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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疆界”的形成与国家领网主权制度的建立

2016-12-16齐爱民

法学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

胡 丽 齐爱民

(广西民族大学 东盟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



论“网络疆界”的形成与国家领网主权制度的建立

胡丽齐爱民

(广西民族大学 东盟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

摘要:国家是否对网络空间享有主权,是充满争议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技术输出国与技术输入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提出了诸多学说。在立法上确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基础上,我国应当依照“有形地理疆界”和“无形网络疆界”相结合的标准划定“网络疆界”,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的“领网”范围、主张国家领网主权。从而为我国政府捍卫领网主权、治理网络空间、参与制定网络空间相关国际规则提供合法性依据,为国家领网主权制度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络疆界;领网;领网主权

从1995 年美国军事网“Arpanet”转为民用网“Internet”后不到20 年内,网络社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形成,网络空间成为世界各国角逐的主战场,各国通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网络空间的目的不再是为最初的信息交流,而是形成本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石。随着网络空间对现实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全面渗透,其国家战略重要性日益提升,被称为继陆、海、空、太空之外的“第五空间”,美国已将网络空间列为与陆、海、空、太空并列的战略“行动领域”。网络空间安全也因此成为新的国家安全因素,被纳入“非传统安全”。我国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国家安全法》首次正式从立法层级提出“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将其纳入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确立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合作、经贸服务、信息共享、人文交流的首要前提,是国家在信息领域的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力保障。

一、网络空间主权理论综述与评价

网络空间主权理论是关乎政府治理网络空间的合法性基础的重要理论问题。关于网络空间主权存在与否,以及以何种方式体现,有以下几种学说,不同的学说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

(一)自由空间说

自由空间说主张网络空间是全人类的自由空间,拒绝政府和公权力进入,自然也就无所谓国家主权问题。互联网创始人之一的大卫·克拉克(David Clark)曾表示:我们拒绝国王、总统和投票表决,我们只相信多数人的意见与运行法则。互联网活动家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在其著名的《网络世界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中发出宣告:“工业世界里的各国政府们:你们在网络世界中不受欢迎,你们在这里没有主权。网络世界不在你们的国境之内。”*John Perry Barlow: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https://projects.eff.org/~barlow/Declaration-Final.html,2016年1月3日访问。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为“自由空间说”提供了现实土壤,虚拟的网络空间确实为公民提供了自由使用信息资源的便利,从某种程度上保证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论和行为自由不受外界约束和控制。因此,网络空间无主权的“自由空间说”倾向于从网络自治的角度出发,排斥政府的干预。

(二)全球公域说

美国政府主张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美国政府及互联网战略制定者在诸多场合宣扬互联网的“全球公域性”(global commons)或“全球属性”(global in nature),其目的是为消除美国推行网络自由价值观的障碍,建立互联网国际竞争中的战略优势。“全球公域说”宣扬将网络空间视为与公海、外层空间类似的国际空间,不能主张国家主权。“国际空间论”为“全球公域说”提供了现实理据。然而,美国政府一方面极力主张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试图淡化网络空间主权,以此否认他国政府制定互联网公共政策的权利;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又反对民间组织在网络空间中建立“自我组织的全球公域”*参见杨剑:《美国“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的语境矛盾及其本质》,载《国际观察》2013年第1期。,虽然美国政府极力宣扬网络自由,推行“去政府化”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参见鲁传颖:《奥巴马政府网络空间战略面临的挑战及其调整》,载《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第5期。但其政府行为却处处彰显网络空间的“主权属性”。除了将网络空间列为与陆、海、空、太空并列的“行动领域”外,2011 年,奥巴马政府颁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第一次着眼于全球网络空间,并宣称将保留通过军事手段应对任何人对美国网络空间安全带来的任何威胁。*The white house:“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Cyberspace——Prosperity,Security,and Openness in a Networked World”,May 2011,P.14.由此可见,美国力推的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的本质在于凭借其技术优势建立起美国式的网络国际规范,让网络空间成为保证美国繁荣和安全的平台,成为推广美国价值观同时削弱对手国家的有效工具。因此“全球公域说”与“自由空间说”虽然都宣扬网络自由,但二者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全球公域说”带有强烈的霸权色彩,而“自由空间说”则是从本质上排斥任何来自政府的公权力介入。与美国主张相似的还有以欧盟国家如瑞士、瑞典和挪威政府和学界主张网络空间“平等权力说”,此观点认为网络空间没有主权界限和分别,每个国家均享有平等的权力。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假借平等的旗号让网络空间成为技术输出国进行文化殖民和经济掠夺的场域,与“全球公域说”无本质差异。

