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消解*
2016-12-13刘春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建设
梁 平,刘春松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消解*
梁 平,刘春松
(华北电力大学 法政系,河北保定 071003)
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不足,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其中司法公开的力度不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最高法院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司法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
所谓司法,英文通常表述为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直译为“公正的实施”。在我国,司法具有某种公平、正义、无所偏私等意味。[1]司法公开就是以看的见的方式,让每一位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封建社会,由于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司法活动往往充斥着专横、独裁的色彩,司法活动往往是以秘密的、不公开的方式进行。随着新中国的成
立,西方先进法治思想的涌入以及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司法公开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心。从此,我国的司法活动逐渐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提出: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已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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