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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利益救济的双重态度

2017-06-06王惠梁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王惠 梁伟

摘 要 “刺死辱母者”一案悲剧背后是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利益救济存在缺失,反思破产法作为市场竞争失败主体的退出法,对债务人的利益救济存在双重态度,一方面制度的缺失无力实现对债务人利益的救济,任由可怜的债务人深陷债务深渊不能脱离;另一方面是对债务人实现着有限保护,给债务人企业重生留存希望,而“刺死辱母者”一案彻底激发了这一矛盾。我国经济转型期将淘汰大量的落后企业,产生大量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破产法是时候作出价值抉择,通過周延精准的体系构建实现债务人利益救济这一制度价值,更好的发挥破产法作为市场竞争失败主体退出本位法的功能。

关键词 “刺死辱母者” 破产法 债务人救济 双重态度 价值抉择

作者简介:王惠,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破产法;梁伟,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破产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36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而事情的起因是其母苏银霞于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企业经营困难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但企业持续经营困难不见好转,苏银霞在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后,仍欠款17万元,吴学占指使杜志浩等人采取暴力形式讨债,将苏银霞与于欢母子拘禁后采取暴力、侮辱等违法手段讨债,最终于欢不堪受辱,采取极端手段刺死杜志浩,并造成其他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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