国内学者一方面驳斥美国“全球公域说”,*参见杨剑:《美国“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的语境矛盾及其本质》,载《国际观察》2013年第1期。同时也在通过提出“全球混合场域”*参见张晓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全球混合场域治理机制之构建》,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的概念以更妥善地处理“国内私域”的国家主权与“全球公域”的无害通过和共管的国际分歧。

(三)信息主权说

“信息主权说”认为主权国对网络空间的信息享有主权。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并不广泛时,有学者就开始讨论信息传播中的信息主权。该学者认为信息主权应是允许或禁止信息在某领域内流通的最高权威,具体地说应当包括通过国内和国际信息传播来发展和巩固本民族文化的权力,以及在国内、国际信息传播中树立和维护本国形象的权力,也应当包括平等共享空间信息、传播资源的权利。*参见龚文庠:《信息时代的国际传播:国际关系面临的新问题》,载《国际政治研究》1998年第2期。

从国家在信息管理中的角色出发,有学者将信息主权界定为国家主权在信息活动中的体现。对内表现为其对管辖地域内的信息制造、传播和交易活动,以及相关的组织和制度拥有最高权力。具体说来包括制定健全的信息管理法规体系,制定国家信息发展战略,建立国内信息市场的有力监督机制。对外表现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国际信息活动并且在信息利益受到他国侵犯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参见孔笑微:《全球化进程中的信息主权》,载《国际论坛》2000年第5期。再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将信息主权的内涵进一步延展,将信息主权归纳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控制权,即主权国家对跨境数据交流的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控制权;二是信息管理权,表现为一国对本国信息输出和输入的管理权,以及在信息领域发生争端,一国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三是信息资源共享权,即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全人类信息资源共享权。*参见任明艳:《互联网背景下国家信息主权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

(四)制网权说

制网权源于从军事角度出发提出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控制权,即基于网络技术在军事行动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未来战争必将着重于对制网权的争夺,制网权也成为继制海权、制空权、制天权后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必将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参见濮端华:《“制网权”:一个作战新概念》,载《光明日报》2007年2月7日;翟保振、张凤坡:《制网权:各国争夺的战略制高点》,载《光明日报》2009年8月24日。因此有学者将其定义为“阻止敌方控制和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权力并保证己方拥有该能力的权力”。*孔宝根、李曼、屠明亮:《未来信息战中制网权的研究》,载《现代电子技术》2005年第1期。此后,有学者将制网权的概念进一步延展,将其界定为“主权国家对广义上的计算机互联网世界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包括国家对国际互联网根域名的控制权、IP地址的分配权、互联网标准的制定权、网上舆论的话语权等”。*余丽:《论制网权: 互联网作用于国际政治的新型国家权力》,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该界定事实上已经更贴近网络空间主权的内涵。

(五)网络空间主权说

1999年,英国政治学家蒂姆·乔丹(Tim Jordan)最早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系统阐述了网络权力(cyberpower)的概念。他认为网络权力是由网络空间的个人技术权力以及网络空间的想象力组成,这种空间想象力实际上就是一种思想权利。随着互联网对现实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空间中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即网络权力。*参见何跃鹰:《互联网规制研究——基于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北京邮电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关于网络权力的具体含摄,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始者小约瑟夫·奈(Joseph S. Nye Jr)指出:“网络权力取决于一系列与电子和计算机相关的信息的创造、控制和沟通相关的资源,包括基础设施、网络、软件及人类技能。从行为来定义,网络权力就是指通过使用网络空间中相互联系的信息资源获得期望的结果的能力。”*Joseph S. Nye, Jr:Cyber Power,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Harvard Kennedy School, May 2010.http://belfercenter.ksg.harvard.edu/files/cyber-power.pdf,2016年1月3日访问。网络空间是一个无传统领域疆界(Non-traditionalterritorially based boundaries)的空间。在网络空间,由于电子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成本几乎与物理位置无关,位置已经不是网络空间中的重要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是在真空里流动,不受业已存在的政治空间的束缚。“传统的政治基本问题——谁来统治和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统治,对于因特网造就的虚拟世界仍然是至关重要的。”*Robert O.Keohane,Joseph S.Nye,Jr.: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in the InformationAge,Foreign Affairs,1998,Volume77No.5:81-94.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WSIS)“Beirut Declaration”(《贝鲁特宣言》)(2003年)提出,由合适的国际组织承担根目录和域名的责任,要考虑多语言域名系统。国家的顶级域名和IP 地址分配应当属于国家主权,这些主权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高级研究员詹姆斯·安德鲁·路易斯(James Andrew Lewis)在美国参议院听证会上陈述:“网络空间是由机器组建的人造意象。机器为个人或组织所有,且它们都存在于由某个国家主权所控制的物理空间内。”*James Andrew Lewis:Cybersecurity: Next Steps to Protect Our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Hearing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Commerce, Science, and Transportation United States Senate, February 23, 2010.p.16.虽然詹姆斯·安德鲁·路易斯提出该观点的目的是为了驳斥“自我组织社会”(self-organizing community)排除政府干预的全球公域学说,却反而道出了网络空间主权属性的特征。

