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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承办模式的困境及可行路径

2016-12-22张友梅张建辉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9期

■文/戴 伟 张友梅 张建辉

大病保险承办模式的困境及可行路径

■文/戴伟张友梅张建辉

国家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都强调了商保承办大病保险的必要性,但笔者通过对湖北、青海、福建、江苏、重庆、广东6省(市)商保2012—2015年承办大病保险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商保在运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没有达到《指导意见》的预期。商保仅仅是以配角的身份参与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未见其优势体现,且承担居民大病医保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如何走出当前的运行困境,是实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目标的关键。

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困境

由基金支付商保的管理成本受到质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因此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保支付承办大病保险的运营成本的方式颇受争议。实践中,各地具体做法差别很大,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基金中按大病保险总保费的2%—5%向商保支付管理成本;二是管理成本加盈利不超过总保费的5%;三是盈亏率内的结余部分由商保留用,若出现亏损则由医保向商保另行支付管理成本作为补偿。各地对管理成本的支付差异,造成了各地商保对承办大病保险的积极性也不同,大病保险运行效率达不到期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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