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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化经纪许可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2016-12-30邓元宏

市场周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经纪许可文化产业

邓元宏

美国文化经纪许可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邓元宏

文化经纪活动是美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文化工作者找到工作的专业化服务。在文化经纪活动发达的地区,如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审批,以许可制为中心对文化经纪活动进行管理。文化经纪许可制主要包括对申请公司和申请人的调查,经纪公司信息的注册与公开,以及对经纪公司职业规范的要求。文化经纪许可制没有设置很高的行业门槛,而是通过加强对从业企业和个人的管理,充分发挥规范和引导作用。

文化经纪;许可制;职业介绍;劳动法;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是美国最发达的产业之一,不仅在美国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通过版权贸易、媒体传播、文化企业国际化发展等方式产生世界性影响力。文化经纪是美国文化产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所有文化工作者,从影视戏剧演员到作家和各类艺术家,在开展职业活动时都有经纪人协助。美国的文化经纪是一种职业介绍活动,是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与文化工作者签订代理合同,帮助他们找到相关工作的专业化服务。文化产业中的其他人才服务,如人才培养、私人助理、猎头活动等,在美国都不属于文化经纪的范畴。美国文化产业和文化经纪活动发达的地区,如加利福尼亚、纽约、佛罗里达、伊利诺伊等,地方政府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授权政府监督管理,形成了以许可制度为中心的文化经纪管理体系。

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经纪活动都在迅速发展。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文化经纪活动已经形成规模。但是目前我国文化经纪活动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则都不够成熟。在我国文化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宏观环境中,这种实践与管理脱节的矛盾现象值得深刻思考和采取相关行动。本文以加利福尼亚州的文化经纪许可制度为主要研究案例,从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以及职业规范等多个角度,详细论述美国文化经纪许可制度,希望可以对我国文化经纪活动的管理和规范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美国的文化经纪和文化经纪许可

美国的文化经纪和文化经纪许可制有很强的地区性,以发达的文化产业和文化经纪活动为基础。美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在地区上并不平均。首先是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两大文化产业中心,还有一些地区如佛罗里达和伊利诺伊,文化产业也比较发达。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最重要的文化产业中心,在电影、广播、电视、音乐,以及新媒体等几乎所有文化产业都占据领先地位。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专门为文化经纪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则,是美国比较有代表性的文化经纪许可制度。

《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California Labor Code),第2篇“职业规则和监督”(Employment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第6部分“许可”(Licensing),第 4章“文化经纪”(Talent Agencies),第2条明确规定,没有获得劳动专员颁发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文化经纪活动。(这里讲的劳动专员是加利福尼亚州产业关系局负责劳动标准问题的高级公务员。)

对于文化经纪的概念和范围,该法解释:文化经纪是指为艺术家获得、提供或许诺就业或劳动合同的个人或者组织。此外,文化经纪也可以向艺术家提供职业发展的咨询或者指导。

关于艺术家,该法的解释是:艺术家是指舞台剧、影视、广播、音乐等领域的演员、导演、作家,摄影师、作曲家、词作家、模特,以及其他在电影、戏剧、广播电视等娱乐产业的职业工作者。

在美国,文化经纪属于职业介绍活动是一个普遍的观念。根据“美国文化经纪人协会”(Association of Talent Agents)统计,在美国各州中,有23个州制定了有关职业介绍的专门法律法规。其中明确以“文化经纪”为主题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只是加利福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因此,在这两个地区从事文化经纪活动需要事先申请并获得文化经纪许可,而在其他的一些地区开展文化经纪活动需要首先申请并获得职业介绍许可。

传统上开展文化经纪工作的主要是独立工作者。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经纪活动的从业主体主要是文化经纪公司。即使是独立开展业务的文化经纪人也大都以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存在。因此,目前绝大多数文化经纪人都是隶属于某一家文化经纪公司的专业工作人员。例如,美国好莱坞顶级明星经纪公司威廉莫理斯奋进娱乐公司(William Morris Endeavor Entertainment)就拥有超过250名经纪人。公司总部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有3个国内分部,分别在纽约、迈阿密和那什维尔,还有英国伦敦和澳大利亚悉尼两个国际分部。许多著名的好莱坞影星都是该公司的客户。对于大型文化经纪公司来说,在美国的不同地点开展业务,要根据各地法律申请并且获得相应的许可。

二、申请文化经纪许可的基本条件

法律要求申请文化经纪许可的公司或者个人提交一系列相关信息和相关文件,供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申请文化经纪许可证需要提供:1.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2.经纪活动的办公地址;3.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所从事的工作;4.如果申请人不是股份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的企业,则需要提供除普通雇员之外的所有合伙人或利益相关者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具体利益关系。如果申请人是股份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的企业,则需要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理人,以及10%以上企业所有权拥有者的名称、住址、电话。(5)申请人的指纹,以及至少两个公民提供的,证明申请人有良好的道德,或者申请企业有良好声誉的证词。提供证词公民要与申请人相识两年,且居住在申请人开展业务的城市或地区。