世界各国维护互联网空间主权并进行自主治理愿望愈趋明显,在美国影响下,涉及到网络空间主权的话题及其争论也会愈加突出。技术输出国的“全球公域”理论为其网络空间战略服务,实质是剥夺技术输入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如果一国政府丧失了治理本国互联网的主权,势必对“美国式网络规则”亦步亦趋,并逐步接受美国价值和美国文化,本国民族性也会面临逐渐丧失的危机。

我国目前从立法层面肯定了国家网络空间主权,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网络主权理论的研究已经起步,学者们普遍认为各国对于网络空间均应当享有相应的主权,但是关于网络空间主权理论的论证并未系统化,主要研究点是阐明各国网络空间主权的正当性方面,以此对抗技术强国的“去主权化”理论,尚未形成一套逻辑清晰、论证有力的网络空间主权理论。此外,由于网络空间的技术性和复杂性特征,使得划定网络疆界遭遇了技术阻碍及法律困境。

二、“网络疆界”的形成与界定

国家是否对网络空间享有主权,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以欧美为代表的技术输出国往往反对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主张网络空间是自由空间,宣称各种网络空间“乌托邦理论”,以图实现通过强大的技术能力控制全球网络以及谋求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输入国则主张应将主权观念和制度纳入网络空间,力图确保本国政府对本国网络空间享有绝对的主权,以此捍卫本国利益。但国家网络主权的概念被提出却面临诸多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无固定疆界性造成国家主权的悬空。“网络空间”、“网络疆界”与“网络空间主权”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表现为:承认“网络空间”的存在是逻辑起点,进而在全球网络空间中划定国家间的“网络疆界”,最后再在“网络疆界”内确立国家的“网络空间主权”。

(一)“网络疆界”的界定

网络空间作为陆、海、空、太空之外的第五空间,“五位一体”的疆界划分对国家主权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简称ITU)将网络空间定义为“由包括计算机、计算机系统、网络及其软件支持、计算机数据、内容数据、流量数据以及用户在内的所有要素或部分要素组成的物理或非物理领域”。*ITU:ITU Toolkit for Cybercrime Legislation,February 2010 ,P.12.2003年,美国政府出台的《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将网络空间定义为:由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组成的相互依存的网络。并将网络空间比拟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神经系统”——它由成千上万彼此连接的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和光缆构成,它使得关键基础设施得以正常运行。*The white house:The National Strategy to Secure Cyberspace,February 2003,p.vii.由此可见,美国政府虽将网络空间界定为网络系统,但仍然承认其包含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构成。

网络疆界是指国家划定属于本国主权管辖的网络空间的界限。正如网络空间被界定为物理及非物理领域一样,网络疆界也应包含物理疆界与非物理疆界。物理疆界范围包含为国家的网络基础设施所在地,非物理疆界范围包含国家专属的互联网域名与域内,以及其他通过网络技术设立的技术屏障。

