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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与农地制度结构性变革

2016-12-09邓宏乾彭银

江汉论坛 2016年10期

邓宏乾 彭银

摘要: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来源不同,各权益主体的地位也各有差异,所以土地收益的分配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市场、地区和增值类型的差异,才能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兼顾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体现。集体土地入市与资本有效地对接,满足了用地者的需求,然而工商资本应基于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充分发展与地区经济相适宜的产业经济,发挥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力的功能。促进农村人口的“就地城市化”,真正实现工商资本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让广大农民共享农村产业经济发展的红利。构建土地收益的分配机制,应基于农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坚持产权主体与利益分配相匹配的原则,理顺国家、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从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权改革、税制改革角度入手,推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0-0005-0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对于破除城乡分割的土地产权制度,尊重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财产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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