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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特殊工种”退休问题探究

2016-12-22余春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9期
关键词:制度

■文/余春明

服役期间“特殊工种”退休问题探究

■文/余春明

服役期间“特殊工种”引争议

肖某于1970年12月开始在中南209队工作,任职电工维修(井下),1972年2月随单位工改整编入伍,入伍后职务为战士(电工),1978年12月退伍。《退伍军人登记表》中载明肖某系“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军人”。1970年12月至1978年12月,肖某一直从事放射性铀矿地质普查勘探工作。退伍后肖某进入地方体委工作,后于1986年调入体育服务公司。

2012年2月16日,肖某以“电工(井下维修)”为由向社保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核工业华南地质局291大队出具的“证明”载明:“我队隶属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原核工业部),从事放射性铀矿地质普查勘探业务。肖××同志在我队(原中南209队、解放军某部队)工作期间从事野外繁重体力或有毒有害(放射性)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劳总护字50号、地质矿产部地发[1986]214号、地发[1987]401号、地发[1988]276号和核工业、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护[1983]27号等文件规定,属于提前退休工种(岗位)。”

社保局经审核肖某提交的材料后认定肖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肖某不服,认为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复议机构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支持了社保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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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退休制度是否适用于部队

目前退休及特殊工种退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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