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法律规避与独立法律意义
2016-12-10楼秋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摘 要:“上海外滩地王案”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判决依据,认定系争间接收购无效。就对判决理由构成的分析来看,案件事实难以充分满足第52条第3项的全部构成要件。法院判决存在不能证立之虞。有学者以独立法律意义规则为依托,要求法院尊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独立性,赋予金融创新更多生存空间。然而,独立法律意义规则的法理基础十分脆弱,存在重大缺陷;且该规则在其母国也正面临式微的局面。从法律体系具有价值强制的特征出发,法院应当积极探寻主观与客观的立法者意图,在确认法律漏洞存在时,通过类推适用加以填补;在确认规则缺失系立法者有意为之时,法院应当保持司法克制。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法律规避;独立法律意义;类推适用;司法干预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章编号:1008-4355(2016)05-0053-08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5.07
一、引言
“正是存疑案件引发了理论与实践的兴趣”, “上海外滩地王案”即为其著例,此案判决书一面世便引起了司法部门、学术界和商业圈的广泛关注。直至今日,其热度似犹未消退。此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涉及多层级股权结构、特殊目的载体等交易架构的使用。在不扭曲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为求论述简便、清晰,本文特将案情简化如下:为共同开发上海外滩某幅土地,“复星公司”、“绿城公司”和“证大公司”投资设立一项目公司,即“海之门公司”。三方特约,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对项目公司所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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