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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探讨

2016-12-09秦红雪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主体

【摘 要】 本文概述了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阐述了国外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启动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等问题,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建议由矫正部门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的启动,侦查阶段启动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但具有证据属性。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主体;启动;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过程漫长曲折,社会调查的设立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人权保障运动的逐步升温,社会调查渐渐演变成了“量刑前调查报告”,关于社会调查的适用域、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也在不断细化。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炽热化,少年司法制度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如何完善各国仍在激烈探讨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价值

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制定更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个视角,同时也为司法上更为有效率的应对犯罪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改进路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对后期相关机构的矫治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包含的成长、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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