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e租宝”事件下的P2P互联网金融监管

2016-12-30孟晓俊

市场周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租宝投资人融资

孟晓俊,郑 林

“e租宝”事件下的P2P互联网金融监管

孟晓俊,郑 林

近些年,随着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增长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其过快的发展速度,加之相关监管法规的不到位,出现了混乱的局面,随之产生了诸多问题。文章以e租宝事件为例,通过对其进行相关分析来揭示当前我国P2P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从而促进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e租宝;P2P;互联网金融

一、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现状

P2P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在网络上搭建一个资金借贷平台,供借贷双方进行资金交易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特点在于交易资料及行为的网络化。另外,其中的出借方与借款方都是个人。出借方是那些拥有闲置资金并有意愿将资金借给有需求的其他个人并以此获取收益的投资者,而借款方则是自身面临资金需求却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迅速借到款项的中小企业主或其他类似个人。借贷双方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填写各自的真实信息来注册为平台会员,借款方需要在平台上发布真实的与借款项目相关的信息,出借方则可以在平台上查看相应的借款项目信息,并选择其中认为合适的项目进行投标进而获取投资收益。

P2P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形式中的一种,从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平台Zopa在英国诞生以来,便凭借着其灵活便捷的运营模式以及较高的投资回报率,率先在欧美发达国家发展起来,并很快在全球得到复制,在2007年被引入中国。经过几年的积累,在2013年,P2P平台开始大规模的增长,平台数量达800余家,平台交易额同比2012年增长超过60%,突破1000亿元,到2015年为止,运营平台已经达到2500多家,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1000余家,交易额更是达到9800多亿,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伴随P2P平台如此高速的增长,势必带来大量的风险和挑战,再加上相关监管法规的滞后性,使得P2P行业问题频发。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P2P问题平台“事件”从2013年的92起,增加到了2014年的367起,而在2015年更是激增到了1263起。

针对这一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开始采取措施规范P2P行业发展,在2015年,便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政策,并明确银监会对P2P行业进行监管。事实上,在2014年时,互联网金融就已经受到关注,被写进了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从那时开始,我国互联网金融就开始快速发展,但缺少监管,到2015年两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但未明确如何具体有效监管。而在2016年,也就是今年的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表述由“促进发展”变成了“规范发展”。这预示着政府已经对2015年发生的系列问题事件表明了态度,即接下来将要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而不是一味促进。可以判断,政府后续将出台更多监管细则和法规,从而完善具体的监管制度。

二、e租宝事件始末

e租宝原名称为点点投,是属于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家网络运营平台,注册资本1亿元。2014年2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并购了这家公司及其下属的网络平台点点投,并开始对这一网络平台进行相应改造。2014年7月,平台改造完成,钰诚集团将其改名为“e租宝”,并于同年10月正式开始上线运营。e租宝主要的经营业务是转让融资租赁项目的债权,其所经营的相关产品的年收益率最高可达14%,最低也有9%,相比其他理财产品,这样的收益率具有很大吸引力。其中产品的期限有3种,分别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具体营业模式是由归属于钰诚集团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进行合作,签署相应融资租赁协议,随后再在e租宝平台上转让相应的融资租赁债权进行融资,投资人在平台上注册后可选择最佳标的进行投资,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在线付款,款项打到e租宝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在融到资金后,由钰诚租赁负责购买项目设备,然后再转租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取得收益后向钰诚租赁支付设备租金,钰诚租赁则向投资人支付相应的收益和本金。e租宝在14年10月上线之后,通过铺天盖地的广告展开宣传,先后登入央视频道、各大卫视,以及楼宇高铁,范围之广,宣传之密集令人咂舌,在这样的广告攻势下,e租宝得到快速发展,在8个月内平台成交额就突破90亿元,截止2015年底,e租宝注册用户已经达到490多万人,其交易金额累计达700多亿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发展如此迅速的P2P互联网平台,在随后的一刹那轰然倒塌。

由于全国多地金融监管部门监测到e租宝内部经营行为存在异常现象,随即于2015年12月,对e租宝进行相关调查。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查明包括钰诚集团董事会主席丁宁也就是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利用e租宝这一网络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私自设立资金池挪用投资人资金,以及自融自保,共计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其中受害投资人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达到90多万人,2015年12月8日,警方逮捕了案件主要嫌疑人。

三、e租宝事件背后的问题

通过对e租宝事件的回顾与分析,可以得出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无第三方资金托管

e租宝之前多次对外宣称其平台所涉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如在2015年7月份,其就曾对外表示和兴业银行签署了资金存管协议。但兴业银行却对e租宝的单方面宣称表示否认,并声明其并未与e租宝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另外也有相关记者实际在e租宝平台上注册投资,支付过程是通过易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的,但是这仅仅是表明e租宝和这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支付环节存在合作,其实际上并没有实现资金托管,换句话说,投资者用于购买平台产品的钱直接进入了e租宝所属公司的账户。这表明平台控制方完全有能力管控这些资金,能够自由支配,故存在投资人资金被私自挪用的风险,此次事件中丁宁等人所供认的奢侈生活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二)存在关联交易,涉嫌自融自保

