利益。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的不足

补偿安置方式单一。目前,针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主要是养老保障+货币补偿的方式,很少应用其他补偿形式。这种补偿办法简化了政府、开发商等的扯皮及繁琐程序,具有操作简便、成本低的优势,但实际上却给失地农民以后的就业与生活埋下了隐患。很多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少就业技能,失地就意味着失业,一旦补偿费用用完就会陷入困境,没有经济来源,很容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产生负面效应。

补偿制度不够完善。首先,征地制度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脱节,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可征用集体土地,但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导致各种投资主体在开展建设时都去征用集体土地。其次,补偿制度没有考虑市场因素,在从征地到补偿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发生了很大改变,其住房、就业等有所不同,很多农民认为现有补偿机制不能满足其生活保障,存在不满情绪。再次,征地后的土地出让金与农民获得的补偿金差距悬殊,让失地农民产生了很大的心理落差。

征地透明度不高。根据我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在农村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听证权,但实际上很多农民法律素养不高,并不了解上述规定,再加之相关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深入宣传,导致听证程序得不到落实,被征地农民根本没有参与到听证当中。

农村征地补偿工作的完善思路

完善现有征地制度

征地法制化。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都落后于经济发展,针对此现象,我们必须健全征地法规制度,坚决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在完善《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专业、全面的《土地征用法》,《土地征用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公平补偿原则,明确规定补偿方式、补偿时限,明确地方政府、开发商、村委会、被征地农民的关系;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三方的责任、权力、义务,明确规定处罚措施;③明确规定各个征地环节,确保征地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参与;④明确征地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救济权、司法权。

公平补偿。公平补偿是指保障土地原有者不会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受到经济损失,也不会利用征地而从中谋利,换言之,应确保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补偿应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尽量一致。在土地价值的界定上,由于征用之后的价值是由具体规划和用途来决定的,如商业用地、仓储用地、公园用地等在土地价值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按照征用后的土地价值来确定补偿标准是有失公平的,并且难以操作。而征用前的土地价值能够借助统计和评估进行计算,将其作为补偿标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并且体现了公平原则。另外,在补偿倍数的确定上,应当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不能因为土地区位不同而采用不一样的补偿标准。考虑到现行《土地管理法》中限定的30倍补偿标准有失合理,且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区别对待的情况,因此要尽快对其进行改进和调整,在新的标准中应该重点保障农民的生活质量不因征地而出现下降,真正体现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确保失地农民生活及养老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较普通农民面临着更大的生活风险,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合理确定最低生活标准。该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现状、政府财政实力,并结合失地农民的在再就业能力来制定,要确保这一保障金额既能满足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又不会另其产生过度依赖,同时还在政府财政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其次,要精确瞄准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应当是那些失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生活困顿的人员,而部分失地后获得巨额补偿以及有其他收入来源和谋生能力的农民不应纳入保障范围。

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降低城镇化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一方面,政府应当为失地农民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该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付、土地增值收益以及农民自行缴费,在缴费标准上要科学参照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并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额度。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基金运行监管制度,并成立专门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公平、独立地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保证基金的稳定增值和有序发放,确保基金真正用到有需要的农民身上。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事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并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应当加强对农村征地补偿工作的重视程度,尽快完善现有征地制度,确保失地农民生活及养老保障,从而减少征地阻力,促进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阿拉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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