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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破产会计制度的比较与评价

2016-12-17栾甫贵

会计之友 2016年22期

【摘 要】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了配合“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在分析该《征求意见稿》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总结了该意见稿较1997年财政部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主要变化,提出了充实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使用者、充实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确定者、简化计量属性的表述、简化会计科目的名称及设置、调整和丰富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 破产清算; 破产会计; 破产法

【中图分类号】 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2-0068-03

一、引言

2016年7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二条。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不仅是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等产业结构调整、强化供给侧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会计理论研究、规范会计实务操作的需要。

围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会计理论研究,主要是基于持续经营前提,构建了在此基础上的一系列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会计理论,对持续经营会计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破产清算从程序上看主要是法律问题,但其内容主要是财务问题、会计问题。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终止经营会计提供了新的契机,对会计理论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提示和引起学术界关注终止经营会计,尤其是破产清算会计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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