在e租宝平台上线运营的项目主要是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来获得相应的融资租赁债权,然后,融资租赁公司再将项目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经查证,e租宝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租赁’)同属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钰诚控股’),然而e租宝平台上的项目均由钰诚租赁提供,更值得一提的是e租宝的法人代表是王之焕,同时他也是钰诚控股和钰诚租赁的董事,另外经查实,丁宁也是钰诚租赁和钰诚控股的法人,虽说e租宝与钰诚租赁没有股权上的联系,但这几个公司高管之间的复杂关系不得不让人产生联想,它们之间确实存在关联交易,基于e租宝的运营模式以及其和钰诚租赁之间的关联方可知,且两者同属一家母公司,再加上平台的借款项目描述中存在诸多漏洞,譬如:借款公司信息不透明,资金流向不明,存在许多虚假标的,这一切都使人有理由怀疑e租宝涉嫌自融;另外在e租宝平台上发布的产品由三家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分别是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固镇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而钰诚控股集团的高管却在这三家公司中任职,事后调查得知,这三家公司的经营权由钰诚控股控制,因此同属钰诚控股的关联方,显而易见,e租宝产品的担保根本上就是一种自保行为。

(三)虚假标的,借贷关系不真实

e租宝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其先前所说的运营模式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再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实际情况是在e租宝上投放的项目几乎没有真实性可言,将近97%都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丁宁指派专人去找一些企业进行洽谈,然后和这些企业签订假的并不存在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或者是去外地把一些别人闲置不用的公司买回来,或是去新注册一些公司,再让人将这些虚假的项目公司材料填入合同,伪造成项目,然后投放在e租宝平台。经过调查,在已经确认的207家项目公司中,只有1家公司真实的与钰诚发生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300万元,其余都是虚假项目。这根本就是在空手套白狼,一开始就是在造假,编织出假项目,形成虚假标的投放到平台上,可以说借贷关系中最核心的借贷双方信息真实都没有得到保证。

四、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P2P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迅速吸引了各方眼球,并在资本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一方面其为金融行业注入了活力,推进了金融改革创新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着实带来了不少问题,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动荡。为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和P2P行业的良性发展,亟需对其加强监管,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一)制定行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标准

监管法律的缺失是当前P2P行业乱象丛生,出现各种违规操作,包括自融自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再这样下去将极大损害P2P行业声誉,亦将使投资人对其失去信心,然而作为新生事物,现有的监管法规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虽然在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在2015年12月8日,银监会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对P2P进行了定义,具体规定了其业务范围,但相较于法律条文,尚缺乏强制性,而且也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很难进行有效约束,在监管程度上还不够。对此,国家相关部门还需尽快研究制定针对P2P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树立起屏障,从而确保P2P行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信息披露

当前,国内几乎所有的P2P互联网金融平台都采取一致做法,拒绝向外界披露平台具体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方面的信息,致使外界尤其是投资者对平台的运作状况知之甚少。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来讲,吸收投资者进来投资,却不对他们披露自身运营的相关信息或是关键信息披露不充分,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完全是处于信息劣势,一旦发生什么不好的状况,而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受损的将是广大投资者。因此,为扭转目前普遍存在的P2P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监管部门应强制要求P2P平台对其关键的运营信息进行披露,例如可以要求其发布年报,特别是要向外界公布其实际坏账率,让已经投资的人或是有投资意向的人清楚平台的当前态势,从而判断自己的投资决策是否合理;另外平台也要向外界详细表述其运行模式,借款方与贷款方也就是投资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存在风险时进行及时提示。这样充分的信息披露既可以完善监管部门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又能保证各方利益。

(三)加强对P2P网络平台借款人和资金信息的审核

当前,一些P2P平台伪造借款人信息,虚构投资项目,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假的投资信息,并辅以高额利息回报来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使不少投资人落入其圈套,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为此,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借款人的身份及相应借款项目的审核,确保真实性,另外对借款者自身信用问题予以信用评级,严格防止虚假或不合格的借款者进入平台;在平台资金信息上,要从一开始就对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进行严密把控,确立监测流程,包括资金用途、后续流向及资金数额变动等,防止平台私自挪用资金,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

除了上述这几项方式以外,还可以在P2P互联网金融中引入破产隔离制度,一旦P2P平台出现倒闭情况,从而面临资金清算时,可以将平台自身资金与投资人资金隔离开来,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当然在这之前最好是对投资人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这是实现破产隔离的保障;还有就是要对P2P互联网金融领域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引导,学习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P2P行业自律,通过外部监管与行业内部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势必能促进P2P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1]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87-97.

[2]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25-41.

[3]任新平,王鑫.基于风险防范的P2P监管制度设计[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5,(06):69-70.

[4]万必能.国内外P2P融资信用机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4,(03):87-90.

[5]张国文.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 [J].武汉金融,2014,(04):9-11.

[6]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3-16.

孟晓俊,女,安徽合肥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会计;

郑林,男,浙江金华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

F832

A

1008-4428(2016)08-97-03

猜你喜欢

租宝投资人融资
融资
融资
7月重要融资事件
2016年10月投资人质押式回购结算面额统计
2016年9月投资人质押式回购结算面额统计
5月重要融资事件
“骗王”丁宁
谁纵容了“e租宝”
揭开“e租宝”黑幕
揭开“e租宝”黑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