(二)“网络疆界”的划定标准

基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全球性,网络空间一直被标注为“无国界性”与“超领土性”的特征。然而技术上的可跨越性并不成为网络空间无国界或超领土的当然理由,正如领土、领海、领空虽然可通行但仍需划定国家疆界一样,网络空间也能划定网络疆界。国内学者对网络空间的疆界大多采用了“网络边疆”的学术表达,但对“网络边疆”属性的界定上却存在大相径庭的观点。“无形边疆说”认为网络空间是指国家的边疆由实体的物理空间扩展到了无形的虚拟空间,“网络边疆”的特征之一表现为“边界无形,空间范围不明确”*许开轶:《网络边疆的治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新场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7期。。笔者认为该观点指明了网络疆界与传统地理疆界的区别,但仅把网络疆界认定为无形疆界,忽略了有形的地理疆界在网络空间的基础作用;“地理疆界说”认为“网络主权边界和地理边界基本上重合”*陈婧、王达、章正:《各国针对网络空间行为准则的讨论还处于婴儿期》,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10月23日。,即以信息基础设施所属的国家的地理疆界为标准划定网络疆界。该标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并不全面和周延。虽然关乎国计民生的计算机信息基础设施大都会选择在国内建立服务器,但也不排除在国外设立服务器的情形,而且在我国领土内也有其他国家的服务器以及建立在服务器基础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另有学者认为“网络边疆”由“有形”和“无形”两部分构成,有形部分指国家的网络基础设施,无形部分指国家专属的互联网域名及其域内。*参见叶征、赵宝献:《关于网络主权、网络边疆、网络国防的思考》,载《中国信息安全》2014年第1期。笔者认为,此观点虽意识到网络疆界是有形和无形的集合,但却将有形部分界定为具体的网络基础设施而非地理疆界,将无形部分界定为互联网域名及其域内而非网络空间的技术屏障和进入端口,实质是模糊了疆界本身的“边界”含义,因此并不准确。但其所主张的“网络边疆”的值守是一种“授权关系”*类似观点参见王军:《筑牢网络边疆的防护墙》,载《中国国防报》2013年6月24日。反而道出了无形网络疆界的本质内涵。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从概念的选择上,应当摒弃“网络边疆”的提法,“边疆”是指毗邻国界的地域,而非“边界”本身,采用“网络疆界”的概念更准确;其次,网络疆界是指有形地理疆界和无形网络疆界的集合,有形的地理疆界是指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国土疆界,既包含国家领土疆界也包括国家驻外领事馆、航空器等国家主权延伸的地理空间。国家对有形地理疆界内的信息基础设施的设立和运行具有管辖权,任何对该疆界范围内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入侵都被视为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无形的网络疆界是指通过网络技术设立的无形疆界,如防火墙、密码系统、动态保护的入侵检测系统等技术屏障。国家对无形网络疆界内的信息的流通行为具有管辖权,未经授权的进入也视为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三、国家领网主权的确立

(一)确立国家领网主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网络空间已经以一种新型社会形态的面貌登上世界舞台,并迅速成为各国角逐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新战场。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输出国想延续其20世纪在全球市场的辉煌,通过实施“信息封建主义”和“网络文化殖民主义”,在全球掠夺信息资源,推广西方价值观;另一方面,以中国为代表的技术输入国力求改变国内的落后局面,赢得更多国际话语权,通过实施信息基础设施战略,如“宽带中国”战略等实现自己的跨越式发展,构建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两个巨大的国际势力在网络空间形成两股暗涌,而斯诺登制造的“棱镜门事件”将美国的网络霸权行径在全球曝光。全世界在惊讶之余,发现沦陷的不仅是美国,还有德国、法国等国家也在网络空间大肆进行对信息资源的网络监控。网络空间是社会空间,国家对网络空间享有主权,各国政府有权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国际社会的任务是保障各国对网络空间的主权,促使网络空间“乌托邦”演变为适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法治空间。美国虽然主张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性,否认网络空间的国家属性,但其在对他国进行“网络自由”概念的输出的同时却仍通过技术和政府管理手段加大政府对网络空间的实质性管控,如对内加强对国民的网络信息监控,对外开展网络空间军事和情报刺探活动。

我国已从立法层面正式提出了“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2015年6月,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总则第一条首先强调了首要立法目的,即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国家安全法》首次正式从立法层面提出“国家网络空间主权”。虽然当前网络主权概念本身在国际社会仍存在较大争议,并经常成为大国间辩论交锋的核心议题,但事实上,正因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是各国毫不妥协的政治立场,才导致各国意见分歧。各国试图在网络空间主权与网络自由原则上达成统一的共识是长期的政治博弈,但确立维护本国网络空间主权确是我国政府保护网络安全及国家安全的首要任务。中国进行网络空间治理首先需要构建网络空间治理的合法性依据——即明确网络空间的主权属性。

