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研究
2016-12-13丁晓波陈元
社科纵横 2016年12期
丁晓波 陈元
(1.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长沙 410006;2.西南政治 大学 重庆 400031)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研究
丁晓波1陈元2
(1.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长沙 410006;2.西南政治 大学 重庆 400031)
我国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两大支柱,虽然两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建立了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然而,通过深入分析反腐败数据,结合反腐败司法实践及相关文献报道,发现两机关协作仍然存在线索移送不规范、办案协作不成熟、联合预防不深入、相互监督未起步等诸多缺陷。必须在坚持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线索互移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预防机制、相互监督机制,建立反腐败协作领导专门机构,形成稳定、统一、科学的反腐败工作衔接机制,以此整合反腐败资源,提高反腐败效能。
衔接机制现状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构想
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实践中,我国探索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我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①在反腐败实践中,纪委、政府监察机关及国家预防腐败局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行使反腐败职能,审计机关主要是将其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因此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无疑是我国反腐败的两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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