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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付行为对所有权变动的影响及纠纷处理思路

2016-12-15陆晓钧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3期

摘 要 由于《物权法》规定了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等多种动产交付方式,现实生活中,一辆机动车上存在多个交付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各个交付行为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产生何种效力,直接影响到机动车的物权归属及债权实现,属于审判实践中的新型难点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及案例分析,厘清机动车交付行为对所有权变动的影响,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审理思路。

关键词 机动车 交付 纠纷

作者简介:陆晓钧,瑞金二路街道办事处。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32

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特殊动产,从其物理属性、社会经济学及各国立法例角度研究,特殊动产的本质仍属于动产,以“合意”+“交付”作为其所有权变动的普遍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

一、设问

案例一:甲将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卖给乙,并将车交付给乙(现实交付),双方未办理车辆产权过户;后丙基于相信甲是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与甲签订合同购买该车,约定甲继续占有机动车(占有改定),并办理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1.乙实际占有了机动车,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2.丙未占有机动车,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案例二:甲将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卖给乙,约定甲继续占有机动车(占有改定),双方未办理车辆产权过户;后甲又将车卖给丙,并将车交付给丙(现实交付)。

问题:1.乙未占有机动车,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2.丙实际占有了机动车,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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