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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公开的理论探讨与制度建构

2016-12-09谭世贵

江汉论坛 2016年10期

谭世贵

摘要: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有必要在明确其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和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模式与制度运作之经验,审视我国公共信息公开的实践与问题。推进公共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共信息公开全覆盖”、“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公共信息无偿使用”等原则,并实行公共信息公开统一立法模式、制订公共信息公开的负面清单、规定公共信息公开的内部与外部程序、扩大公共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渠道、建立公共信息公开的救济与监督机制。

关键词:公共信息公开;知情权;立法模式;公开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0-0113-09

一、公共信息公开的概念与法理依据

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从代表制民主发展到人民直接参与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信息公开实践较为深入的,主要集中于两大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司法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面,2007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此拉开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序幕。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大力推进网站建设,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重要平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事例逐渐增多,在极大方便申请人的同时,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了不小的负担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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