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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中政府角色及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2016-12-28高向丽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6期
关键词:德国实训体系

高向丽

(平顶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平顶山467000)

0 引言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门编制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家对推进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水平做出了系统设计。中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在立足本土实际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德国作为职业教育成功的典范,其“双元制”职业教育对德国的现代工业体系、现代服务业体系的构建所作的贡献举世公认。笔者尝试从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视角剖析职业教育中的政府定位,提出我国政府发挥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有机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策略建议。

1 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模式及主要特征

1.1 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模式

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模式为“双元制”,双元制职业教育理念源于德国教育学者G.Kerschensteiner的工作教育理念,即教育应培养学生兼具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德国于1969年正式实施双元制教育体系,其中的“双元”指职业学校和企业,职业学校主要负责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企业主要负责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对学生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德国双元制教育原来是以高中生为主要对象,现已推广到专科大学及一般大学。

1.2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特征

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在德国取得极大成功,在国际上也享有很高的声誉,引得众多教育专家学者及业界人员学习、研究,在参考借鉴诸多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归纳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主要有如下特征:

1.2.1 职业教育观念深入人心

在德国,注重职业精神和精益求精的专业追求,坚守教育的职业导向,这种传统和文化的优势为德国成为职业教育强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基础。同时,在终身教育理念指导下,德国建立起系统、科学的教育衔接体系,构成一个四通八达的教育立交桥。通过职业教育,每个学生逐步明晰自己的职业理想和生涯规划,找到人生的方向。德国职业教育已经深深植根于产业体系,成为与德国经济一体化的开放系统,为德国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

1.2.2 坚持依法治教,建立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法律,如《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如《企业章程》《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教师进修条例》《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件》等章,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职业与教学、企业与学校之间在推进职业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关系。

1.2.3 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职业教育行为主体多样化

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职业教育领域的作用,使职业学校发展与市场需要相协调,职业学校与企业权责明确,使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通畅,职业学校与教育系统有机衔接,政府(包括联帮政府和州政府)、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包括工业、商业和农业组织、自由专业协会、工商业协会、社会公共部门等)等各行为主体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既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又相互协作、互为补充。

1.2.4 职业教育内容突出职业导向,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双元制”最大的特点是以企业为主、学校配合,专业设置和技能的培养全部以企业当前的需求为主要参考,学习过程实行工学结合,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教育周期内的大量时间,学生以学徒身份在企业实践,多数企业为学徒培训配备先进的实习实训设备,提供高素质的实训教师,或者让学生直接在生产线上实际操作。职业学校主要传授学生文化知识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直接服务于企业的实践活动,几乎每个职业学校都配有设备先进的实训场地,职业学校除了课堂教学外,也开展基础实训。这种工学交替的教育模式,促进了校企紧密合作、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培养了大批熟练、稳定的中高级技术人才,保障了德国优质高效的工厂质量。

1.2.5 重视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分类管理

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师分为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两大类。各州文教部负责理论教师,成为职业教育的理论教师,需要经过大学学习、职前预备期和入职后不断的进修和继续学习三大阶段。实训教师的要求就更为严格,德国《实训师资格条例》规定,实训教师不仅要具有大学学历,还要拥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实训教师还要参加国家定期开展的培训,保证其具备最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由此,职业学校的教师和企业里的实训教师组成“双师制”师资队伍,有效保证了理论教学与实践运用的紧密结合,使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得以保障。

1.2.6 有效保障职业教育经费,政府拨款和企业资助双渠道支持

在“双元制”教育模式下,经费的分配也是双元的。德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企业完全承担学生在企业的培训费用。企业不再要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而且还要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以及培训教师的工资等。学校的教育经费则主要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

1.2.7 确保职业教育质量,建立严苛的考核监督体系

德国“双元制”教育体系中,相应的考试制度也是相当严格。考试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并统一组织考试,包括技能考试和资格考试两种。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生一般要经历两次国家考试,在学生学习了一年或者一年半左右进行第一次考试,又称“中期考试”,旨在检验学生在企业的学习情况;学满规定期限并且中期考试合格的学生还要参加第二次考试,由全国统一命题、同一时间考试。德国工商会(IHK)负责组织监考、评分以及资格证书的颁发等,企业和学校没有执行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也保证了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2 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政府角色

归纳起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成功的关键有三点:一是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意愿高,为德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最坚实的受教育者;二是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高,为德国职业教育坚持市场机制主导,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提供了有力保证;三是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了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运行,保证了教育质量。在这三者之中,政府的作用贯串始终。

可以说,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因其拥有完备的制度体系。德国纵横贯通的教育立交桥为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了学历及职业上升空间;企业提供的职业培训内容、方法及程序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职业培训的内涵与种类主要取决于于企业的应用情境,政府与其他职业教育利益团体,如工会、专业协会等均共同参与职业资格的定义与认定;职业培训所需费用如设备、教材、师资、学员报酬或补贴金等由企业自行承担;职业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州政府提供;制定了质量保障框架体系,实行教考分离,保障了教育质量;将职业教育政策纳入产业政策与劳工政策体系等。由此可见,尽管在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的实际运作中,企业及行业协会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各级政府在引导和规范职业教育发展,以及组织协调、支持、推动及督导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

3 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政府角色及作用的启示

中国不同于德国,中德职业教育存在客观差异,相比德国,目前中国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存在诸多困难,中国尚缺少明确对企业权利义务予以约束的法律法规,校企合作过程中缺少学生与企业签约环节,企业与学校权责关系不够明确,企业对职业教育也缺少强制性义务。同时,由于历史传统及发展背景不同,行业组织在中国职业教育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关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及其作用,笔者提出下建议:

3.1 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

职业教育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需要建立“政府指导、行业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新模式。对于职业教育的管理,在确保行政合法性和公共服务责任主体的前提下,政府角色要从单一走向多样化,政府调控要从封闭走向开放,为职业院校发展创造更多空间和机会。政府应通过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进教育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尤其是要将权力赋予企业、社会,以此转向更多地整合社会资源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3.2 在全社会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职业教育发展背景及趋势引导、先进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经验介绍、国内职业教育成功典型宣传、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等,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在全社会形成重视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舆论环境。另一方面,构建职业教育与教育体系的顺畅衔接机制,提升职业教育学生的发展空间,打通职业教育学生的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公平、平等的人才管理体系,为职业教育学生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平台。

3.3 找准突破口,推进职业教育创新试点建设

建议政府在宏观规划和统筹安排下,推进职业教育创新试点建设,在政策层面试点引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合理要素,试行按“双元制”模式培养人才。选择地方优势行业或由于调整升级迫切需要相关工种的中高级技术人才的行业,优先选择相关专业教学体系相对健全、职业资质认证条件相对成熟的院校。可由行业协会组织出面,选择部分企业和学校开展试点工作,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协商进入试点的工种和专业,并规划提出试点具体方案,学校和行业联合向当地政府申报试点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并给予一定支持。地方政府可根据试点开展需要,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地方层级的法规或条例,明确试点企业和学校的权责,或给予试点企业必要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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