从以上的要求可以看出,在美国申请文化经纪许可主要提交两方面信息,一是申请人,二是办公基本条件。申请人并不等同于文化经纪人,可能是独立工作者或者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也可能是经纪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法律规范的明确要求主要是“良好的道德”,此外没有学历、能力、考试等要求。美国目前也没有政府或者协会主导的文化经纪人资格评审或水平考试。这一点与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行业不同。政府只是审查文化经纪人的基本素质,而他们的职业素质,首先由文化经纪公司审查,然后是由市场检验。经纪公司认为某人可以代表公司从事文化经纪工作,并且愿意为这个人的职业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这个人就是文化经纪人。至于这个人能否真正地成为合格的文化经纪人,则主要看市场中的职业表现。

综合来看,美国文化经纪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不高。许可证的申请主要是向政府提供详细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基本状况。

三、文化经纪许可的审批和更新

文化经纪许可制由法律确立,而许可的具体审批和监管则由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由于文化经纪被认为是一种职业介绍活动,因此在美国许多地区负责文化经纪许可的政府部门都是劳动管理部门。加利福尼亚洲具体负责文化经纪监管的部门是产业关系局(Department of Industry Relations),具体的负责人是劳动专员(Labor Commissioner)。

美国法律对政府行政部门授权的规定都比较具体,而且往往责任到人。《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就明确指出由劳动专员负责审查文化经纪许可申请,批准许可,以及相关监管事项。同时,法律也要求劳动专员在审批之前具体去调查核实申请人品德、办公条件等情况。

以下是《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中有关文化经纪许可审批的重要规则:

(一)许可申请的审查。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实地调查申请人的品格和开业地点。

拒绝颁发许可的情况包括:经纪活动地点可能会对艺术家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申请人(曾经拥有)的经纪许可被吊销后未满3年。

(二)许可的有效期。许可的有效期为1年,以申请人的生日为界限,每次到期前30日进行更新。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中年长者的生日为准,法人企业以企业成立日为准。

(三)保证金。申请者须提供保证金5万美元,在颁发或更新颁发许可之前支付给州财政局,然后存入通用基金。

保证金的作用是,当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在职业活动中欠付他人到期债务时,将用保证金进行支付;当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或者它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提供了错误的陈述和证明,有欺骗、欺诈及其他非法行为,或者由于疏忽大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用保证金支付给受害者作为损失补偿。

(四)许可的吊销或暂停使用。劳动专员吊销或者暂停某个许可的情况包括:被许可人没有遵守许可规定的内容;被许可人道德品格出现问题;颁发许可的条件已经变化或者消失;被许可人申请许可时使用了不真实的信息。

(五)许可内容的变更和转让。文化经纪许可中确定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等基本状况未经政府书面文件批准,不得变更。文化经纪公司不得超出许可批准范围使用,不得私自转让。

对于许可获得批准的文化经纪公司,政府部门会在官方网站公开它们基本情况,供人们查询。也就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文化经纪许可制发挥实际效果。

综合分析美国文化经纪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可以发现,美国的文化经纪许可制很接近于企业注册制。主要强调政府对申请企业详细信息的掌握,作为行业管理的基础。文化经纪活动是一种以交流能力和专业能力相结合的工作。在不同的文化产业方向和不同的市场环境中,这两种能力的内容和表现各不相同,很难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而且,从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思路,不设定过高的申请标准可以切实地降低政府对市场竞争主体的选择作用,提高市场机制的选择作用。

四、文化经纪许可的使用和文化经纪职业规范

经纪公司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之后,就要正确地使用许可证,并且遵守与许可证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许可证使用最基本的一个要求就是公开。《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要求文化经纪公司在办公场所明显的位置摆放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供来访的人了解具体内容。此外,公司还要公开展示自己的合同模板、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文件。除了在办公场所的公开展示,法律还要求经纪公司在其与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在明显的位置用大写字母标注“本经纪公司获得加利福尼亚州劳动专员颁发的从业许可”。

对于获得许可的文化经纪公司,法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职业规则,具体包括:

(一)合同模板的审查和批准。经纪公司必须向劳动专员报送自己使用的合同模版,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

(二)佣金费率的审查和批准。经纪公司必须向劳动专员提供一份详细的佣金费率表,包括费率选项的解释和分类标准,待批准后才能采用。佣金费率表可以调整,但是必须向劳动专员申报7日后,且至少在经纪公司明显位置公开展示7日之后,才能采用。经纪公司不得加收保送材料中没有的费用。

(三)禁止文化经纪人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误导性信息。

(四)禁止文化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者其他歧视。

(五)对雇主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审查。不能将文化工作者推荐到不安全的工作地点。例如,当工作地点发生罢工、封锁或其他工作障碍,经纪公司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文化工作者。

(六)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证儿童在从事文化工作时的健康和安全,包括工作地点的合理审查和工作地人员情况的合理审查等。

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文化经纪许可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目标首先是促进文化经纪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维护文化经纪行业秩序,同时也体现出保护文化工作者的引导作用。文化工作者大都是独立工作者,相对与文化公司和文化经纪公司来说,他们只了解有限的行业信息资源,对相关决策的影响力也较小,因此在劳动关系和职业介绍关系中都处于弱势地位。保护文化工作者不仅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平衡,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文化产业中许可制度的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

