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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标识共存的法律规制

2016-12-20戴哲

商业研究 2016年8期

戴哲

摘要:近年来,商业标识共存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有效路径,其可分为商业标识协议共存与商业标识法定共存两种类型。从成因上看,商业标识共存既是商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基于现有商业标识多头立法下的无奈选择,亦是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上适用的结果。考虑到商业标识形态下符号表达的有限性,以及保护财产利益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当准予商业标识间的共存,商业标识共存具有正当性。商业标识共存之认定应从四个方面入手,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商业标识使用所形成的市场格局,允许经过善意、规范性使用的商业标识共存。

关键词:商业标识;共存;商标法;考量因素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5-05

作者简介: 戴哲(1989-),男,福建龙岩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项目编号:HDZF2016-1-002;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项目编号:N° P698971C。

近年来,商业标识的经济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如在苹果与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纠纷案中,双方以6000万美元的和解费结案,而在“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王老吉与加多宝关于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归属之争中,一审广东高院更是判决加多宝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15亿元。与此同时,商业标识间的权利冲突现象愈发突出。据统计,仅2000年至2007年间,上海市二中院共受理四十余件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类案件,其中90%以上涉及商业标识间的权利冲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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