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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制度与对我国的启示

2016-12-29杨硕肖晓青李梦璇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5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制度

◎杨硕 肖晓青 李梦璇

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制度与对我国的启示

◎杨硕 肖晓青 李梦璇

我国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严重,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非常紧迫。本文指出了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含义,分别阐述和分析了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值得借鉴的经验。

巨灾保险制度概述

巨灾风险一般指对于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大面积突发性灾难事故的风险,通常包括地震、洪水、热带气旋(台风)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天然巨灾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损失也随之不断加大。灾害给社会经济与民众心理等方面造成冲击,人气衰落将致使经济萧条,对社会经济恢复可能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指包括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风险分散体系、具体实施形式和运作模式等一系列的制度体系,旨在通过保险的形式,分散巨灾风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手段。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许多灾民的生活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更是在心理上给予相当大的信心支持,对于灾后的重建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入洪水风险管理机制。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年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正式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强制性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保障对象是居民家庭财产及小型企业财产。该计划主要由联邦政府管理运作,属于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政府鼓励私营保险公司以代理人名义营销出售洪水保险,政府负责销售所得保险金的统一管理与使用。联邦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日本是地震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1966年日本率先通过《地震保险法》,法律规定了日本地震保险三级机制。在地震保险制度实行中,日本先后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的实施规则》《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等一系列法规,在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防灾减损和灾后救援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完善。日本地震保险制度采取政府与市场互相协助型巨灾保险模式。相比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完全负责,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定了巨灾保险一次性赔付的最高限额,政府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政府再保险的政策支持。

英国洪水保险制度。洪水是英国最主要遭受的自然灾害。由于英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发展成熟,英国保险制度的基础是市场机制的运作,属于市场主导型巨灾保险模式。在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中,投保人以自愿的形式投保。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巨灾保险风险。英国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加大防洪投入力度,兴建防洪设施,积极从事相关公共产品的提供,将洪水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吸引商业保险公司并与其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英国《洪水保险供给准则》规定,只有当某地区的防御工程措施达到特定规定标准或该地区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时,商业保险公司才会为该地区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承保洪水风险;业主则可以在保险市场上任意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一定的可保性,私人保险公司才能在承保洪水风险后稳定经营。

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启示

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构建巨灾保险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应通过相关立法,明确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巨灾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巨灾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形式,以法律形式界定巨灾保险理赔程序与具体事项。许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普遍做法是立法先行。中国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对各主体间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界定。

合理定位政府角色。目前,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我国缺乏发达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巨灾风险制度的维系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与参与。政府在巨灾保险的承包体系中应主要承担再保险的职责,而保险公司则承担保险业务的经营职责。这有利于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资源,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与此同时,政府应做好防灾防损措施,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从而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政府支出大量必要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

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应大力发展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在开展巨灾保险时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然后进入再保险层次,充分发挥再保险的风险转嫁作用,以降低保险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同时,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成立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严格监管巨灾基金的收缴情况、使用明细以及日常运作过程。此外,发达国家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将可保巨灾风险转化成可交易的金融证券,如巨灾债券和巨灾期货。通过出售这些证券,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有必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深化金融改革,逐步打破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局面,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应从实际出发,构建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之国,自然灾害种类众多且分布范围广,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模式难度极大。要建立起多层次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各地区间巨灾风险特点,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防灾减灾、有效分散灾害风险、有力提供灾后损失补偿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筑造坚固防线。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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