许可制度除了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之外,还有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不遵守许可制及相关法律要求和对没有许可就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理方法,也就是许可制的保障机制问题。

《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不仅赋予劳动专员文化经纪许可的审批权,也赋予他们监管和处罚文化经纪公司错误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以及对文化经纪相关争议进行初步裁判的权力。对于违反规范的经纪公司,劳动专员可以使用的惩罚方法主要是吊销和暂停经纪许可。对于无证经营问题,法律指出,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没有获得文化经纪许可而开展相关业务不认定为犯罪或者违法。也就是说,《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没有为文化经纪许可安排非常严厉的保障执行机制。

许可制的保障执行机制与被许可活动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直接关系。在建筑、医疗、金融等许可制度中,没有获得许可而开展相关活动会造成人身的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因此,法律必须专门为这类许可制度规定非常严厉的保障机制。文化经纪许可所规范活动的社会影响程度相对较低,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相对较低,因此其保障机制的严厉程度也相对较低。

从许可证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可以发现,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许可制度,或者说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许可制度,并不是突出制度本身的控制作用和强制作用,而是要体现对产业和市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综合分析加利福尼亚州的文化经纪许可制,可以发现这种规范和引导作用的主要思路可以分解为:1.通过门槛较低的许可制,以及详细的注册和审批程序,政府可以掌握行业内所有从业公司的整体状况和每个公司的具体信息,便于进一步开展规范和管理活动。2.通过法律文件确定文化经纪活动属于职业介绍的属性,明确它保护文化工作者权益的定位。这种属性和定位不仅是劳动法的要求,也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创造力和行业内部关系的公平与平等的要求。3.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范要求,如合同模板、收费标准、审查雇主义务等,促进文化经纪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4.通过审查批准、暂停和吊销许可证保证许可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顺利执行。5.通过公开宣传,将政府公信力和市场机制结合在一起,在公众心目中形成选择获得政府许可的经纪服务才能保护求职者的理念。在这种理念以及相应选择规律的影响下,有许可的经纪公司成为文化工作者的正确选择,获得许可并且遵守相关法律规范也成为文化经纪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基本条件。

六、相关的启发与思考

美国文化经纪许可制的设计思路突出法律规制与市场规律相结合。这种思路可以为我国文化经纪活动的规范和管理,特别是发挥许可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目前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各类许可证中,与美国文化经纪许可具有直接可比性的是“营业性演出许可”。它是根据我国2008年国务院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及2009年文化部制定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建立的许可制。此外,2012年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了有关经纪人资格和管理事项。营业性演出许可与美国文化经纪许可的差异在于:由我国文化部负责审批,具有全国效力,不是地方性许可;包括演出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是行业内的两类企业;只涉及公共场所演出,不包括广播影视、模特、体育等领域;主要确定政府审批程序,规范和引导具体从业行为的内容较少。

美国的文化经纪许可制是美国市场环境以及政治经济环境的产物,并不能直接移植到我国使用。例如,与美国地方法律体系确定许可相比,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强调,许可应该由国家法律设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才能设立许可。结合我国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本研究认为,我国文化产业中许可制的设计和实施可以考虑有以下一些完善和提升的思路:1.综合考虑许可制的规范市场、促进产业发展、保护文化工作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种管理目标。其中,保护文化工作者和保护消费者是我国目前文化产业中许可制设计的薄弱环节。2.利用政府公信力、公共宣传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促进许可制的推广和实施效果。改变许可制的保障实施仅仅依赖法律和政府强制力的思路。3.降低许可的标准,以适当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选择作用,增加市场规律的选择作用。4.增加许可制收集和整理行业信息、行业发展动态的功能。5.制定更加具体可行的法律规范,适当增加许可制对关键行业活动的规范作用。

建立消费者监督机制,监管商品包装问题。使更多消费者了解到可持续包装的概念,通过匿名举报促使企业尽早改进包装问题,投入研发可持续包装产品,促进可持续包装行业的发展。

(四)对研发可持续包装的企业实施政策倾斜

我国的包装行业中中小型企业居多,受到规模小,科技力量薄弱,人才匮乏,资金得不到保障等条件限制,再加上可持续包装的研发难度大,使得一些企业不得不采用一些传统的生产技术勉强为继。

因此,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对研发可持续包装产品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确保可持续包装行业的快速发展。

商品包装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政府制定法规,以税收引导、扶持包装企业,从外部为可持续包装的实现开路。通过明确企业在包装生命周期中的责任和消费者监督,实现内部引导。内外结合,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商品包装问题,实现商品包装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商品包装可持续发展之路道阻且长,想要一蹴而就显然不可能。结合国内商品包装行业状况,我们可先从包装材料减量开始,同时鼓励企业使用易降解包装材料,缓解环境负担,最后推广商品包装物的循环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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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婷,女,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2013级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张维功,男,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专业教师。

G112

A

1008-4428(2016)08-09-04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京津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HB15XW017。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项目,京津冀区域文化资源整合研究,项目编号20150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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