在“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概念之外再提“国家领网主权”并非故意混淆概念,而是意在将“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提升至同领土、领空、领海同等的战略高度。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着互联网治理的话语权,从标榜互联网“开放、共享、无国界”到借“网络自由”等抨击其他国家的网络治理模式。我国虽已成为全球互联网用户量第一大国,但却未能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形成符合本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和治理需要的话语体系,导致在管理实践中面临来自国内外的双重压力。因此,应当明确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基本方略,塑造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网络空间治理话语体系,打造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概念如“网络疆界”、“领网”、“领网主权”等,使之成为国际通用概念,以此提升我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话语权。

(二)领网与领网主权

牛咀大桥为双向八车道城市-A级公路桥梁,为简支桥梁,跨度 25m,分左右两幅,每幅桥梁宽度 16m,桥面到桥底最大高差24m,每跨桥梁采用两根直径1.8m墩柱式桩基础。

领网是指国家主权扩展于网络空间的领域,具体而言,是指由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数据、软件等要素组成的社会空间。领网具有明显的主权属性,是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兼具有形与无形的集合体。

领网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网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是国家主权在领网范围内的体现。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际法赋予每个主权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从权利内容来看,国家主权包括国家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即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自卫权;从权利效力来看,国家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最高权威性;从国家主权的外延来看,国家主权是不断发展的概念,国家主权的内涵始终根据不同时代的不同要求而发展和变化,其根源是国际经济与国际政治的发展需求之更替。*参见刘志云:《国家主权的特征分析与全球化背景下主权理论的创新》,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8期。同时,国家主权也会随着人类可控制的活动空间的延生而扩展,从领土到领海、领空、太空直至新兴的网络空间,领网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最新涵摄。

中国外交部网络事务办公室主任戴怀成认为:网络空间虽然有跨国性、匿名性的原则,但是它并没有改变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一主张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接受。对于网络主权的内涵,戴怀成提出虽然关于网络主权的内涵,国际社会仍在讨论中,但中国认为网络主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一个国家对领土内的信息通信设施和开展的活动有管辖权。第二,一个国家应当有权力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互联网政策。第三,任何国家不应当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参见陈婧、王达、章正:《各国针对网络空间行为准则的讨论还处于婴儿期》,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10月23日。此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领网主权的对外效力仅强调“排除他国干涉”仍体现为被动防御,在面对网络入侵行为时,单纯的被动防御已经无法充分保障国家主权和安全,需要展现必要自卫权和法律追究的基本态度。

国家主权包括平等权、管辖权、独立权及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领网主权自然也应当具备这些基本属性。*关于网络主权的内涵及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可参见杜志朝、南玉霞:《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探析》,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领网主权的平等权体现在无论国家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网络主权,任何国家都不能凌驾于他国之上,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霸权;领网主权的管辖权属性体现在国家有权对领网内的信息通信设施和活动的管辖权。国家有权完全自主行使领网主权,按照本国的情况确定网络管理制度;领网主权的独立权属性体现在任何国家不应侵犯他国网络安全。所有打着“网络自由”、“全球公域”及“国际空间论”的口号,实质上却干涉他国领网主权的行为都是侵犯他国领网主权;领网主权的自卫权属性体现在国家对外来网络攻击的抵御。

虽然我们主张国家领网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和表现,但因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共享性、易受攻击性等特征,使得国家主权属性在网络空间容易呈现出被弱化的表象。在对内主权上,国家领网主权的弱化体现在国家对网络空间个人行为控制力的减弱、国家司法管辖权在网络空间实施的局限、国家对网络经济活动控制权的削弱等;在对外主权上,由于信息基础设施的落后、数字鸿沟的存在,在基础设施的使用、技术标准的设立以及网络服务的提供等方面仍对技术输出国形成非对称的依赖。导致领网主权弱化的原因既有网络空间的特殊属性,也有我国信息技术落后的客观事实,但这都不构成否认领网主权的依据。

四、国家领网主权制度的构建

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理论是对具体战略规划的科学指引和抽象描述,在实践中须以此为指导,并结合我国管理现状和发展瓶颈,研究可行的实现路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的实现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1)通过驳斥技术输出国宣称的各种“网络空间乌托邦理论”,以“领网”概念为核心构筑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理论,并建立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国际互认机制,定纷止争;(2)结合“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构建政府网络安全管理机制视野下国家网络空间的信息基础设施创新管理模式,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工合作;(3)在尊重各国领网主权基础上,构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国际合作与国际准则。

(一)云计算背景下国家网络空间领网主权的相互承认和协同运作机制

(二)政府与企业分工合作: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合作机制和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

“棱镜门”事件对美国政府利用网络公司,通过进入本国的大型网络公司的服务器,在网络空间肆意监控和调取各国政府、政要和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曝光。面对美国臭名昭著的网络监控,各国政府在愤慨之余,更应该采取理性的对策。美国公司Facebook在全世界的用户已经超越8亿,成为继中国、印度之后的第三大“国”,在此历史背景下,应高度关注企业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政府与企业如何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建立安全维护合作机制问题。

1.我国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维护的角色定位。企业在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中对弥补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权力偏差和能力不足具有突出作用。与发达国家企业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地位和角色功能相比,我国企业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维护方面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应建立在政府主导下,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维护领域的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大型网络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维护我国领网主权和信息安全。

2.政府与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维护合作机制的建立。政府与企业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维护进行合作机制的建立必须明确合作的具体方式以及各自的分工和职责,特别是政府应充当的领导角色以及必须秉持的基本态度。企业设计、建造、拥有并经营着很大部分的信息基础设施,为政府和私人使用者提供网络支持。因此,企业在网络安全危机发生时应当具备应急计划和灾后恢复计划,并与政府就事前防御和预警以及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共享和事后恢复达成协调一致。政府和企业应当设计有效的运行机制,整合信息,保证在网络安全危机发生时信息基础设施的不间断运行。政府应当确立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的整体战略,制定宏观规划、引导和帮助私营企业对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为市场开放、鼓励竞争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制定信息技术研发计划,鼓励技术创新,协调社会、企业、公民间利益关系。

(三)基于尊重各国领网主权基础上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国际合作与国际准则的构建

1.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在对各国领网主权的肯定和尊重前提下,我国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倡导和参与构建针对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的国际法律框架,以及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协调机制与技术协助体系,提高我国在未来网络空间新格局中的话语权与分量。国家整体的网络安全战略离不开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各国可就领土管辖权、主权责任与动用军队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公认法律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达成共识,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2.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国际准则的构建。在分析美国有意主导全球网络空间“规范”的建立、急欲建立以美国价值观为核心的国际网络规则的背景下,构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国际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坚决反对以保护国家安全或反对恐怖势力为由随意进入信息通信设施窃取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国际准则的内容包括网络管辖、主权责任、网络防御与攻击应对措施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针对各国法律上的差异,对网络犯罪调查与起诉、数据保存、数据保护和数据隐私权、网络防御和应对网络攻击的反应等一系列问题应当达成共识,并纳入到国际准则的内容。准则同时还应当强调各国平等的网络空间主权,反对网络霸权,打击针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入侵行为,并对主导和参与破坏或入侵信息基础设施的国家追究法律责任。

构建国家领网主权制度,为国家治理网络空间奠定合法性基础,是构建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理论依据,是坚持中国主权、中国立场和中国利益,反对美国等技术输出国网络霸占和网络入侵的思想武器。

[责任编辑:吴岩]

收稿日期:2016-01-1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3&ZD181)与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2013年度开放课题项目(KT201301)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胡丽(1985-),女,四川内江人,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东盟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网络法;齐爱民(1970-),男,河北晋州人,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网络法。

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16)02-0059-08

Subject:On Formation of the “Cyberspace Border”and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Territorial Cyberspace Sovereignty System

Author & unit:HU Li

(College of ASEAN Studies,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Guangxi Nanning 530006,China),QI Aimin (Law School,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Guangxi Nanning 530006,China)

Abstract:Whether a nation owns cyberspace sovereignty is full of debatable theories and realistic issues. Simultaneously,A variety of theories are brought forward by technology exporter and technology importer which are based on the national interests. Based on the fact of the concept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in cyberspace was conformed on legislation, “cyberspace border” should be divided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combined with “visible territory border” and “invisible cyberspace border” by china. At the same time, establishing the range of territorialcyberspace and claiming national territorialcyberspace sovereignty on the basis of it. As a result, these not only provide legal basis for our government to defend territorialcyberspace sovereignty, governance cyberspace and mak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rules of cyberspace but also lay a firm foundation theory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territorialcyberspace sovereignty system.

Key words:cyberspace; cyberspace border; territorialcyberspace; territorialcyberspace sovereig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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